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二十九篇 关于民兵(1/2)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1月10日,星期四,《每日广告报》

    致纽约州人民:

    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和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是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

    民兵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统一,在动员他们为公共防务服役时会产生最良好的效果,这一点不需要军事学上的技能就能看得出来。这能使他们在阵地上和战场上执行任务时互相谅解,协调一致—一支军队在作战时这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有利条件;还能使他们在军事技能上很快达到熟练程度,这对他们的作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民兵的管理交给全国政权来指导,才能做到所希望的统一。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则由各州保留。”

    在用来反对制宪会议计划的各种理由中,再没有比攻击这种特殊规定的理由更出乎意料或更站不住脚了。如果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最自然的屏障,它就当然应该由作为国家安全的保护者的那个机构来管理和支配。如果常备军危及自由,负责保卫国家的机构对民兵的有效权力,应当尽可能除去这种不良制度的诱因和口实。如果联邦政府在需要军事力量支援地方行政长官的紧急情况下取得民兵的帮助,就能更好地排除另一种兵力的使用。如果它不能利用前者,就不得不借助于后者。使军队成为毫无需要,是一种比一千道书面禁令更加可靠的防止军队存在的方法。

    为了对召集民兵执行联邦法律的权力表示憎恨,曾有人说,新宪法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可以出动地方武装来帮助地方长官执行其职务;因此推论说,军队是其唯一的助手。已经发表的那些反对意见,显然是东拉西扯,有时甚至来自同一个来源,因而很难对倡议人的诚意表示称赞或者作出适当的评论。就是这些人一会儿对我们说,联邦政府的权力会是**而无限的,一会儿又告诉我们,联邦政府连动用地方武装的权力都没有。幸而后者缺乏事实就和前者说得过分是一样的。联邦政府有权通过一切必要而适当的法令来执行其公开宣布的权利,自然就有权要求公民对受权执行这些法令的官员进行帮助,怀疑这一点是荒谬的;对于有权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令,就必然有权改变承继法和地产转让法或在有关的案件中取消由陪审团进行审讯。如果深信不疑,同样是荒谬的。因此很明显,推测缺乏要求地方武装帮助的权力是全无依据的,从而得出的结论是:把这推测应用到联邦政府对民兵的权力上是不正直和不合逻辑的。能用什么理由推论:只是因为在必需时有权动用民兵就意味着要把它作为权力的唯一工具呢?对于有理智的人作出这样推论的动机,我们将如何看待呢?我们将如何防止仁慈和判断之间的矛盾呢?

    由于对共和政体猜忌精神的奇妙推理,甚至还教训我们担心在联邦政府掌握下的民兵本身也有危险。说什么由热情的青年所组成的特别团队,可能有助于专权思想。全国政府可能采用什么计划来管理民兵,是不能预测的。但我的意见与那些把特别团队当作危险而加以反对的人大不相同;如果宪法得到批准,如果要我把自己在民兵编制问题上的意见提交由本州选出的联邦议会议员,我会向他提出大意如下的说法:

    “训练合众国全部民兵的计划,如果能够付诸实行,是有损无益的。要在军事行动方面相当熟练,是一件需要时间和训练的事情,不是一朝一夕、甚至一个星期所能做到的。迫使大批自由民和其他阶级的大批公民为了军事训练和机动演习而武装起来,并且必需尽可能进行多次演习,以便达到取得训练良好的民兵资格这种完善程度,这对人民会是一种真正的痛苦,并且是一种严重的共同麻烦和损失。这样会使国家的生产劳动逐年减少,按目前人数计算,总数不会比各州民政机构的全部支出少多少。试图去做一件会使劳动和工业大量缩减到如此可观程度的事情,是不明智的。这种试验即使进行的话,也不会成功,因为人民不会长期忍受下去。就一般人民来说,让他们适当地武装和装备起来,并且为了了解这一点不应受到忽视,一年必须召集他们一二次,他们的目的再也没有比这更合理了。

    “但是,虽然全国的训练计划,必须由于无益或行不通而放弃,然而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尽快地采用一个关于民兵的适当编制的精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