历史

第三十篇 关于一般征税权(1/2)

    (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28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前面已经讲过,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其中曾建议包括征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必须包括的目标不仅限于这些。这种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

    货币被恰当地看作国家的重大要素,是维持国家的生命和行动,并使它能够执行其最主要职能的东西。因此,在社会资源容许的范围内,有足够的权力获得经常而充分的货币供应,被认为是每种政体所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这方面的缺乏,以下两种弊端必然会产生一种:不是人民必然遭到不断掠夺,作为代替供应公众需要的比较适当的办法,就是政府必然陷入致命的萎缩状态,并且在短时期内灭亡。

    在奥托曼或土耳其帝国,君主虽然在其他各方面是其臣民的生命财产的绝对主宰,但是却无权征收新税。结果,他容许巴夏或各省地方长官毫不容情地掠夺人民,然后又从巴夏身上榨取他所需要的款项,来满足他自己和国家的急需。在美国,由于同样的原因,联邦政府逐渐陷入衰退状态,几乎接近灭亡。谁能怀疑这两国人民的幸福会由管理得当的主管当局通过准备公众需要的收入而得到增进呢?

    目前的邦联政府这样软弱,却打算把供应联邦资金需要的无限权力授予合众国。但是由于邦联政府按照错误的原则行事,所以它所采用的做法使它的打算完全不能实现。按照盟约中的条款(如前所述),国会有权确定和要求他们认为是合众国行政部门所需要的任何金额;而他们的要求如果符合分配的规则,在宪法的各种意义上均是各州应负的义务。各州无权询问要求是否适当,他们除了设计提供所需金额的方式方法以外,并无其他决定权。但是,尽管情况确实如此,尽管设想这样一种权利会违背邦联条款,尽管很少会或永远不会公然要求这种权利,但是实际上,这种权利却经常在行使,而且只要邦联政府的税收仍旧依赖于成员的居间作用,这种情况将会继续下去。这一制度的后果如何,即使是对我们的公务最不熟悉的人都知道,在这些论文中的不同部分里也有过详细的说明。正是这一点主要促使我们处于一种有充分理由要我们含垢忍辱、让敌人耀武扬威的情况。

    除了改变产生这种情况的制度——改变荒谬的和欺骗的定额和摊派制度——以外,能有什么办法来纠正这种情况呢?除了允许全国政府在地方政府的各种妥善规定的规章制度的许可下,通过正常的征税法来筹措收入以外,还能想出别的代替办法来代替这种金融上的妄想吗?足智多谋的人可以用花言巧语就任何题目进行雄辩,但是没有任何人类的智谋可以指出任何其他权宜办法,来使我们摆脱由于国库空虚而自然造成的麻烦和困难。

    新宪法的比较聪明的反对者,承认这个推论的说服力,但是他们又提出所谓对内和对外征税的区别来对这种承认加以限制。他们把前者保留给州政府,把后者解释为商业进口税或进口商品关税,表示愿意把它让给联邦首脑。然而,这种区别会破坏合理的和健全的政策准则,这一准财规定每种权力应该与其对象相称;这种区别仍旧会使全国政府处于一种对州政府进行保护的地位,这与一切讲究效力或效能的主张是不一致的。谁能自称只是商业进口税就等于联邦现在和将来的急需的款项总额?考虑到目前的外债和内债,根据一个对公共正义和公共信誉的重要性具有一般印象的人所赞成的任何偿还计划,再加上各方面认为必要的法规,我们丝毫不能合乎情理地自以为,单是这个来源,按照大为改善的税率,就能满足目前的需要。联邦的未来需要是无法估计或限制的;根据不止一次地谈到的原则,当这种需要出现时,满足这种需要的权力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