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三、迟隐于内心的碉堡中(1/2)

    我是理智与意志的拥有者,我构想我的目标,并且想要追逐那些目标;如果我受阻而无法达成这些目标,我就不再觉得自己是人生情境的主人。使我不能达成这些目标的原因,或许是自然法则、或许是偶发的事件、或许是人的活动、或许是人类的制度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往往不是故意设计的影响。这些力量可能会使我受不了。我要如何才不至于被他们压垮?显然,我必须从我已知为无法实现的**中,解放出来。我希望能成为我自己王国中的主人,但是我的边境绵长而不安全;因此为了减少、或消除易受攻击的地方,我把我的国度缩小。我起初欲求幸福、权力、知识、或某些特定的东西。但是我却无法随心所欲。于是,我选择了避免失败和枉费,来面对这一情境,因此,我决定不要去争取我没有把握得到的东西。我决心不去欲求自己得不到的东西。暴君威胁我,要毁灭我的财产、要囚禁我、要放逐我、或者要杀死我钟爱的人。但是,如果我不再眷恋财物,不再介意我是不是入狱,如果我已经扼杀我内心的自然情感,那么,也就无法强迫我屈从他的意志了,因为我们所剩下的,已经不是经验界的恐惧或**所能左右的东西。如此一来,我就好像是作了一种战略性的撤退,退入了一个内在碉堡——退入了我的理性、我的灵魂、我的“物自身”(noumenal

    self),而退人这些之后,不论人们怎么做,外界的盲目力量、以及人类的邪恶意图,都已无由触及。我已经退隐到我的内心之中了——在那儿,也惟有在那儿,我才是安全的。这仿佛是说:“我的腿受了伤。我有两个办法可以消除痛苦。其一是治好我的伤。但是,如果太难治,或没有把握治得好,还可以用另一个方法。我可以切掉我的腿,摆脱伤口。如果我训练自己,不去需要我靠着腿才能拥有的东西,我就不会觉得有所缺憾。”这就是禁欲主义者、寂静主义者、斯多噶学派、佛门圣徒、以及各种教徒或非教徒所一惯使用的“自我解脱”(self—emancipation)之途,他们逃离了世界,逃开了社会与舆论的枷锁,其方法是某种深思熟虑后的“自我转变”(self—

    transformation),这一转变使他们能不再介意那些世俗的价值,能维持自我的孤立,而独立自处于世界的边缘,世界的武器已不再能伤害他们(注10)。任何政治孤立主义(P01iticali601ationism),任何经济独立政策,任何一种形式的“自主”(autonomy),都带有一点这种态度。为了要消除道路上的障碍,我干脆放弃这一条道路;我退隐到我自己的宗教、自己的计划经济、自己刻意孤立起来的领域之中,在这里面,我不必听外人讲话,外界的力量都不再具有影响。这是一种追寻安全的形式,但也有人称之为追寻个人或国家的自由与独立。

    有些人,例如康德,并不完全把“自由”当做**之灭绝,而视自由为对**的抵抗与控制,前述义理应用于个体之时,与这些人的观念,相去不远。我把自己视同控制者,而逃开被控制者所受的奴役。我是自由的,因为我够自律(autonomous),而且,只要我维持自律,我就是自由的。我遵守法律,但是我已把它们加在我不受强制的自我之上,而且我就是在我不受强制的自我里,发现这些法律。自由就是服从(obedience),但却是“服从一种我们为自己而制订的法律”,于是,没有人能奴役自己。“外律导向”(heteronomy)是对外界因素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我很容易成为我不能完全控制的外在世界的玩物,于是,在这一意义下,外在世界也就控制了我,“奴役”了我。我没有受到任何我无法控制的力量、或事物所“束缚”——惟有在此程度之内,我才是自由的;我无法控制自然法则,因此,在理论上,我就必须把我的自由活动,提升到以因果关系为主的经验世界之上。在这里,不适宜讨论这个古老而著名的义理,本身的正确性如何,我只想加个按语:这种视“自由”为抵抗、或逃避无法实现的**,以及超然独立于因果世界之外的一组观念,在政治和伦理上,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这些人认为,如果人的本质,在于他们是自主的生命,亦即是价值与目的本身的创造者,而这些价值与目的之具有终极权威,是因为它们出于自由意志,则天底下最坏的事情,就莫过于不把人类当做是具有自主性的人,而把人类看做被因果影响所玩弄的自然物件,或看做可以受外界刺激左右的动物,认为人类的统治者,可以有威胁利诱的手法,来操纵他们的选择。如此看待人,就是把人视为不能自我作主的生灵。康德说:“谁都不能强迫我,依照他自己的方式去享受幸福。因此,‘家长保护主义’(Palernalism)是最坏的**主义。”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不把人当自由人看待,而把人当做是“我”的人类素材,可以让“我”这个善意的改革者,拿来根据“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们自己选取的目的,加以塑造。这当然正是早期的功利主义者所建议的政策。哈维修斯及边沁等功利主义者,不是主张去抵抗人类那种成为自己感情奴隶的倾向,而要利用那种倾向;他们想把“赏”与“罚”悬垂在人类面前摇晃,这是最极端的“外律导向”形式,如果这么做能使“奴隶”们更快乐的话,他们认为便应该如此去做。但是,试图操纵人类,怂恿他们去追求那些社会改革者所看到、而他们自己可能不会看到的目标,却是否定了他们的人性本质,将他们当做没有自我意志的物体看待,因此,也就等于贬抑了他们的人格。这就是何以对人类撒谎、欺瞒人类,也就是说,把人类当做达成自我独自构想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目的之工具,如此做法,即使是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着想,实际上也等于已把人类看成了次等人(sub—human),认为他们的目的,不如我的目的,仿佛只有我的目的,才是终极而神圣的。我要借由什么名义,才能强迫人们去做他们没有意志要去做、或不同意去做的事?我只指假借某些比他们本身更高的价值为名义,才能够这么做。但是,倘若正如康德所说,一切价值之所以成为价值,是因为出于人类的自由行动,唯其如此,才能称为价值,那么,显然没有什么价值比个人更高。因此,假借名义屈人从己,其实是假借了终极性不如人类本身的某种名义,来强制人类,使他们屈从于我的意志,或是屈从于某人对幸福生活、对权宜之计、或对安全与方便的特殊渴望。如此,我是以我、或我的集团所欲求的事物为目标,而以他人作为手段,无论动机是什么,或动机如何高贵,事实就是如此。然而,这却和我所知的人类相抵触,因为:人类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凡是玩弄人类、诱惑人类,从而违反他们的意志,而依照自己的模式塑造他们,所有这一类的思想控制与制约(注11),都是否定使“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使“人”的价值成为终极价值的行径。

    康德的自由个体,本是一个超然的存有,超乎自然的因果关系领域之上。但是,在经验层面—亦即在以日常生活观点看待人类的层面,这项义理,却是十八世纪深受康德与卢梭影响的、西方道德与政治的自由人文主义之核心。从先验的层面来看,自由个体的概念是一种世俗化的新教个人主义(Protestant

    individulism),在这种个人主义中,理性生活(rational

    life)的概念,取代了上帝的位置,个体的灵魂不再追求与上帝的结合,代之而起的是以下这个概念,亦即:个体生而赋有理智,他努力追求理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