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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1/2)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教育的法律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而且,因为这些法律是使我们成为公民的准备,所以,每一个单独的家庭都应该接受大家庭的计划的支配,这个大家庭中也包括所有的个人家庭。

    如果全体人民拥有某个原则的话,那么作为全体人民的构成部分而组合的家庭也拥有这个原则。因此,教育的法律在各种政体中也有所区别。在君主国里,教育的法律应该是荣誉;在共和国里,则应该是品德;在**国里就是恐怖了。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在君主国里,人们接受主要教育的场所,绝不是儿童们接受教育的公共学校,人们只有进入社会,教育才以某种方式开始。社会就是给予人们所谓荣誉的学校;而荣誉就如同一位博学的教师,必须无处不在地引导着人们。

    在这里,人们看见并且经常听到三样东西:“品德应该高尚;处世应该坦率;举止应该高雅。”

    在这里,人们向我们展示的品德,往往在于自我应尽的义务,而对于他人应尽的义务却少于前者。这些品德,与其说是召唤我们去接近自己的同伴,还不如说是使我们有别于自己的同胞。

    在那里,评判人们行为的标准并不是好与坏,而是美与丑;不是正确与否,而是伟大与否;不是合理与否,而是非凡与否。

    如果说荣誉能够在此找到某些高尚的东西,要么是法官使它们合法化,要么是诡辩家为它们提供理由。

    向妇女献殷勤,如果融入情感或征服欲的话,可以被容许。这就是君主国的风俗绝对不像共和国的风俗那样纯洁的真正原因。

    施用权术计谋,如果与宽阔的胸襟和伟大的抱负相结合的话,是可以被容许的。例如在政治上施用谋略是无损荣誉的。

    当阿谀逢迎并不为贪图富贵时,荣誉并不禁止这样做。但是,如果在感情上自视卑贱,而去阿谀逢迎的话,那将是荣誉所不容许的。

    谈到处世,我已经说过,君主政体的教育应该使它有几分坦率。因此,谈话注重真实,那么,是出于对真实的热爱吗?绝对不是。人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习惯于说真话的人,会显得大胆而自由。其实这样的人显得只以事物为根据,而并不随声附和别人对事物的看法。

    人们越是推崇这种形式的坦率,民众的坦率就越被人忽视。因为民众的坦率只是出于对事物的真实和质朴。

    总之,君主国的教育要求人们的举止要有某种礼貌;人类与生俱来要一起生活,也同样要彼此取悦。那些不遵守社交惯例的人,会冒犯所有与他共同生活的人们,而丧失其信用,以至于毫无成就。

    然而,礼貌的来源通常并非如此单纯,它来自人们出人头地的**。人们有礼貌是出于自尊。我们用仪表来证实自己并不卑贱,并以此证明我们从未同被历代所不齿的人们共同生存过。这就是我们引为骄傲的。

    在君主国里,礼仪也为朝廷所采用。一个伟大的人物会使别人都显得渺小。我们以此产生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以此产生的礼貌使有礼貌的人欣喜,也使接受礼貌的人对人们的喜悦以礼相待,因为礼仪意味着某人属于朝廷,或者应该属于朝廷。

    朝廷的氛围,在于远离真实的尊贵,以换取矫饰的尊贵。这种氛围更多地迎合了朝臣,而不在于它本身。矫饰的尊贵带有某种谦恭的失之千里的傲气。然而,朝臣越远离矫饰,这个朝臣高贵的源泉,便会不自觉地远离高贵。

    在朝廷里,各种品味都很考究。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巨富的浮华,多样性的逸乐,尤其是对逸乐的厌倦,对纷繁嗜癖、混乱,甚至幻想的无奈。这一切都总是被如愿以偿地接受着。

    这些内容都是教育的目标,教育就是为了培养诚实的人,为了造就具有这种政体所要求的一切品性和所有道德的人。

    在这里,无处不混杂着荣誉,它渗透在人们各式各样的思维和感觉中,甚至于主导着人们的原则。

    这个奇怪的荣誉按照其意愿限定了品德的范畴。它依据其主旨限定我们所要做的一切,并设定了种种规则。它依据其兴趣扩展或限定我们的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宗教、政治或道德。

    在君主国里,法律、宗教和荣誉的训示,都莫过于对君主意志的服从。然而,这个荣誉也告诫我们,君主绝不应该训导我们去做有损荣誉的事,因为这使我们不能为其尽职。

    克里扬拒绝谋杀基司公爵,但是却向亨利三世提出愿意和基司公爵决斗。在圣巴多罗买节大屠杀之后,查理九世让全国的基督军屠杀新教徒。巴雍纳的司令多尔德伯爵上书国王说:“陛下,我在居民和士兵中没有找到一个刽子手,他们都是善良的公民和勇敢的士兵。所以,他们和我恳求陛下允许我们把手臂和生命用于有益的事业。”这位伟大而仁慈的勇士认为卑鄙的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荣誉要求贵族所做的,莫过于为君主去作战。其实,这是贵族优越的天职,因为,无论他们发生意外、获得成功甚至遭受厄运,显贵都会伴随着他们。然而,荣誉既然给贵族限定了这项义务,那么,义务的履行就要以荣誉为判断的标准,如果有人触犯了荣誉,荣誉就会要求或准许他引退。

    荣誉还使人们能够随意地希冀或拒绝某种职业,荣誉赋予的这种自由,甚至比财富更为珍贵。

    因此荣誉有其自身的最高规律;教育必须适应这些规律[1]。其主要规律有:

    第一,荣誉完全许可我们重视我们的财富,却绝对不许可我们重视我们的生命。

    第二,当我们一旦获得某种地位的时候,我们不但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使我们显得同这种地位格格不入。

    第三,法律丝毫不禁止的事物,荣誉却极其严厉地予以禁止;法律所不要求的东西,却更为迫切地要求。

    第三节

    **政体的教育

    君主国家的教育致力于提高人们的心志,而**国家的教育所追求的则是降低人民的心志。这就注定**国家的教育必然是奴隶性的。甚至对于身处高位的人们,奴隶性的教育也具有益处,因为在那里没有只当暴君而同时不做奴隶的。

    绝对的服从便意味着服从者是愚蠢的,甚至发出命令的人也是愚蠢的,因为他丝毫不需要去思索、怀疑或者推理,他仅仅只需要表达一下自己的意愿就够了。

    在**国家里,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单独的帝国。其教育主要是教导人们如何与别人相处,因此其范畴是非常狭窄的;它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中,把某些极其简单的宗教原理和知识灌输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中而已。在那里,求知会招致危险,竞争足以酿成祸害;至于道德,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还有什么品德属于奴隶。这正是这种政体的教育范畴极为狭窄之所在。

    是啊!**国家的教育怎样致力于培养一个与民众同甘共苦的优秀公民呢?如果这样的公民热爱他的国家的话,他就会力图减缓政府的原动力。这种努力一旦未获成功,他将会一败涂地。如果获得成功,就将使自己连同君王和帝国陷人危险的境地。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

    大多数古代的人民都生活在以品德为原则的政府之下;而且,当品德在这种政体下具有力量时,人们将会做出种种我们今天再也不会看到的事情。那些事情会使我们渺小的灵魂受到震撼。

    古代的教育还有一个优于当今之处,那就是他们的教育从未被人违背过。爱巴米农达斯在其晚年时曾反复讲述、倾听、观察和从事的事情与他幼年时开始接受教育时的所作所为并无差异。

    今天我们接受着三种不同类型的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教育,即父亲的教育、师长的教育和社会的教育。社会教育给予我们的说教,将父亲和师长教育的全部理念都推翻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来自于我们今天两种截然不同的宗教和社会义务,古人对此是一无所知的。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中的教育

    共和政体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而**政体的恐怖则自然地产生于威吓与惩罚之中。君主政体的荣誉,受到情感的激励,也激励着感情本身。而政治品德则需要舍弃自我,这永远是一件极痛苦的事情。

    我们可以给这种品德下一个定义,那就是热爱法律和祖国。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其实,公共利益中包含着所有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过是以公共利益为重罢了。

    这种爱是民主国家所特有的。只有在民主国家,每个公民才对政府负责。政府如同世间万物一样,如果要使它得到保护,就要对它用心爱护。

    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一个国王不爱君主体制,又有哪一个暴君憎恶**政体。

    因此,在共和国里,关键在于建立对法律和国家的爱。教育应该注重对这种爱的培养。然而,要使儿童具备这种爱,有一种妥善的方法,那就是父亲首先要具备这种爱。

    通常父亲就像师长一样,将知识传授给自己的孩子,而且还需要将更多的感情给予孩子们。

    如果这一切不能奏效,便是孩子们在家庭里所获得的教育被外界的影响所破坏。

    堕落的绝不止是新生的一代人,只有当成年人已经腐化之后,他们才会败坏下去。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