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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篇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个同拟议中的政府(1/2)

    (汉密尔顿)原载1787年12月18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市民:

    为了维持联邦,需要一部宪法,它至少要和已经提出的这部宪法同样充满活力,这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论点。

    这个研究自然要分为三个部分——联邦政府规定的目的,达到这些目的所需要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对何人起作用。权力的分配和组织特别要求我们在以后的题目中予以注意。

    联邦要达到的主要目的是:其成员的共同防务;维持公安,既要对付国内动乱,又要抵抗外国的进攻;管理国际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我国同外国的政治交往和商业往来。

    共同防御的必要权力是:建立陆军;建立和装备舰队;制定管理海陆军的规则;指挥海陆军作战;为海陆军提供给养。

    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不可能预测或规定国家发生紧急情况的范围和变化,以及符合需要的方法的相应范围和变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很多,因此对保卫安全的权力从宪法上加以束缚,都是不明智的。这种权力必须同这些情况的一切可能结合同样久远,而且应由主持共同防务的同一会议来管理。

    对于正确而无偏见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勿须证明的真理;论证或推论会使它暗然失色,但不能使它更明白。它是以简单而普遍的公理作为根据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

    是否应该有一个受托负责共同防务的联邦政府,是一个首先值得公开讨论的问题;但是作出肯定的决定时,就应该赋与该政府完成自己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非能够表明影响公共安全的那些情况可以缩小到一定的限度,除非与此相反的态度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争辩,那就必须承认,必然的后果是,对于为社会的防御和保护而规定的权力,在对其效能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也就是对于国家军队的建立、指挥或维持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任何问题上——是不能加以限制的。

    目前的邦联政府已经证明是有缺点的,但这个原则似乎为它的创始者所完全认识,虽然他们并未为实行这一原则制定适当的或充分的规定。国会有无限权力征募人力和款项,管理海陆军,指挥海陆军作战。因为它们的要求在宪法上须要各州遵守,各州事实上有极严肃的义务提供对他们要求的供应物品,意图显然在于,合众国应当有权支配它认为是“公共防务和公共福利”所需要的任何资源。可以设想,各州对真正利益的辩别力和对诚意指挥的关注,会被发现是它们为了及时履行责职而对联邦首脑的充分保证。

    然而,实验证明此种期望根据不足而且是一种幻想。在前一个题目下所作的论述,我认为足以使不存偏见而有判断力的人们相信,绝对需要彻底改变这个制度的最初的一些原则。如果我们真正要给予联邦以能力和持久性,就必须放弃把各州作为集体而对它们制定法律的空洞计划;我们必须把联邦政府的法律扩大到个别美国公民身上;我们必须放弃定额和摊派的荒谬计划,因为它同样是行不通的和不公平的。从这一切得到的结果是,联邦应该赋予全权征募军队,建立和装备舰队,用其它政府实际采用的一般方式为建立和维持海陆军筹措所需要的款项。

    如果我国的情况要求一个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一个联合而不是单一的政府,尚待调整的主要论点是尽可能区别属于不同权力范围或权力部门的对象,给予每个对象以完成其受托任务的最大权力。联邦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保护人吗?为此目的的舰队、军队和税收是必不可少的吗?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