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四章(1/2)

    自由共和国公职人员的职务名称

    在单独的家庭中,父亲或家长是公职人员。

    全国=>议会/共和国内阁/邮政局长/军队

    省或郡=>法官/本区每一城市的调解人/监督人和协助监督人的士兵(这叫做法院或郡的上议院)

    城市、中心区或教区=>调解人/四人监督部/士兵/监工/行刑吏

    所有这些公职人员就像一个链条的各个环节一样。他们都是从一个根上生长出来的,这个根就是必须保证普遍的和平。他们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了维护普遍的和平,因此他们应当相互帮助,而其余的一切人都应当根据需要来帮助他们,否则就有因违反法律而受惩罚的危险:一个好政府实行这样的领导,就可以把整个国家,不,甚至把整个世界都变成人类的大家庭,变成一个管理得很好的统一的共和国,就像以色列称为统一的以色列家族一样,尽管它是由许多家族、种族和家庭构成的。

    父亲或家长的职责

    父亲有义务关心自己的孩子,直到把他们养大成人,成为聪明的、有能力的人为止。其次,他应该作为教师教他们读书,帮助他们学习语言、艺术和科学,或教他们学会工作的本领,教给他们某种手艺,或根据下面将要在教育人的问题上谈到的原则,送他们去受训。

    父亲应当让自己的孩子帮助他种地,或者要他们做各种手艺来维持生活,这就是说,他要使每个人能够独力维持生活,而不依赖别人。

    他应当把工作交给孩子们去做,监督他们的工作情况,不容许他们游手好闲;他应当责备他们,或者是责打不听话的孩子;应当准备一根藤条,使不理智的孩子取得经验,学会节制。

    孩子们不应当像野兽一样互相争吵,而应当像习惯于服从法律和共和国公职人员的有理智的人那样彼此和睦相处,每个人对待别人就像自己希望别人对待自己那样。

    调解人的职责

    在教区或城市可以选举三、四个或六个调解人,有时甚至可以选举更多的调解人,这要看地区的大小而定。他们的职责有二:

    第一,常驻在委员会里,主持教区的事务,防止发生骚乱,维护公共和平。在这方面,他们可以称为顾问。

    第二,如果两个男人由于某种争吵或是某种愚蠢行动而造成侮辱性的案件,将由士兵把双方带去见一个或几个调解人。调解人听取案件的经过,竭力使双方和解,不让事态发展下去,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

    如果调解人不能说服双方或使双方和解,他就命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去法院受审。

    如果发生涉及到一个省的中心区、城市和乡村的和平的社会性案件,每个城市的调解人就要会合起来商讨这一案件,如果有必要的话,则由他们或者他们中间的六人对下级公职人员发出指示。

    如果事件只限于一个城市或中心区[54]的范围,这个城市的调解人就以本院的名义对下级公职人员发出指示,在本市的范围内履行社会职责。

    第三,调解人如果掌握某个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证据,就有义务当面向这个公职人员指出这种情况。如果这个公职人员听到这一批评之后,仍然不改正上述的错误,调解人就要把这一情况上报省议会或议会,对违法乱纪分子给予应得的惩罚。

    这一切都是为了使人服从法律,因为严格执行法律是政府的生命。

    一方面,调解人监督公职人员,另一方面,所有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也应该根据下列规定对调解人进行帮助,违者就有失去自由或受其他惩罚的危险。

    要记住一点:如果侮辱者被带去见这些主要调解人中的一个,这就要记上,侮辱者由于拒绝服从监督人的监督已经有一次放过了受宽大处理的机会。对于这一点下面还要加以解释。

    监督人的职责

    在教区或城市,应该有四级监督人,这些人每年应改选一次。

    第一级是和平的卫护人,在两个男子之间可能发生某种争执时进行调解。虽然土地及其全部果实都是公有财产,土地的耕种和收割应该由每一家庭通力协作去进行,但是每幢房子及其全套家具还是居住者个人的财产,每个家庭从仓库或者商店里拿来使用的衣服、食物或某种装饰品,都是这个家庭的财产。

    如果另外一个家庭或者某一个人来妨碍他,或者想强占装饰这位邻居的房屋的家具,或者想要烧毁、破坏和故意搞坏这位邻居的屋子的某一部分,或者打算拿走这位邻居准备自己应用的食物和衣服,这样就可能发生争执,可能说些侮辱人的话。这些监督人的职责就是防止骚乱,协助调解人。在听到发生这种欺侮人的案件时,监督人就应当到出事地点,听取案件发生的经过,尽量说服欺侮者,以保持和好。如果双方友谊得到恢复,他们能够为了共和国的和平而服从法律,那么欺侮者的这种放肆举动就只受到监督人的责备,事情也就这样了结。

    假如欺侮者非常狂妄,虽经监督人劝告,还想欺侮自己的邻居,仍然顽固不化,那么监督人就要命令士兵把欺侮者送交调解人办事处,交给其中一个或几个调解人处理。

    如果经过主要调解人的劝告,欺侮者还是不服从和平的法令,那就要记住,欺侮者第二次错过了受宽大处理的机会。

    这时,调解人就要命令他在一个指定的日子到他欺侮别人的那个中心区或乡村的法院去听候法律的严厉判决。

    假如监督人能使这一案件和解,他就不把欺侮者送到法院去见调解人,但是要记上,这人曾初次违反法律。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防止发生争吵和欺侮人的事件。主要调解人或顾问在发生这种破坏秩序的案件时,不可能总是在场的,因此,维持秩序的人也是法院的助手和成员。

    每个人不去强占别人第一个得到的物品,因为这些物品属于第一个拿来自用的人。如果另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想要这件物品,这样就会发生欺侮人的事情。这时监督人就要到他们那里去,或者命令士兵把欺侮者带来见他,竭力使他们和解,其办法是把物品归还给第一个拿到这些物品的人,或者没收这两人的物品,叫他们到仓库去,要他们从仓库里取出更多的东西,因为仓库总是满满的,有的是这种日用品,但他还是要严厉训斥那个欺侮者企图破坏和平,指出这个人第一次用强力破坏和平的法律。

    总之,所有的人,不管是谁,都应该帮助监督人做这件工作,如果有人与监督人争吵或者对他加以侮辱,他就可以命令士兵把侮辱者带去见调解人,而后者就命令他去法院,接受法律的铁面无私的严厉判决。

    调解人或顾问命令欺侮者去法院,那就表示这个欺侮者已经两次拒绝了宽恕。

    对于小小违反法律的事件,上述一切都可以适用。但是,假如某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人命,事先就毋需进行任何调解,违法分子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监督人的另一个职责——指导各种行业

    监督人应当监督父母把青年送到师傅那里去学习某种农活、手艺和科学,或者送去当仓库看守人,使区里的每一家没有一人受到游手好闲的风气的沾染。

    同样地,这种监督人应当帮助每个家庭师傅,向他指点他那行手艺的秘诀,使年轻人能从长者的经验中吸取对于事物的深刻知识,探求自然界的秘密。

    鉴于有许许多多不同的手艺,每种手艺就要选出一个城市或中心区的大小所要求的那样多的监督人。这些监督人的职责不是做工(只要他本人不愿意做),而是到他那一个区中的从事这一行业的每一家去视察人们的工作情形,必要时给予指示,使每个青年都不致游手好闲,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

    如果这个监督人发现哪个青年能力强而适宜于做别的手艺,他就同那种手艺的某一个监督人商量,为这个青年找一个师傅,并征得这个青年的父亲的同意,同时告诉青年本人要住在哪个家庭。

    如果这个家庭的父亲体弱多病或天生愚蠢,需要人力、智慧的支援和指导,或是在他的儿子学艺之前就死去的话,那么父亲所学的这种手艺的监督人就要根据共和国的法律,把这些孩子安置到他们能够学到手艺的人家。

    某个人可以做二、三十个鞋匠家庭的监督人,另一个人可以做铁匠的监督人,第三个人可以做呢绒织匠的监督人,第四个人可以做仓库或商店的管理员的监督人,因为每种行业都应当有监督人。

    的确,伦敦的市场和商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很合理,而且安排得井井有条;各种手艺的监督人真可以说是某个公司或某种手艺的行家、督察和助手。为了维护和平秩序,只需履行两个条件:

    第一条是,所有这些监督人每年重新选举一次;第二条是旧监督人不能选举新监督人,以防止产生统治的压迫。每种手艺的所有家长和自由人都是选民,而旧监督人只能和他们一起投一张选票。

    像城市和中心区的各行各业都有监督人一样,在乡村的教区也要选举这样的监督人来监督土地的耕种情况。在每个农村教区,可以选出四至六个耕种监督人,来监督本区的土地的耕种,使农业能够根据理智和技巧正常进行。

    有几个监督人是养羊业的监督人,他们将从对这一工作有经验的人中选出。有几个监督人要监督牧民,其中有几个监督人要看马,有几个要看乳牛。这些监督人的职责是使每个家庭在每年叫做播种期的季节里,无论在耕地还是准备播种的工作中,或是在收获期间收割庄稼和运粮入库的工作中,都要出力帮忙。

    他们还应当注意使每个家庭的谷仓和教区的公共仓库,都能够及时修理。他们还应当使每家都按自己的劳动力的多少拥有足够可供公用的劳动工具如犁、小车和设备等;锄、铲、镰刀等必需工具也是如此。

    监督人的职责还包括使学校教员、邮局局长和牧师都根据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样地,这些手艺监督人还要使每个人在跟师傅学满七年而把手艺学好以前,都不能成为一家之主,不能拥有奴仆,理由是每家应该由有等级的、有经验的师傅而不是由轻浮的青年来管理。

    这种监督人的职务使全体人民在各种手艺、学科或劳动方面达到和谐,使共和国不会有乞丐和寄生虫。

    监督人的第三个职责是,监督每个手艺人把自己的产品送到仓库、商店里去,监督仓库保管员履行自己的职责。

    有些特殊的手艺需要很强壮的人,而且要付出很大的力气才能完成。但也有些工作是身体很弱的人能够做的,如保管仓库和商店、收货、把物品发给每个需要它们而来领取的家庭和个人。

    例如:

    皮革经过加工后,就要送进皮革仓库,鞋匠、鞍匠等等可以根据需要从仓库里领取这些皮革。麻布和毛织品也是这样:织布工人把这种产品送到仓库和商店里去,从事其他手艺的家庭则根据需要从那里拿到这些产品。其他物品根据已公布的仓库法,情况也是这样。

    这种监督人的职责和手艺监督人完全一样,不同的只是他们监督仓库和商店。

    他们要监督每个手艺人,比如监督麻布工人、呢绒织匠、纺织工人、铁匠、帽匠、制手套工人等,要他们把产品送到指定的商店。同时,监督人还要注意使自己所在地区的商店和仓库经常有货,让需用这种物品而自己又不能生产的从事其他手艺的家庭,能够到存有这种物品的仓库和商店里去,不必通过买卖而直接领取这些物品供自己使用。

    这个职员一方面要监督每个手艺人把产品送进商店和仓库,一方面还要监督商店和仓库的保管员认真进行工作,根据法律手续接收和分发自己看管的物品。

    如果某个商店或仓库保管员玩忽职责,不管是由于懒惰、还是由于闲谈或傲慢而造成损失,监督人就要进行劝告和指责。如果他能改正错误,那就很好,如果拒不改正,监督人就要命令兵士把他带到调解所去;如果经调解所责备之后,他能够改正错误,那就很好,否则公职人员就要把他送进法院加以判处,把他逐出他的房屋和工作地点,送往农村去种地,他的岗位和房屋将由另一个人来接管,一直到他改正错误为止。

    这个监督人还要监督商店和仓库的保管员及时修缮建筑物。如果某幢房子需要修缮,保管员就要通知手艺监督人,后者就指定泥水匠、铁匠或木匠去修理。

    第四,所有六十岁以上的老人都是总监督人。他们到处视察,发现某个公职人员或手艺人玩忽职守时,便把公职人员或其他的人找来,告诉他们违反了为维护共和国的和平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些人叫做耆宿。

    每个人都必须尊敬他们,因为他们是父老,对共和国的和平法令具有极其丰富的经验。

    假如他们发现缺点并提出意见,所有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就要帮助他们,保护他们,使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如果有人竟敢欺侮他们,或以言行来欺骗他们,就要根据法官的判决给予惩处。

    他们都是所有公职人员履行自己职务的总助手和鼓舞者。

    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有很多双眼睛在敏锐地监视的话,大家就会为维护和平而遵守法律。

    可是,如果某一位耆宿大发脾气,嫉妒某人,或是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进行违法活动,那就要由法院人员根据对他的控告来进行审理。如果确实是他不对,就先由法官对他进行批判;假如他是重犯这种错误,法官就要宣布他已丧失威望,终身没有资格再任公职人员的监督人,而只能作为一般老人受到尊敬。

    士兵的职责是什么?

    士兵也是公职人员,正如其他所有公职人员一样。实际上,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士兵,因为他们都是政权的代表者。如果公职人员没有权力,暴徒也就会不服从任何法律或政府而为所欲为了。

    因此,士兵也像中心区的元帅一样,每年应当改选一次。元帅是主将,应该有一些士兵受他的管辖,服从他的指挥,必要时对他进行帮助。

    士兵在和平时期的职责,是把违法者送交公职人员或法院,并在发生种种破坏秩序的情况下保卫公职人员的安全。

    士兵没有奉到公职人员的命令,不能做任何的事情,可是一旦奉到命令,他们就要照命令行事。根据情况的需要,他们有时从法院、有时从调解所、有时从监督人那里接到命令。假如士兵把违法者送到调解人那里,他虽经过劝说仍不愿服从法律,调解人就要把他送交法院。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死亡事件,违法者在受审判前不被监禁。调解人命令违法者在指定时间内前往法院,他应当保证执行这项命令。这样做是出于两个原因:

    第一,为了避免残酷的监禁;第二,他在受审前可能醒悟过来,改正自己的过错。这样,根据他的表现和他的邻居的证明,法官可能减轻对他的判决,因为共和国的法律就是要求犯人改正错误,而不是要消灭犯人的**。

    假如违法者从本省逃到外省,拒绝服从调解人的命令,违背自己上法院的诺言,这时,士兵就要到各处去搜捕,一旦抓住了他,就把他送到法官那里去,由法官判处他死刑,决不宽恕。

    如果在他被公告员传去以后,有人为他进行辩护或替他掩饰,这样的庇护者就要被判处剥夺十二个月的自由。下面将谈到为什么要给予这种惩罚。

    如果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事件,调解人不必取得违法者上法院的诺言,就直接命令士兵把他监禁起来,等待法院开庭审判。

    监工的职责

    监工的工作或职责是,监督被法官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给他们工作做,并监督其完成工作的情况。

    如果违法者能够完成工作定额,就允许发给他们足够的衣食,维护他们的健康。如果违法者有绝望、轻率和懒惰的表现,不安分守法,监工就给他们少量的食物,用鞭子抽他们,“因为鞭子就是要用来抽蠢人的脊背的”,直到他们傲慢的心理向法律屈服为止。

    当监工看到违法者已经遵守法律,他就把他们当作受到委屈的兄弟一样看待,伸出双手欢迎他们,并允许发给他们足够的食物和衣服,希望他们改正自己的过错,但一定要有一个条件,这就是他们必须完成工作定额,直到根据法律决定把他们释放时为止。监工给他们的各种工作,都是他估计一个人能够完成得了的。

    如果某个违法者私自逃跑,公告人就要上报,一旦违法者重新被捕,审判员就判处他死刑。

    行刑吏的职责

    如果有人严重违反法律,应受鞭打、监禁或处以死刑,行刑吏就要依法把他砍头、绞死、枪毙或鞭打。

    综上所述,城市或中心区的所有公职人员的职责就很清楚了。

    法官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的一切行为的法官,但被选举出来宣布法律的人才叫做法官,因为他是法律的喉舌,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评论或解释法律。正像文字所规定的那样,法律本身是议会和全国人民的理智的决定,它应当成为全体人民的行为的指南和一切活动的试金石。

    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变得为人们难于理解,甚至给法律加入另外一层意义,他就把自己置于议会之上,置于法律和全国人民之上。

    因此,担任法官的人的职责就是审理要他审判的案件。遇到人们之间发生任何分歧,他都要审查双方的意见,听取每一方在不雇用律师的情况下自己所作的辩护;同样地,他还应当听取在审判中应当向他提供证词的见证人的意见。

    其次,他应当宣读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全文,因为他所以是法官,并不是因为审判站在他面前的违法者的行为是他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是因为他是宣读法律的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因此,谁想在共和国中和平生活,他就要重视这种法律和这些条令。

    但是,在国王统治下,人民中间所以产生许多灾祸,就是因为叫做法官的人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当法律的含义、议会和政府的判断由法官主观决定时,人们就会对法官、法院、法学家甚至法律本身(如果它是一项糟糕的法律的话)的不公正产生许许多多的怨言。

    因此,曾经是有名法规的法律,就按照贪婪的、嫉妒的或者是傲慢的法官的意志而被篡改了。因此,国王的法律十分混乱,只有那么少数人知道法律是按照什么准则行事的(因为判决往往取决于法官的意愿,而不是取决于法律本文),这也就毫不奇怪了。

    因此,勤勤恳恳的议会颁布的好法律,就像蠢鹅所生的好蛋一样:蠢鹅生下了蛋就走开了,任凭旁人去拣,根本不再理会。因此,如果有人在它的窝里放一块石头,它也会去孵,仿佛那是真的鹅蛋一样。

    同样地,即使法律再好,如果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那么法律往往也是不会执行得好的。

    实际的情况也是如此。一方面法律遭到了歪曲,另一方面各国人民遭到一些人即法官的舞弊行为之害。这种祸害是由法官可以用自己的解释任意改变法律的含义所产生的。

    同样地,由于牧师可以任意增添内容和随意解释,摩西、先知、基督及其使徒的典籍就被弄得模糊不清。

    当然,不管是法官对待法律,还是牧师对待上帝,只要他们任意解释自己应当遵守的法规和教规,即使不作任何的增减,也成了人和上帝的有罪的奴仆。

    法院是什么?

    在省或郡,应当选出:

    法官,

    区内每个城市的调解人,

    监督人,

    由他们指挥的士兵队。

    所有这些人合在一起就叫做法院或郡议院。这个机关在每个郡每年举行四次会议,必要时还可多开;在大中心区,每年举行四次会议:第一季度在省的东部开,第二季度在西部开,第三季度在南部开,第四季度在北部开。

    这个法院对本郡或它的某一部分的每个公职人员实行监督,它的职责是监察每个人是否忠于职守。如果某个公职人员危害某一个人,法院就要做出决定,根据违法者违法的性质给以惩罚。

    如果有人对某些事情感到不满,而下级公职人员又不能解决他的困难,法院就要冷静地倾听他的申诉并且帮助他,因为在没有现行法律的地方,他们有权在议院开会以前采取一些办法来减轻违法者的困境,然后议院可以批准一项决定作为法律(假如它同意这个决定的话),或者为此目的制定另一项新的法律,因为立法者现在没有预料到的很多问题,将来很可能会发生的。

    如果人民中间发生了某种混乱现象,这个法院就应该把事情纳入正轨。如果有人必须上法院去,法官就要听取案情的经过,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按照法律本文作出判决。

    可见,法官的整个工作就是宣布判决和法律的含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到遵守,共和国的和平能够得到保障。

    共和国议会的一般工作是甚么?

    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正义机关。它每年应改选一次;全国每个中心区、每个城市和一定的农村区都应当选出两三个人或更多的人参加这一机关。

    这个机关的职责应当是监督其他所有机关、公职人员、个别人及其行为;它应该掌握全部权力,因为它是撤消所有公诉和改善人民中受压迫者的处境的全国性代表机关。

    议会是从共和国的国家最低职位即一家之父产生的。父亲应当使被压迫的孩子不受到任何的欺侮,不应该偏袒任何一个孩子,议会也应当同父亲的这种慈爱的关怀一样,为全国人民解除一切痛苦,不袒护强者而虐待弱者。但是,它首先应当关怀在暴君的法律和权力下呻吟着的被压迫者,给予他们帮助,因为强者或者得到暴君支持的人是不需要帮助的。

    虽然议会应当成为国父,但是,由于国王政府的贪婪和欺骗,这个父亲厌恶起国家的孩子来,或者唯恐触怒暴君而不能或不敢采取措施来改善自己弱小孩子的处境。

    议会难道没有召开会议,没有改选,没有颁布法律来巩固暴君的统治,没有用这些法律来加强富者和强者的地位吗?议会直到如今难道不是还在继续使被压迫者受压迫吗?

    但是,我不来分析过去的缺点,我还是乐意希望情况能够有所改善,因为我们看到,本届议会已经宣布英国为自由共和国,打倒了我们的国王政权。因此,我很高兴,希望下几届议会将会成为我国被压迫孩子的温和慈爱的父亲。

    当只有个别少数人得到照顾的时候,不要用好话和诺言来哄骗我们,而是要让我们吃饱肚子,使我们的身体沐浴在自由的崇高功勋的荣耀中,把被压迫者的孩子的一份天赋权利和共和国的自由交给他们。这种自由都被国王政权和它的法律,以及我们的冷酷的继父继母从我们和我们父亲手里夺走了许多年。

    议会的专门工作有四种。第一,议会作为慈爱的父亲,应该给公职人员以权力,发布命令,允许自由耕种土地和收割共和国土地上的庄稼,使所有被压迫者和被征服者、被国王及其残暴法律剥夺了自由使用土地权利的人现在可以自由耕种土地以取得衣食;议会应当保护耕种土地的人,惩罚游手好闲之徒。可是,有些人可能会问起我所说的共和国土地是什么。

    我回答说:就是征服者或暴君过去从人民手里夺去的、现在全国平民通过共同努力和采取措施才从这些压迫者手里夺回来的全部土地,因为这些土地是他们用鲜血换来的,是他们和他们后代的天赋权利。根据自由共和国的法律,这些土地不应该重新落到个人手里。

    这些土地包括全部寺院的土地在内。这些寺院的土地是往昔英国平民用鲜血从天主教徒手里夺回来的,尽管国王不让他们知道他们对这些土地的权利。

    这些土地也包括最近从暴君手里夺回来的所有王室土地、主教土地及其所有的花园、森林和猎场。过去,这些暴君让领主和监工去压迫平民,不让他们自由使用土地。

    这些土地还包括全部村社土地和叫做村社土地的荒地。贫农应当占有其中一部分,但是连这样的土地领主也不让平民耕种,其办法是要求平民用现款缴纳租金,严格监督贫农,不得到他们同意谁也不能在村社土地上搭盖房屋或者耕种土地,而且一开始就得向他们缴纳租金、罚款和租地继承捐,如同在征服者统治时一样;此外,富裕的大地主和自由持有农也剥夺兄弟从耕种这种村社土地得到的利润,在村社牧场上放牧牛羊,从而使很多地区的穷人如果不偷些草料,就连一头牛都饲养不起。

    因此,穷人们都在抱怨这种奴役制,抱怨他们的弟兄在这样一个国家中使他们遭受贫困,因为在这个国家中如果不是贪婪和傲慢驱使一个兄弟去压迫另一个兄弟,每个人本来都可以得到十分充足的东西。造成这一切不幸的根源就是国王政府。

    现在,议会的任务就是粉碎暴君的羁绊,废除他的全部压迫性的法律,为被压迫的穷人规定条例和奖励办法,指示他们立即开始耕种自己这块土地并在土地上面施肥,以便使自己和自己后代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同时向他们宣布,这是依靠他们勤劳、纳税和流血而从暴君和压迫者统治下正确而英勇地夺回来的天赋权利。

    议会的第二种活动是废除那些成为压迫者的势力的旧法律和旧习惯,制定和批准新法律来改善人民的处境,保证人民的自由,但是应当把这点告诉人民。

    议会在这方面的活动有三种:第一,既然旧法律和国王的习惯给人民带来了痛苦,人民都希望废除这些法律和习惯,实行比较有利的法律,那么现在,议会的任务就是要根据理智和正义,来探寻当前有什么方法能够改善人民的处境和保持普遍的和平。如果经过会议的讨论,找到了可以减轻人民痛苦的办法,他们也不应该立即把自己的结论变成法律。

    下一步就是公布一个宣言,把这些决定发表出来,让选举议会的全国人民批准;如果人民在一个月以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他们就把人民的沉默看作是同意的表示。

    然后,第三步就是赋于决定以法律的效力,成为全国的强制性的守则。废除旧习惯和法律要经过人民的同意,有关这个问题的频繁请愿和要求都证明必须要这样做。同样地,实行新法律也要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且要告诉他们。

    议会不应该去征求同旧的压迫性的法律和习惯有关系的人的同意,像国王经常所做的那样,而应该去征求被压迫者的同意。理由如下:

    如果说人民全体都应该服从法律,否则就要受到惩罚,那么,他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在这个法律没有生效以前熟悉一下法律的内容,以便可以发现问题并加以改正,如果这个法律包含着什么压迫企图的话。

    你们也许会说,如果这样做,由于人们的见解各不相同,恐怕我们永远也谈不拢来。我回答说:

    只存在着奴役和自由,个人利益或共同利益。谁要求把个人利益塞进自由共和国,他就会作为一个力图恢复国王奴隶制的人而立即遭到揭露和放逐。

    担任国家职务的人,由于所担任的职务同尊严和荣誉交错在一起,比起不是由于沉重的法律而受到痛苦便是由于自由的法律而高兴的全国人民来,更容易被腐蚀而把个人利益带进共和国。

    当然,不想奴役人民的人都不会同意这一点。

    议会的第三种活动是进行监督,使过去或现在妨碍被压迫人民享受自己天赋权利的一切绊脚石能够真正搬掉。

    如果他们的村社土地是操纵在领主的手里,他们就应该使土地摆脱这种奴隶制。

    如果共和国的土地由于听了谋求私利的狡猾、贪婪而无知的公职人员的轻率主意而被卖掉,村社的土地又在买卖的借口下重新被束缚起来,议会就要研究一下,谁有权利竟不经全体人民的同意而去买卖共和国的土地;因为这不是一个人的权利,而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如果有些人出于贪婪和利害关系而表示同意这样做,议会作为国父就不应当同意买卖土地,因为土地是所有孩子的天赋权利,是他们用劳动、金钱和鲜血争取来的。

    议会还应当宣布买卖是违法的,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是共和国的和平和自由的敌人。实际上,人民是出于需要才选出议会来帮助自己克服弱点的,如果议会发现存在一部分人民想使另一部分人民破产然后加以奴役的某种危险,他们就应当提醒和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因为他们就是国家的眼睛。当然,那些把人民引到泥坑里去,使人民从泥坑中爬出来之后又陷进去的人,都是睁眼瞎子。

    在土地已经从压迫者的政权和法律下解放出来以后,议会应该保护土地,使土地能够为人民自由使用,不容许土地在它的同意之下进行买卖,并且又被套上奴隶制的枷锁。

    如果公职人员在这方面忠于人民,人民就应当出于热爱和忠诚而团结在他们的周围,以便保卫他们。如果议会不考虑到这一点,人民就会像没有牧羊人的羊群一样从内心里抛弃它。

    这一切侮辱是由国务活动家的贪婪之心所产生的。这些人不屑服从正义的法律,把自己的富裕、荣誉和财富置于被压迫人民的富裕和自由之上。这时,议会就必须把这些公职人员监禁起来,加以惩罚,由具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精神的人来代替他们。

    人民受到侮辱,是由于国王法律赋予领主、贪婪地主、收什一税者和肆无忌惮的法学家以实权的缘故,因为这些人发现国王的法律可以帮助他们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