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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思想自由的辩明(1/2)

    凡生长在近代国家的自由空气里的人,大都是同情于自由对权威的长期争斗的,并且很少人会袒护社会与政府固执地用以阻遏新观念与新思想的非常乖戾而暴虐的政策。以上所述的冲突就是光明与黑暗的战争。我们现在来宣布王权与教会反抗人类进步的串合阴谋了。我们一回想到有那么多的理性战士丧命于不算毒心也是盲目的使用权威者的手里,我们要怎样震颤呀。

    但不免有近于诡辩的论调为压迫辩护。例如有一种浅见,承认社会对个人有合法的权力。这种见解,如穆勒所说,以为“认人类,个人或社会,有干涉任何人行动自由的惟一目的就是自卫”,而压迫之得认为正当,就在它能防止他人的伤害。这是国家的最低要求,并且我们应该承认,阻止任何人的受伤害,不但是国家的权利,并且是国家的责任,国家的作用就在此。为什么言论自由应该当做一种特许的行动自由?当社会目睹因一个人的言论而危险当前,为什么应该袖手不顾呢?现在可没人能找出抽象的或独立的原则来辩驳了。政府见了危险发生,是要加以判决的,它的判决也许是错误的。但它既相信伤害立见,干涉怎能不算是它应有的责任呢?

    这种论调为古代和近代政府对于自由思想的压迫得了辩护。借此可以维护宗教裁判所,出版检查,渎神律,以及一切这类压迫政策,这些都是为保护社会而防御当局者诚心认为大伤害的事而来行的,纵为过当或判断错误,也是不应顾虑的,这些不过是责任的履行罢了(这种辩护自然不包括那为着受害者能得未来救渡的自身利益而施行的举动在内)。

    到了现在我们对于这些政策,一律不予宽恕也不承认国家有干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自由主义已很深刻地印于我们的心中,连对于我们走入错路的祖先的压迫行为我们也不轻与原谅的。这主义何以能认为正当呢?它不是根据于抽象的基础,也不是根据于离社会而独立的原则,却完全根据于功利观念。

    我们已知道苏格拉底怎样揭出了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我们又知道弥尔顿曾说这种自由是知识进步的必需物。但在争取宽容和实际获得宽容的时期中,最普通的论调就是说;因为信服不是意志问题,所以因一个人忠实地抱着心信的意见而加以责罚是不正当的事;换句话说,就是谬误不是一种罪过,所以不当加以责罚。可是这种论调是不能为言论自由辩证的。主张压迫的人可以答道:我们承认因一个人私下的谬误信仰就加以责罚诚然是不正当;但我们因相信这种信仰是有害的而禁止其宣传,不能算不正当;不责其抱着这种信仰而责其刊布这种信仰,不能算不正当。原来他们考定原则时,把“正当”(just)一词用错了。一切价值当根据于经验、心理的或社会的,正当也不是例外。正当意指一套规定、原则,人们借助经验发现,它造成社会功利的最大;人们承认,它的重要足以使其它短近的功利考虑为多余,社会功利是惟一的标准。所以我们必得证明思想自由是有最大社会功利的原则,可使他事没有顾虑的必要,否则我们对政府说.压迫思想是不正当的行为,是没有用的,苏格拉底可算有赞成自由的社会价值的真实本能了。

    以推理来替思想自由辩证者是约翰·穆勒,他的论断就在他的一八五九年刊在的《论自由》(On

    Liberty)中,这书是讨论一切自由的,期望将应认为绝对而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定下一个范围。第二章专论思想和言论自由,假使有许多人以为穆勒的不承认社会有限制个人的权力,削减了社会的职权,认为不当,但总少人否定他的主要辩证的公允,或怀疑他的结论的一般的健全。

    他首先揭出从前的认社会干涉个人为正当并无一定的标准,于是他以自卫为承认的标准,自卫就是指防止他人的伤害。这原则并非根据于抽象的权利,却是根据于“以进步的动物人类之永久利益为标准的最广义的功利”。他次则用以下的辩证来证明禁止思想和言论往往与永久利益相违背。意欲禁止某种思想的人总说那种思想是不正确的(假定他们是诚实的),但他们的话不一定是颠扑不破的。他们也许是错误的,也许是确当的,也许一半错误,一半确当的。(一)假使他们是错误的,而他们所要扑灭的思想是正确的,那么,他们就是剥夺了人类的真理,或说在竭力剥夺人类的真理。他们不免要说道:但我们是尽我们的能力所及而判断的,所以我们不为不当,难道人家说我们的判断不免有错误,我们就该不判断了吗?我们所禁止的是我们确认为谬误的、有害的思想的宣传;隐含在这种行为中的对无谬的要求,并不较公共权力的其它行为为甚。若认为我们须有所动作,我们就要认定我们的意见是正确的。穆勒对此答辩道:“因为某种思想经反复辩驳,未被驳倒,所以认定它是正确的,和因为要防止某种思想被驳倒而认定它是正确的,这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要出于行为的考虑认定我们的思想正确,惟一的条件是存在完全的反驳和推翻我们的思想的自由;我们作为人类的一员。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条件能够为我们提供理性的、承认我们正确的证明。”

    (二)假使因怕谬误侵入而极力防护的固有思想果然是正确的,那么,禁止言论也是违反一般的功利的。一种固有思想许是正确的(其实很少完全正确的);但要在理性上确定这一点,只有因反复辩驳而不能动摇才能获得。

    更寻常,更重要的是:(三)相冲突的主义同时含有真理的情形。在这方面,穆勒不费难地就证得以人们未能考虑的真理来替代人们意识到的片面真理的合于功利。他又谓若同时含有真理的思想都有不但要容忍并且要提倡的资格,那么,就当提倡刚刚为少数人所抱的思想,因为这方面的思想“正表现当时人所忽略的事项”。他以卢梭的学说为例证,卢梭的学说,在当时自不难认为有害而加以扑灭;在自满的十八世纪中,这些学说要算是“有益的震动了,固有的片面的坚固思想都被冲散了”。当时流行的思想诚然比卢梭的思想近于真理些,因为其中谬误较少;“可是卢梭的学说里面及其所掀起的思潮里面含着很多正为当时普通思想中所缺乏的真理;待这潮流沉淀,那些真理就是留下的宝物了。”

    以上是穆勒主要辩证的大旨。当代学者的为思想自由辩护。虽与穆勒的推论相同,却采取另一种方式。文化的进步,假使一部分是为环境所限制而非人力所能支配,但大部分总是依赖着人力所能及的事物,并且日渐偏重于这方面。这方面最显要的就是:知识的进步和习惯与制度对于新环境的周密适应。要知识进步和谬误改正,必得开放言论自由。历史已证明在希腊思想完全自由的时期,知识就生长了,到了近代,因为禁止思想的法律完全取消了,所以知识进步的速率,在中世纪的教会的奴仆看来,简直疑为由于恶魔的作弄。这样看来,要得社会习惯制度和方法能适应新需要和新环境,自然必得有辩驳,批评社会习惯、制度和方法以及发表最违俗的思想的完全自由,固不必顾虑是否触犯着流行的思想。假使文化史对我们有一点教训,那么,就是这样:有一个完全可由人力获得的精神进步与道德进步的最高条件,就是思想和言论的绝对自由。这种自由的建设可算是近代文化最有价值的成绩,并且要认它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它所根据的永久功利的重要,超越常被用来妨害它的一切目前利益的计算。

    这辩证全部所根据的断定显明是:民族的进步,它的理智和道德的发展,是实在的事实,并且是很有价值的。这辩证自不能得那与纽曼主教见解相同的人的赞成,他的话道:“我们民族的进步和完善的可能性是一个梦想,因为这与上帝所启示者相矛盾;”这种人也许又要赞同纽曼主教的话道;“假使我国宗教上的迷信、固执、黑暗和残暴能比现状大大地更加厉害,那么,才是我国的收获呢。”

    当穆勒草述这人人必读的光荣的论文时英国政府(一八五八)正起诉认诛戮暴君为合法的主义的宣传,其理由就是说.这主义是不道德的。所幸这控案并未深究。穆勒当时就论及这问题,坚认诛戮暴君这类的主义(我们要说,还有无政府主义呢)并不是“应有主张和讨论任何主义的最完全的自由,这是一个伦理的信条;纵有人认这种主义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相干的”这原则的例外。

    可以承认当局干预为正当的例外情形是极其显明易见的,因为它们服从的是另一类规则。例如,发现某种暴动事件的直接煽动,那么,干涉就可认为正当的。但这里所指的煽动,必定是确实的和直接的。假使我著了一本书,内中非议现社会而提倡一种无政府的学说,有一个人因读了这本书就立刻发生了一种暴行,这很可以说我的书使得这人成了一个无政府主义者而犯了这种罪,但若非我的书中确含着这人所犯罪的直接诱惑,那么,责罚我或禁止我的书,总是不应该的。

    有时不免有一种困难的情形,致政府为情势所限或由公意的恳求而破坏自由原则。我们试设想一个例子,这是事实上未见有的,但可以使这问题更明显,更确定。假使有一个人,他有带着很大吸引力的人格,天生有一种奇异的势力,能以他自己的虽不合理的观念影响他人,换句话说,就是他是一个代表的宗教领袖,他信仰在数月之内世界的末日就要到了。他走到各地宣说并且散布小册子;他的说话有电力一般的效力:未受教育及半受教育的民众都深信他们真的只剩了数周的时日来为最后审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