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章(1/2)

    旧的国王法律不能管理自由共和国

    这种法律不管是在奴隶制时期还是在自由时期,都不能进行管理,尽管它们替许多老爷、天主教徒、新教徒效劳过。它们很像老兵,只是改换了名字,骨子里却原封不动。这是因为它们在任何宗教中都反映了这样一些人的意志的统治,这些人认为如果不在压制自己弟兄的智慧、个性和劳动的基础上过阔绰的生活,便觉得自己不自由。

    这些法律之所以叫做王法,乃是因为它们是国王颁布的。如果有人说,这些法律是平民颁布的,就会有人回答说:这不是平民颁布的,因为自由共和国的平民还应当颁布法律。

    因为在国王统治时期,除了取得圈地证或国王(他把土地攫为己有,因为他是征服者或是征服者的继承人)统治时期贸易特许证的领主和自由持有农之外,谁也没有选举过别人,自己也没有被人选举为议会议员和立法委员。

    所有下层的人既不能参加选举,也不能被选举,因为所有取得特权证明的自由持有农都站在国王一边,而下层的人从被征服之日起,总是处于被征服者的地位,总是奴仆和奴隶。

    这样选出议会以后,如果有哪个议员由于内心的正直竟违反国王的意志,力求实行某种自由法,或是恢复被征服以前的旧习惯,那么,国王就会下令把他监禁起来,不然上议院(它曾经是国王的古诺曼人的世袭军事会议)或者国王本人就会解散议会和取消它的职权。

    可见,旧的法律是在国王奴隶时期而不是在共和自由时期颁布的,因为议员要考虑国王特权的利益,支持他的征服,不然自己就要遭到危险。

    目前有时也发生这样的情形:有些公职人员不敢反对当权人物的意见,每个士兵不敢反对自己长官的意见,否则他就会失掉自己的差使,没有办法生存下去。

    只要立法者把实现国王的意志和特权作为自己的目的,被压迫的平民就不能享有共和国的自由。

    但是,由于某些议会活动家的英明、勇敢、正确和热情,平民还是取得了一项自由的条款,于是这一条就被载入他们的法律。大宪章中有关自由的那些好的条款,就是作了很大的努力、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才定下来的。

    这些法律所以是王法,还因为它们是国王的走卒制定出来的,或者因为领主、自由持有农等等是被征服时期诺曼士兵的继承人,因而也只能支持他们自己的利益和自己国王的利益。

    难道我们没有看到,在国王统治下颁布的一切法律都有利于富裕的地主吗?贫苦的农民迄今还是奴隶,而且按照这些伪善的法律,还不能享有任何使用土地的自由:当法律颁布出来而议会不再存在的时候,被压迫的穷人没有受到保护,而剥夺他们自由使用村社土地和权利的领主的政权却依然存在,并且按照征服法,不征得领主的同意,谁也不能使用村社的土地。因此,旧的法律叫做王法。

    这些旧法律不能管理自由共和国,因为国家现在要从诺曼人的占领制度的奴役下解放出来,而领主和诺曼人的自由持有农的政权应当被推翻,否则平民还是像过去一样,甚至比以前还要贫困。旧法律绝不会换上另一副面孔,即使用共和国的水洗过脸,其内容还是像过去一样枯燥乏味。难怪国王要用法文或拉丁文而不用英文来制定他们的法律。这样做一方面是由于对诺曼种族表示尊敬,另一方面是为了要使平民认识不到他们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会起来要求自己的解放。即使这些法律是用英文制定的,国王的那些原则还保留在里面,那么,英文也丝毫不能给我们帮什么忙,反而会使我们由于认识到自己遭受的奴役而更加痛苦。

    什么是法?

    法是人和其他创造物在自己的行动中为了保持普遍和平而遵循的规则。这种法有两种意义。

    第一,这个推动人和动物的生命力(叫做创造物中的自然法),促使草木、谷物等植物在一年四季中生长。任何一种生物的行为都受这一内在法的推动。这种自然法通过两种方式即无理性地和有理性地发生作用。

    内在法使人生儿育女,每时每刻都出于贪婪的自私心理而像愚蠢的孩子或疯狂的野兽一样,不加考虑地急于满足自己的需要。身体常常因此而受到摧残,这叫做同理性的法斗争的四肢的法。

    当对一切行为的动机进行内在的、仔细的观察,通过这种观察去衡量这种行为的结果,使之不致因暴饮暴食、讲话和行动过多而危害人的本身或其他人的时候,这就叫做“人的光辉”、“理性的力量”或“理性的法”。这种法是通过试验和对和平与纷乱进行观察之后而在心中产生的,而这种纷乱是人由于某种言论、思想或行为而被卷进去的。这种法叫做“最高的胜利”,因为这是人心对古代的无理智力量的胜利,是“人类良知的证明或呼声”。

    人们经常说根据法或根据《圣经》之类的话,因为这种有节制作用的自我控制就是那个自然法,只不过是比前者具有更高的形式而已。这种法有很多名称,为了节省篇幅起见我都略而不谈了。

    法在人的内心中的这两种作用都竭力利用著作来使自己占据优势,以便争取尽量多的拥护者。哪一支力量能够募集到更多的人,那一支力量总是居于统治地位,就像国王和上帝互相争夺对创造物的统治权一样,像光明和黑暗在白昼和黑夜中相互斗争和相互代替一样,或者像所谓“一个强有力的全副武装的人征服了人的心灵,但会有另一个更强的人起来赶走他”。

    这个由理智或愚昧产生的成文法叫做法律条文;上帝所创造的人、野兽和土地都被这一法律秉承执政者的意志管理着。反对者把它叫做“进行屠杀的条文”,而和这一法律趣味相投的人却把它叫做“生命的语言”。

    例如,执政者是一个有经验的、聪明的、有能力的人,他就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撕毁没有经验的人制定出来的贪婪而高傲的愚昧法律,保持共和国的和平。这就叫做“历史的或传统的”法律,因为它以成文的形式一代一代地传下来。以色列共和国的法律是摩西写在书上传给后代的。

    这种外部的法是对愚昧无知的抑制,或者像所罗门所写的,是“抽在愚人背上的鞭子”,而且只是为愚人而增定的。

    自摩西时代以后,愚昧无知的贪婪和高傲的力量有时重新抬头,歪曲了这种传统的法。

    既然刀剑的力量在各民族中抬起头来企图进行征服,成文法就不能提出人类的普遍自由,不能蔑视无理性的专横行为,而且法律要制定得能够支持征服者的专横(不管公正还是不公正);它不是要尊重共和国的自由,而只是要尊重征服者及其朋友的自由。这样,沉重的奴隶的枷锁就套在心地善良的人们身上。而像摩西那样有社会思想的人,就遭到摧残,他们的精神就被压制。这首先在各国人民中间引起不满,后来就引起战争。

    那些征服者的宠臣则以伪善和谄媚行为讨取国王的欢心,以便从国王那里得到尽量多的土地;只要他们能够发现哪个农民有反对称之为法律的征服者意志的行为,他们就会加重对他的奴役。现在,人们都在埋怨,而且我们也看到,王法始终都是为了惩办平民最愿意做的那些事,在法院开庭期中给他们设下圈套,使那些支持国王的法学家和僧侣能够得到金钱,靠他人劳动来过富裕的生活。

    这就违反了一个管理有方的共和国的真正本性,国王的意志就占据了法律的地位,而正义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却被践踏和消灭。

    传统的王法就是这样一些条文,它们现在扼杀了自由,成为战争和迫害的根源。

    这是一些把基督的衣服撕成碎片的士兵,而基督的衣服本来应该是天衣无缝的。这一条法律唆使人们互相争斗,为的是争夺这些衣服的碎片即各种圈地,也就是要占有土地,成为统治别人的人。

    但是,上帝所创造的真正古代的法,乃是对全人类的和平的训诫:它宣布一切人都可以自由得到土地;它把犹太人和多神教徒联合在一起,对任何人都不加排斥。它把基督的衣服又缝补起来,把和平的王国变成共和国。这是得到正确理解的内在力量,这是真正的法,它教导人们一言一行都要像希望别人对待自己那样。

    但是,这只是法的一般定义。其次,应该谈谈在和平时期管理共和国的特殊法律应该是什么样的法律,以及怎样废除一切负担。这是自由法律的胜利,当这个极其庄严的法律得到恢复和确立下来的时候,它将成为全体人民的快乐。

    简短有力的法律是管理共和国的最好的法律

    以色列共和国的法律文字不多,简短扼要,鲜明有力,因此,只要公职人员和人民服从这些法律,管理工作就可以顺利进行。但是,英国在国王时期颁布的法律(无论是在天主教时期或是在新教时期颁布的)为数众多,而这些法律又是用法文和拉丁文写的,这就造成了英国的两大祸害。

    第一,在人民中形成了严重的愚昧状态,引起了极大的纠纷。人民由于缺少知识而产生了严重的谬误,这就使他们在诉讼方面花费大量的金钱;很多人被关进监狱,被鞭打,被驱逐,失去土地和生命,这都是他们所不了解的那条像鞭子一样抽在他们背上的法律所致。这是人民的一大祸害。

    第二,人民不熟悉法律而造成很多纠纷。当两个人发生争吵,其中谁也不想侮辱另一个人的时候,每一方都会以为他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因而双方都想使用法律。有时,他们就到法学家那里去,给法学家钱,要他告诉他们,究竟是谁违反了法律。法学家看见有机会维持自己的职业,自然感到高兴。于是就东拉西扯地拖延时间,等到他们把钱几乎都快用光,才告诉他们把这一案件交给自己邻居去处理,让邻居为他们调停,而这件事本来一开头就应该这样做的。

    可见,法律和法学家的一切活动只是一种圈套,他们引诱人们去上这个圈套,并用欺骗的方法从他们手里把土地夺去;法学家维护征服者的利益,支持他们对人民的奴役,国王看到了这一点,就把一切诉讼案件都交给他们办理。这一切都美其名为审判,其实只不过是给人带来痛苦的祸害而已。

    如果法律比较少,文字又很简短,并且经常宣读,那就会预防这种祸害的产生。每个人知道了他的行为哪些是好的,哪些不好,他在言论和行动上就会十分谨慎,从而就可以根除法学家的欺骗。

    以色列共和国的摩西的法律就是这样。人民上床、起床和走路的时候,都在谈论法律,他们把法律带在身边,就像把手镯戴在自己手上一样,所以他们都精通这些和平所系的法律。

    但是这也说明,英国是陷入圈套的盲目的国家;它的领袖由于高傲和贪婪而把它引入迷途,甚至由于缺少法律知识而把它引向灭亡,法律的知识把决定生与死、自由与奴役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但是,我希望将有美好的未来。

    能够管理国家的专门法律或法律体系应该是怎样的?

    1.由议会的法令加以批准的法律条文应该是公职人员和人民的准则,应该是一切行为的主要法官。

    2.某个人或某些人(只有议会的法院除外)如对法律擅自加以增减,一律将被撤职,并且将永远不能再选出来担任公职。

    3.任何人不能为了金钱或报酬而使用法律。敢于这样做的人将被当作共和国的叛逆处死,因为当金钱能够买卖审判和左右审判的时候,只会造成压迫。

    4.教会人员每年必须四次即每季一次向人民宣读法律,使每个人都能知道他应该服从什么,没有一个人会由于缺少这种知识而死亡。

    5.没有两个或三个证人作证,或者未经本人承认,绝对不能对任何人提出起诉。

    6.任何人除非真正犯有罪行和说了侮辱性的话,不能受到处罚;任何人都不能由于涉及上帝的言行而受到排斥,他将在国内太太平平地生活。

    7.被告和原告每次都要随传随到公职人员那里去当面对质,以便双方都可申诉,而不致使一方受到损害。

    8.如果法官或公职人员违反法律而行使了自己的意志,或者是在没有法律可以作为他的依据的情况下行使了自己的意志,他就将被撤职,永远不得再担任职务。

    9.凡对某人提出起诉而又提不出证据的人,将受处罚,其处罚与被告在罪行确凿的情况下应受的处罚相同。当一个人对另一个公职人员提出起诉时,起诉可以受理;所有其他起诉,法律将不予考虑。

    10.凡是殴打了自己邻居的人,行刑吏就以打还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肢体抵肢体,以命偿命;这样做的理由是使人尊重别人的人格,像别人应该对他自己那样去对待别人。

    11.殴打公职人员的人将被判处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强迫劳动一年。

    12.凡是在邻居中间播弄是非、造谣中伤从而挑起邻居不和的人,第一次将当众公开受监督人申斥;第二次将受鞭打,第三次将被判在监督人监督下强迫劳动三个月;如果他还继续不改,则将被判处强迫劳动终身,并在共和国内丧失自由。

    13.如果一个人说了触犯他的邻居的侮辱性的或挑衅性的话,并且有人向监督人提出申诉,第一次监督人将单独对他进行劝戒;如果他继续侮辱自己的邻居,下一次监督人将在教堂的会众面前对他进行劝戒和谴责;如果他仍不改,第三次将受鞭打;第四次,如果他的罪过由证人证实,则被判处在监督人监督下强迫劳动十二个月。

    14.一个人如果不是公职人员,本来是无权命令别人去服从法律的,而他却像领主那样对自己的兄弟实行统治,如果有这样的行为,那么,他将受到像上面所说的那样的劝戒,要是他执迷不悟,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耕种法等等

    15.每户将有耕地、收割、打谷所需要的一切工具和用具。人手多的户将有犁、大车、耙等。其余的户将有铁锹、十字镐、斧头、镢头等,数量将根据每个家庭的劳动者的数目而定。

    如果某个主人和家长在这方面粗心大意,该区监督人应该当面对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