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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1/2)

    第一节

    本章的主旨

    前面已经指出,教育的法律应该与各种政体的原则相适应。立法者为了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如此。这种法律的关系和政体的原则加强了政府的原动力;而且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这就如同在物理运动中,作用力永远伴随着反作用力一样。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中品德的意义

    在共和国里品德是很简单的东西。那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它是一种感情,并非知识的产物。即使是最卑贱的人也与最高等的人一样感知着这种情感。当民众一旦接受了良好的准则,将会比那些所谓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们。极少的**是由民众开始的。正因为他们才学平庸,所以对业已确立的东西有着更强烈的依恋。

    对祖国的热爱促使风俗良化,而良化的风俗又会促使对祖国的热爱。我们越不满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够为公众奉献感情。为什么修道士那样地热爱他们的教规呢?宗教使修道土难以忍受之处,正是他们钟情于宗教之所在。他们的教规禁止所有满足普通感情的东西,所以只留下一种感情,使他们去爱那些给他们以痛楚的教规。这些教规越严厉,换言之,越压制他们的**,他们对教规残留给他们的感情就越发强烈。

    第三节

    在民主政治下,对共和国的爱意味着什么

    在民主政治之下,热爱共和国就是热爱民主政治;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平等。

    热爱民主政治就是热爱俭朴。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利益,也都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和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普遍性的节俭意识,将无法做到这一切。

    在民主政治下,对民主的热爱把人们的野心限制在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之中,那就是促使自己对国家的服务超过其他公民。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的服务不会完全相等,但是公民应该完全以平等的地位为国家服务。人们一旦出生就对国家负有一笔庞大的债务,这笔债务永远无法还清。

    因此在民主国家里,一切名望都产生于平等的原则,即使某些时候这个平等的原则似乎被显赫的功绩或卓越的才能所磨灭。

    热爱简朴的品性限制了占有欲,人们只追求家庭之必需,如有所余也尽数交给国家。财富产生权利,然而每一个公民都不能用它为自己谋利益,那就将会产生不平等。财富也给人以欢乐,但是作为公民也不应享受这种欢乐,因为这些欢乐与平等同样与原则背道而驰。

    优秀的民主国家树立俭朴的民主意识,借以提供公共的开支。雅典和罗马就是如此。然而,奢侈和浪费也正是从节约的资金中滋生的。这正如宗教要求人们要有洁净的手,才能向神明贡献祭物。法律则要求人们具备俭朴的风尚,才能有赢余奉献给国家。

    个人的良好品性和幸福,极为贴切地寓于他们平凡的才能和财富之中。法律将为共和国培养众多的平凡的人,其中包括智慧的成员,自我行使智慧的统治,由于这些幸福的成员,共和国也将幸福无比。

    第四节

    怎样激励对平等和简朴的热爱

    当一个社会将平等和俭朴制定于法律之中的时候,其本身就极大地激发起人们对平等和俭朴的热爱。

    在君主和**国家里,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的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脱离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

    就俭朴而言亦如此。如果爱俭朴,就应以此为乐。那些被逸乐所腐化的人们是不会热爱简朴生活的。如果以简朴为乐是自然或平常的事情,那么,阿尔基比阿地斯就不会被全世界所称道了。那些羡慕或赞赏别人的奢华的人,也不会喜爱俭朴;那些眼中只盯着富人或只看到和自己一样的穷人的人们,不但憎恶自己的贫穷,而且不爱俭朴,或者不了解贫穷的原因所在。

    所以,在共和国里,为了让人们热爱平等与俭朴,就应该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这是一条千真万确的准则。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等

    某些古代的立法者,如莱喀古士和罗慕露斯,主张均分土地。这种方法只能在一个新共和国建立时实行。要么,当陈旧的法制已腐朽不堪的时候,人们的意识之中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穷人们认为他们必须得寻求一剂良药,而富人们则不得不表示同意。

    当立法者推行土地均分制,却没有给予它法律支持,那么这种制度不久便会消逝。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地方,不平等就会乘虚而人,共和国也将会瓦解。

    因此,如果要保持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制定其规章。因为如果允许个人的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处置的话,那么个人的意志就会扰乱基本法律的秩序。

    卢梭允许雅典人在没有后嗣的情况下,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他们所中意的人,这是与古代的法律相违背的。依据古代的法律,财产必须留给遗嘱者的家族。卢梭的这个做法甚至与他自己制定的法规相悖,他曾用取消债务的方式寻求平等。

    对于民主政治而言,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1]是一条好法律。这条法律源于公民土地及财产均分制度。这条法律不允许一个人获得几份利益。

    法律中女子为继承人时必须与最近的亲属具备婚姻关系的规定,也产生于同一渊源。犹太人再采用了同样的分配制度后,也制定了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道有谁曾经了解其精神。该项法律允许和同父异母的姊妹通婚,但不允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2]。这种习惯来自某些共和国,共和国的精神不允许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也不允许他继承两个人的遗产。某人与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即他父亲的遗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联姻的话,就可能因为该姊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遗产留给她,结果与他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了两个人的财产。

    菲洛的说法与我的观点并不矛盾,尽管在雅典人们可以和同父异母的姊妹结婚,不得与同母异父的姊妹通婚。而拉栖弟梦人则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为妻,不能娶同父异母的姊妹联姻。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里可以看到,拉栖弟梦的某个女子与她的兄弟结婚的时候则要用这个兄弟所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她的嫁妆。显然,第二项法律的制定就是要预防前一项法律的不良后果。人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予姊妹作嫁妆,是为了防止姊妹家中的财产转移到兄弟的家中。

    塞内加在谈及西拉奴斯与他的妹妹的婚姻时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有限的,但是在亚历山大是极为普遍的[3]。在君主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没有财产分配可言。

    为了在民主政治之中保持这种良好的土地分配制度,此种法律规定,有多个子女的父亲应该选择其中的一人继承他的财产[4]。其余的子女则过继给无子女的人家作为养子养女。这样,公民的数目可以总是与财产分配的数目保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为财富不均衡的共和国设想了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那就是,富人结婚时要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则要接受聘金而不出嫁资。但是我并不知道有哪个共和国实行过这项法规。这种法律把公民置于过于明显的财产境域之下,以至于公民憎恶法律试图建立的平等。有时法律对它试图达到的目的,所采取的方式不必太直接为好。

    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的平等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平等不一定总是合适的。建立一个人口分级[5]制便足够了。这个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或限定生活水平的差别,随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从而减轻穷人的负担,达到消除不平等的目的。但是只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交纳或容忍这类补偿。因为对于巨富们而言,一切与他们的权利和荣誉不相符合的东西,都会被视为是某种侮辱。

    民主政治中的一切不平等都是其政治性质所决定的,甚至源于平等的原则。例如,人们可能担心那些原本需要通过不断的劳动才能维持生计的人由于担任公职而过分贫穷;或是担心他们玩忽职守;还担心手艺人会骄傲起来,被释放的奴隶数量过多,其势力超过原有的公民。在这种情形下,为了民主政治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公民间的平等也许会被取消[6]。不过,被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担任公职的人,由于任职而倾家荡产,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公民更糟;同样,当他不得不疏忽自己的公务职责时,其他公民的情形会比他更糟。

    第六节

    在民主政治之下,法律如何培养简朴精神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将土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像罗马人一样,将土地的分配数量限制在最低程度。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7]:“一个公民对于一块足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对不会认为太小。”

    正如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一样,俭朴也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者虽有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因而不能分别存在。他们互为因果;如果其中的一个脱离了民主政治的轨道,另一个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营贸易为基础的话,那么真的会有这样的情形发生,个人拥有巨大的财富,而风俗并未变坏,这是因为贸易的精神自身蕴涵着俭朴、节约、节制、勤奋、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存在,会使它创造的财富不会产生任何负面作用。然而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种贸易精神的时候,麻烦便来了;人们从未感受过的不平等的纷乱便随之产生。

    为了维护这种法律精神,就应该由主要的公民亲自经营贸易,使这种精神立于主宰地位,而丝毫不受其他精神的干扰;并且应该受到全部法律的维护。这些法律依据其条款,分配日益增长的贸易所产生的财富,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富裕的生活,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地工作。并能使每一个富裕的公民的生活保持在中等水平,是他们需要从事劳动去保持或著获取财富。

    在一个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父亲们将遗产平均分给所有的子女,不失一项极好的法律。这样做的结果,无论父亲曾创造过多大的财富,他的子女们都不会像他那样富有,因此会避免奢侈,而像他们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及的只是经营贸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贸易的共和国,立法者需要制定许多其他的法规[8]。

    希腊有两种形式的共和国,一种是黩武型的,如拉栖弟梦,另一种是经商型的,如雅典。前者要公民闲散度日,后者则竭力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卢梭认为闲散是一种罪过,并要求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以何种方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优秀的民主政体之下,每个人都应该得到生活的必需品;其花费也应以生活必须为限,否则,人们的必需品从何而来?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人们不能在所有的民主国家建立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手段并不合乎实际,具有危险,甚至会触动政体本身。我们并不总是必须运用极端手段。在民主国家实行土地平均分配制度,原本是为了维持民风;如果在人们看来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于国家,就应该采取其他方法。

    如果需要建立一个固定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准则的话,元老院不失一种方法。具备相当年龄、品德功勋和某种持重的程度人才能够进入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就像被顶礼膜拜的神明一样,将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也将影响到所有的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该致力于旧有的法规,并使人民和官吏永不背离这些法规。

    就风俗而言,保持旧有的习惯大有裨益。腐化的人民是很少能有伟大作为,他们既没有建立过社会和城池,也未制定过任何法律。恰恰相反,那些风俗质朴、严谨的人民却创造了绝大部分的文明;所以,唤起人们对箴规训则的记忆,通常会使他们回到品德的正途之上。

    此外,一个国家中革命的产生和新政体的建立,只能通过无数的困苦和艰难才能得以实现。很少是闲散、风俗**的人们所为。那些进行革命的人们也曾试图享受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作为保证,这种愿望是难以实现的。此时,旧有的法制通常可以起矫正的作用,而新的法规则往往会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其漫长的统治进程中走向腐化就像走下坡路一样,在不经意中经受阵痛;如果要恢复其良好的政治,非付出巨大的努力不可。

    人们不禁要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成员的任期应该是终身的或是有期限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9]、拉栖弟梦[10]、甚至雅典亦如此。我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院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楷模。

    因此,通常的准则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规范,换言之,为了设立风俗的宝库的话,那么,其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政务的话,他的成员是可以更替的。

    亚里士多德说,精神如同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对于一个官吏而言是正确的,而并不适用于一个元老议会。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之外,还有风俗和法律卫士[11]。在拉栖弟梦,所有的老者都是监督员。在罗马,监察工作是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的。如同元老院监督人民一样,监察员则必须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责在于重建共和国中所有已被腐化的东西,警示闲散者,谴责渎职行为,纠正谬误。至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通奸罪的控告应该是公开的,为的是保持风俗的纯洁,其用意至善至美。这使妇女们恐惧,也使她们对实施监督的人恐惧。

    保持风俗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年轻人绝对服从老者。这会使双方都受到约束:年轻人为了尊重老者,而老人们也以此尊重了他们自己。

    法律最具力量之所在,莫过于公民绝对服从官吏,色诺芬说:“莱喀古士使拉栖弟梦与其他城市不尽相同的地方,就在于他特别要求拉栖弟梦的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们一声号令,人们便向前奔去。但是在雅典,一个富人如果被人看做是依附于某个官吏的话,此人便会感到苦恼。”

    夫权对于保存风俗也仍然起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过,在共和国里没有像在其他政体下的那种强制力。因此,法律在此寻求其补偿,这种补偿的方式便是夫权。

    在罗马,父亲对子女有生杀大权[12]。在拉栖弟梦,每一个父亲都可以训导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随之消灭。在君主国里,并不需要多么纯洁的风俗,只要求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的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惯于使青年人养成依赖的习惯,规定了很长的未成年期。也许我们沿用这个法规是错误的。在君主国里,人们并不需要如此多的约束。

    在共和国里,这种隶属关系要求父亲一生都要具有管理子女财产的全权;在罗马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这并非君主**的精神。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下,如果人民具有道德水准,就将享受与贫民政治相差无几的幸福,国家也会强盛。然而,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产极少会是平均的,因此也无太多的品德可言;所以,法律应该尽最大的可能去鼓励宽容的精神,并尽力重建国家体制所可能丧失的平等。

    宽容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被称之为品德;他的地位就像平民政治中的平等精神一样。

    如果说,围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是他们权利的一部分的话,那么贵族们表面上的谦逊和朴实就是他们的力量所在[13]。当他们不矫揉造作地显示高贵时,当他们混迹于民众之中时,当他们与平民同穿素衣时,当他们与民共享所有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各自的性质和原则。因此,贵族国家就不应该将君主国家的性质和原则据为已有。如果贵族们拥有的个人权利高于贵族团体的权利的话,那便成为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拥有特权,然而,元老们也仅仅是受到尊重而已。

    贵族政治的国家中有两个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及其严重的不平等,另一个是统治集团成员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这两种不平等将导致怨恨和嫉妒。它们都应该在法律的预防和制止之列。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症结在于:显要人物其特权的荣耀恰恰正是平民的耻辱之所在。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的法律[14]就是如此。这项法律的功效就是使贵族更为骄傲,也更为人们所厌恶。人们应该看看,民权卫士们是怎样在其演说里据此获取有利佐证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一种情形是;公民纳税的条件与贵族大相径庭。有以下四种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欺诈的手段逃避纳税[15];(三)贵族以担任公职所得报酬或薪俸的名义为借口而侵吞公款;(四)贵族把平民变为自己的附庸,从而分享他们从平民那里所征收的贡税。这最后一种情形并不常见;如果出现这种情形,这种贵族政府将是所有政府中最为残忍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却很好地避免了以上诸多的弊端。官吏们从不领受与官职有关的薪俸。共和国的显贵人物和别人一样纳税;他们甚至比别人缴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只有他们才纳税。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他们不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将他们能够从国库中分得的所有钱财,把幸运赐予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给平民,借以使人们宽恕他们享有的荣华富贵。

    将钱财分发给人民,这在民主政治中是有害的,但是在贵族政治中却是有益的。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失公民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精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发给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他们了解这些收入得到良好的管理。即便是以某种方式向他们展示这些收入,也会使他们从中得到快慰。在威尼斯陈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中人们带回罗马展示的宝物,在农神殿里存放的珍品,实际上都是属于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下,尤为显著的一点,便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级贵族从不涉足税务。征税事务交由第二等级的贵族办理,即便如此,随之也会产生诸多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所有的个人都要受到税收官员的支配,并没有高级的法庭对其行为加以纠正。负责肃清舞弊行为的人员反而乐意享受舞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会像**国家里的亲王们一样,随意将别人的财产据为已有。

    不久这种巧取豪夺便被视为世袭的家产,贪婪将随时扩大其意想财产的数额。征税将随之降低,国库的收入也随之减少,直至丧失殆尽。有些国家并没有遭受任何明显的失败,却由于这一缘故而衰败下去,不但使邻国惊骇不已,甚至使本国的公民也莫名其妙。

    法律还应该禁止贵族经商。因为这种集最大利益于一身的商人,将垄断所有领域的贸易。贸易是一种平等人们之间的职业。然而,在专政国家中,最大的不幸则在于亲王们自己经商。

    威尼斯的法律[16]禁止贵族经商,因为即使贵族们诚实经营,他们也可能获得超乎寻常的财富。

    法律应该运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公正地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护民官职的话,法律本身就应该充当这一角色。

    所有对犯罪行为的庇护使法律无法执行,也会使贵族政治趋于覆灭,而接近暴政的边缘。

    法律应该随时抑制权势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或永久性的官职,借以威慑贵族们,如同拉栖弟梦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监察官。这种官吏不受程序上的约束。这种政治需要非常激烈的“原动力”。在威尼斯,人们设置了一个石嘴兽,它张着嘴接受所有人的密告[17]。人们也许会说,这是一张暴政的嘴。

    贵族政治的这些**的官职与民主政治的监察官有某种相似之处。就性质而言,民主政治中的监察官也有其独立性。在其任期内,不应追究他们的行为,应给予他们信任,绝不能挫伤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得钦佩的;所有官吏[18]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例外[19]。

    贵族政治中有两种情形是极其有害的,即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预防其贫穷,最重要的是要他们及时地偿还债务。至于要节制他们的财富,则需要制定明智的、温和的规定。但不要没收其财产,制定分田的法律,取消其债务,那样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20],目的是为了不断地分配贵族的遗产,使他们的财富总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除“替代继承权”、“遗产赎回权”,以及“收养义子”等陋规。君主国家中,一切使家族长久显赫的方法,贵族国家是绝对不可采用的[21]。

    当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之后,它的使命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结。贵族间的纠纷应该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酿成家族间的矛盾。公断能够化解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产生。

    最后要提到的是,某些家族出于虚荣心,以家族的尊贵或年代的久远显示自我,这种做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该被视为某些个人的弱点。

    我们只需审视一番拉栖弟梦的做法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怎样善于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适应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么法律就应该与这一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尽力扶持贵族。荣誉既可被称为贵族的产儿,也可被称为它的生父。

    法律应该使贵族具有世袭性质,但不应成为君主权利与人民软弱性之间的界标,而应成为两者之间的纽带。

    替代继承权将保护宗族的产业,这对于君主政体颇有使用价值,尽管它对于其他政体并不适宜。

    遗产赎回权将使失去理智的亲长的过度滥用而丧失的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与贵族本人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他的王国的尊严不可分离;同样,贵族的尊严与他的封地也不可分离。

    这所有的特权应该是贵族所独有的,丝毫也不能给予人民,除非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且削弱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替代继承权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讼;王国所有的土地会被出卖,至少在一年之中,以某种方式失去其土地所有者。伴随封地而产生的种种特权会滋生某种权力,这种权力会使容忍其特权的政府不堪重负。这些便是贵族招致的特殊麻烦。然而,这些麻烦与贵族的普遍作用相比便无足轻重了。但是如果将这些特权给予人民的话,政体的原则将毫无意义地受到冲击。

    君主国允许人们将自己财产中的绝大部分留给子女中的某一个人。这种许可只有在君主国里是适用的。

    法律应该维护与君主政体的政治制度相一致的所有贸易活动,人民才能满足君王以及他的朝廷贪得无厌的奢求,而不至于毁灭自己。

    法律在征收租税的方式上应该建立某种秩序,以免其手续比租税本身更为复杂。

    繁重的征税首先使人民艰苦劳作;劳作使身心过度疲惫;疲惫使人产生怠惰。

    第十节

    君主政体中便捷的施政方式

    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着一个显著的优点。事物由单独一个人统领,实施起来迅速而便捷。然而这种便捷也可能流于轻率,所以法律应该使其放缓速度。法律不仅仅要维护各种政治体制的本质,同时还要矫正从其政治体制的本质中派生出的种种弊端。

    红衣主教黎希留劝告君王国要避免准许人们集会结社而引起的种种麻烦;集会结社将会在所有的方面形成困难。黎希留本人不是心存**主义倾向,就是满脑子**主义思想。

    在朝廷对国家的法律既缺乏熟知,其枢密院又仓促行事的情况下,君主的事物将丝毫得不到审慎的处置。此时司法团体对君主事务的稳健而缜密的处理是再好不过的了[22]。

    如果官吏们以其拖延、申诉、恳求等手段,都无法遏止朝廷的道德规范,甚至君主的仓促决断,而当这些只凭借自己的骁勇的君主,以无限度的勇气和忠诚行使其权威时,更愿意给予无限度的回报。这样的国家怎能变成世界上最完美的君主国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君主政体比**政体有一个突出的优点。依据其政体的性质,在君主之下有与政体密不可分的许多阶层,这就注定了国家更为稳固,政体更为坚实,统治者更为安全。

    西塞罗[23]认为罗马设立的护民官制保全了共和国。他说:“诚然,没有首领的民众在冲动时是异常可怕的。首领知道事情总会波及到他,于是便悉心思考。但是人民在感情冲动之时,已全然不知他们是在把自己投进危险。”这种看法可以适用于没有护民官制的**国家,也可适用于君主国,君主国的人民拥有某种方式的护民官。

    诚然,当一个**国家骚乱四起之时,到处可见人民被激动的感情所支配,这样人们往往把事情推向其意愿的极端;所有的纷乱都达到了极至。但是在君主国里,事情却会很少被做过头。首领们为自己着想也会有所顾忌,他们惧怕被人们抛弃;“王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平民占据上风。国家各阶层的完全**并不常见,君王则依附于这些阶层。谋乱的人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意愿去颠覆国家,因此他们也就不能、也不愿意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而有权威的人便脱颖而出,他们采取温和的手段,商议解决问题的方法,纠正弊端,于是法律重新得以恢复,并受到人们的遵从。

    因此,在我们熟知的所有历史中,都充满内战而没有革命,但是在**国家中,却都只有革命而没有内战。

    著述某些国家内战史的人们,甚至策动这些参与内战的人们,都能够充分证明,君主极少疑惧把权利交给某些阶层的人士,而为其利益服务。因为他们即使一时迷途,仍然专心致力于法律和义务;他们只会缓和,而不会刺激叛逆者们的激奋和猛烈的情绪。

    红衣主教黎希留,也许想到了他曾经过于贬低了国家各阶层人士的作用,所以他试图凭借君主和朝臣的美德维系国家。但是他对他们的要求过于苛刻,所以实际上除了天使之外,没有人能够像他要求的那样审慎、智慧、果断和博学;君主政体存在的全部进程之中,人们都无幸目睹他所要求的那种君主和朝臣!

    在良好的管理体制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既无规章又无领袖,而在丛林里游荡的人们幸运的多,同样,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下生活的君主要比暴君快乐;因为那些暴君既没有任何手段约束他的臣民的心,也没有什么东西规范他们自己的欲念。

    第十二节

    续前

    在**国家里是找不到宽宏大量的。君主自己就没有这种伟大的品质,更谈不上以此去影响他人。在**君主的国度里,无任何光荣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