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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2/2)

多数首脑人物并非诚实的人,却要在下的人成为善人;首脑人物都是骗子,却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傻子,这是极其难以做到的事。

    然而,如果在人民中间有某个诚实的人,该怎么办呢?红衣主教黎希留在他的《政约》中委婉地指出,君主要倍加小心,不要任用这种诚实的人[6]。品德确实绝非这类政体的原动力!诚然,这类政体并不排斥品德,但是品德并非他的原动力。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我得快些,并且得迈开大步走开,免得人们认为我在讥讽君主政体。不,我并没有这样做。即使君主政体缺少这个动力,它也具有另一种动力,这就是荣誉。所谓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标榜这种品德。在君主国里,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因此,在治理良好的君主国里,每一个人几乎都是好公民,然而却很难找到某个善人,因为要想成为善人,就必须有做善人的意念,并且爱国家甚于爱自己。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如同我们所说,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荣誉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正因为这个缘故,荣誉在这个政体中获得了地位。

    野心在共和国里是危险的。但是在君主国里却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野心使君主政体产生活力。使人们从中受惠,对这类政体并无危险。因为野心在这种政体中能够受到不断的压制。

    你或许会说,这就如同宇宙的体系一样,具有某种离心力,这种力量不断地使众多的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某种向心力,将它们吸向中心。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认为向个人利益迈进时,已经走向了公共利益。

    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确实是一种左右国家各个部分的虚假荣誉;然而,这种虚假的荣誉也适用于公众。这与真实的荣誉对获取它的个人适用一样。

    但是,迫使人们采取所有既困难又花费气力的行动,除了给予他们相关荣誉外,并不给予其他报酬未免太过分了吧?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国家的原则

    **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们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

    不仅如此,荣誉有它的法则和规律,它不知屈服;它依据自己的执著,而并不依从别人的意愿。所以,只有在拥有固定政体、具备某些法律的国家中,才能谈得上荣誉。

    荣誉怎能被暴君所容忍?暴君将轻视生命当做光荣,而暴君之所以拥有权利,正在于他能剥夺别人的生命。荣誉怎能容忍暴君?荣誉遵循规律并具有坚定的意志,而暴君并无任何规则可言,其反复无常的意念毁灭其他所有人的愿望。

    在**国家里,荣誉不被人所知,甚至常常没有文字可以表达它。但是,荣誉却支配着君主国家;它赋予所有的政治团体、法律以及品德本身以生命。

    第九节

    **政体的原则

    如同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政体需要恐怖一样。品德对于**政体而言非但毫无必要,而且荣誉也是危险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们所委托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的精英分子便有可能在那里发动革命,所以就需要以恐怖扼杀人们的所有勇气,扑灭一切野心。

    一个温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原动力,而不至于会发生危难。它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维持自我。但是在**政体下,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7]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因为此时这种政府的原动力恐怖已不复存在,人民不再拥有保护者了。

    土耳其的法官们的主张正是如此,如果皇帝的约定或诺言限制他的权威的话,便彻底失去了履行其约定或诺言的义务。

    人民应该受到法律的仲裁,而权贵们却受到君主即兴意念的裁决;最卑微的人可能保全头颅,而总督们的头颅则有随时被砍掉的危险。人们谈及这些可怕的政权,不能不战栗。被米利维斯废黜的波斯认识到自己的政权被征服前业已灭亡,那是因为他不曾使人民流过足够的血。

    历史告诉我们,多米先恐怖的残忍使总督们恐惧异常,因而在他的统治下民众的生机略微得以恢复。这就如同洪水毁坏了一侧的河岸,而另一侧却留下田野,苍茫之中草原依稀可见。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的区别

    在**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人们绝对的服从;而且君主的意志一经发出,便毋庸置疑地产生效力,就像一个抛出的球去撞击另一个球一样,能量不可逆转。

    在**国家里,绝对没有诸如调节、限制、和解、平衡、商榷、进谏可言;完全没有对等或更好的建议可以提出;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服从另一个生物的意志。

    在那里,人们不能对未来的厄运表示出更多的恐惧,也不得将遭遇归咎于无常的命运。在那里,人的命运与牲畜别无二致,只有本能、服从与惩罚。

    人们不必抒发自然的情感即对父亲的尊敬,对儿女和妻子的爱怜与柔情以及对荣誉的规则或健康状况的关注,这一切都毫无意义,只要服从命令就足够了。

    在波斯,如果某个人被国王判罪,人们便不得再向国王说起他,也不得请求赦罪。如果国王是在醉酒或精神失常状态时作出这个决定,他的命令仍然要执行,否则,他将自相矛盾了,然而,法律是不会自相矛盾的。在那里,这种思维方式始终存在。亚林爱露斯因为无法收回灭绝犹太人的命令,只好决定准许犹太人自卫。

    不过人们有时可以用一种方式对抗君主的意志,那就是宗教。如果君主命令某人舍弃甚至杀死他的父亲,他会服从;但是如果君主要他或命令他喝酒,他会拒绝。宗教的法规是至高无上的训条,这些法规不但支配着百姓,也支配着君主。但是,自然法并非如此;依照假定,君主并非是一个人了。

    在君主政治、政治宽松的国家里,权力受到其动力的制衡;我所说的是受荣誉的限制;荣誉如同一个帝王,统治着君主,也统治着人民。人们绝对不向君主援引宗教的法规,朝廷知道,那样是可笑的。但是,人们将不断地向君主援引荣誉的法规,由此在服从的意义上便产生了必要的松动。荣誉中有天然的古怪成分,而且服从本身将遵循这些古怪现象。

    尽管服从的方式在这两种政体中的表现方式不同,然而,权力却是同样的;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说,君主都是大权在握,举足轻重,并被服从。总的区别在于,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具有开明性,朝廷的丞相的机敏和操持政务的干练,是**国家远远不可比拟的。

    第十一节

    总结

    三种政体的原则就是如此。但并非说,在共和国里人们都有品德,而是说,他们理应如此。我也并不是证实,君主国的人们都有荣誉,而在某个**国家里的人们都心存恐惧。应该证明这些原则,否则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体。

    [1]

    克伦威尔。

    [2]

    当时的希腊公民是两万人。

    [3]

    这场战争持续了三年。

    [4]

    从此,公罪可能受到惩治,因为与公众有关;私罪则不然,因为与公众无关,无须加以惩治。

    [5]

    我在此所说的“政治品德”,在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意义上是指道德上的品德。极少涉及个人道德上的品德,而且绝非那种与宗教上“天启的真理”相关的品德。

    [6]

    黎希留在书中说,不要使用出身卑贱的人;他们太酸涩,太难对付。

    [7]

    这在军事性的贵族政治下会时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