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原始民族(1/2)

    艺术的起源,就在文化起源的地方。不过历史的光辉还只照到人类跋涉过来的长途中最后极短的一段,历史还不能给予艺术起源文化起源以什么端倪。而人种学倒尽能告诉我们原始民族现在的光景。但是我们要随从人种学的引导,也得先弄清原始民族这个词,给这名词一个比通常所给与的更加精确的定义。任何一个社会学者都说起“原始民族”,然而任何一个社会学者使用这个名词时,差不多总含有一些不同的意思。我们如果说“原始民族”这个名词是全部文化科学中最不一致最模糊的概念之一,虽然象是过火了一点,但也并不算太过火。欧洲以外的其他民族除了亚洲的几个文化古国以外,少有不曾有时被称为“原始民族”的。1人种学中很通用的“自然民族”(NaturvoBlker)这个名词,也和上一个名词一样可以随人自由使用。所以,这一名词,在我们的专门目的上是不合用的,即使将它的界限加以精确的划定,也还是含义太广的。比方惠芝(Waitz)用的“自然民族”这个名词,是兼指着苏丹地方那些有民事组织的黑人和在卡拉哈利(Kalahari)沙漠中过着漂泊生活的布须曼族说的,因为这两种民族都在一种自然的状态中。拉最尔(Ratzel)虽把苏丹地方的黑人特称为半开化民族;但“自然民族”这名词对于他的用途仍旧很广,尽足以包涵最分歧的各样文化的混合体。从拉最尔看来,在中非洲原始森林中过着粗野狩猎生活的矮人部落,和坚定组织能够耕种并饲养家畜的祖卢(Zulu)国民是平等地属于“自然民族”的,能够耕耘园地做熟练工艺而且爱好美术的波利尼西亚阿人(Polynesians)也是和异常可怜的澳洲人并驾齐驱的。实际上一个桑德威赤(Sandwich)岛的居民和一个澳洲的土人之间的文化上的差别,无疑的要比一个进步的阿剌伯人和一个文明的欧洲人之间的文化距离大得多多。但是将阿剌伯人当作半开化的民族很仔细地将他们和文明的欧洲人划分开来的拉最尔,竟会将波利尼西阿人贬为澳洲人的同类。这样草草的安排,在暂时的、一般的分类上也许有他相当的价值,但如果取为社会学的立论根据,则是绝对应该唾弃的。这种华而不实的分类所造成的恶果,很容易从两三年来作为文化史则在流行的现代许多社会学的空想学说中看出来。

    那么什么叫做原始民族呢?或者换一句话说,什么民族是有比较地最低级的和最接近原始形式的文化的呢?我们这就遇到一个要把历史和人种学所昭告我们的种种文化形式来排成一个发展程度高低的层次问题。我们必须注意这里所讨论的不是一个关于种种人群的生理特征的问题,而是关于文化特征的问题,因为在过去这个问题的所以往往陷于无望的混乱,就是因为想从人体学的(Somatologicol)立场来解决它的缘故。各民族的文化阶段的构成,是人种学的问题,跟体质人类学是没有关系的。人体学,至多只能指出各个种族体质上的差别。2但种族是和民族极不相同的。显示某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种族的特征,并不能用来决定那一个人隶属并且适应某一种的文化形式。我们与其承认文化形式的不同是受种族的特征的支配,还不如把种族的特征当作文化形式不同的结果来得正确些。种族的特征对于文化形式影响是很微弱的,这就从我们对于原始艺术的研究,也可以找到新的例证。

    一个民族的“原始性”分量的轻重问题,和该民族文化程度的高低问题,是同样重要的。一种文化形式的程度的高低,我们有什么方法来作相当正确的规定吗?所谓“文化”就是在那最简单的形式里,也是一个包涵无限因子的极复杂的整体,而那些因子的大多数,至少到现在为止,是不容你下什么确切定义的。把大批的文化形式来作一个比较,也难得达到我们的目的。反之,如果我们能辨明一个简单的文化因子,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那因子,第一、应该是可以下客观而且精确的定义的,第二、应该是很有意义可以作为整个文化形式的特征的。实际上,具备着这两个条件的文化因子只有一个,那就是生产方式。在某一社会集群有支配权或很流行的家庭经济(domestic econoAmy)的形式,以及那些社分子谋取生计的状态,都是可以在任何处所,直接观察出来,并相当正确地决定其领衔的特色的。对于澳洲人的宗教观念和社会观念,我们也许永远不能明确地知道,但关于他们的生产性质,却不至于存着一分疑惑。澳洲人是狩猎者和植物采集者。要探讨古代秘鲁人的精神文明,也许是不可能的了,但每一只眼睛都能看见印加族(Incas)居民是务农为生的。但如果只能认清那个民族的生产方式,而不能同时证明一个民族的文明的决定完全依靠着它的生产方式,则我们这个探讨的收获也一定很少。用一个民族的生产事业作根据来分别等差的思想,原不是新的。我们可以在最古的文化学著作中找到大家熟悉的狩猎民族群、渔业民族群、游牧民族群和安居定处的农耕民族群。但是只有很少数的文化史家能够把握住生产事业的重要意义。对生产事业自然容易作过低的估价,难得作过高的估价。可是生产事业真是所谓一切文化形式的命根;它给予其他的文化因子以最深刻最不可抵抗的影响,而它本身,除了地理、气候两条件的支配外,却很少受其他文化因子的影响。我们可以相当肯定地说,生产方式是最基本的文化现象,和它比较起来,一切其他文化现象都只是派生性的,次要的。这并非说那些第二性的现象都是直接从生产那个主干上枝生出来的,乃是说它们虽然各有独立的根源,但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却受着最占优势的这个因子的巨大影响。例如宗教观念,的确不是从经济条件产生出来的,但我们还是可以从最占优势的那个生产状态中去追溯统辖整个民族的宗教形式的来源卡斐(Kaffir)人对于精灵的信仰,自有它独立的根苗,但是那特殊的信仰形式,例如祖先灵魂作有分等有序次的排列,却显然是他们实际生活上分等有序的体制的反映,而那分等有序的体制却就是那时最占优势的那个有着好战和集权倾向的畜产事业的产物。在没有建立社会固定组织之可能的漂泊无定的狩猎民族中,虽则也可以找到他们对于精灵的显然信仰,却不能从他们中间找出对于灵魂的级次观念。

    然而生产事业在文化上的意义,决没有明白过比它在家族史上所具有的。人类家族的各种奇异形式,社会学还为它设想出种种更奇异的假设,如果我们把它和生产形式联系起来考察,就立刻会变得易于理解。在最低的生活阶段中,人类每用狩猎(最广义的)和采集植物来维持他们的生活和这个最原始的生产形式同时出现的,就是最原始形式的分工——基于生理原则的两性间的分工。当男子负责去获取动物类的食物时,对于果食草根的采集,就成为女子的专责。在这样的情境之下经济生活的重心,差不多总偏在男子方面,因而原始形式的家族,统具有父权的性质。不论原始人对于血统关系有什么见解,即使没有人承认他和他的子孙有血统关系,事实上,他在妻子们和儿女们中间,总居于主人和领主的地位。3从这最低的阶段中,生产的进展可以有两种方向,它的将来,可以是侧重女性方面的生产,也可以是侧重男性方面的生产。可是这两个分枝之中的那一枝将变成为生产的主干,则第一须看那民族群所赖以生活的自然条件。假使那地的季节和气候特别适宜并有利于有用的植物的贮藏和保护,那么,女性的生产事业就会发达起来,而植物的采集,也会慢慢让位给植物的栽培。在原始式的农耕民族间,种植工作,往往是由妇女负责的,因而经济重心也就倾于妇女这一方面。所以我们很可以在一切以农耕为生存主业的原始社会中,找到有母权形式或有母权遗迹的家族。在那种社会中,妇女以一个主要给养者和土地主管者的资格,取得了家庭中心的地位。然而真正妇女握有主权的母权制度,只有在不受外敌侵袭的社会集群中,才能偶然建立起来。在其他的情境之下,男子就会以保护人的资格,来恢复他那因不作给养者而失去的主权,因而就有一种介在父权和母权之间的妥协制度,流行于大半的农业民族中间。然而也有更多的民族经过了截然不同的发展。那些生活在不宜于农业地点的狩猎部落,是不会象上述的民族以耕耘谋生的,他们注意驯服野兽,做畜牧工作。这种从狩猎生活逐渐演进的职业,似乎无论什么地方都一样,向来都是男子的专业。本来就在男性方面的经济优势,因此又加强了一些。这种关系所造成的结果,往往就从畜牧民族都生活在父权家族形式下的这个事实中表现出来。而这畜牧社会里的男子支配地位,因受着和他们的生产方式联关的另一条件的影响,还有着增高的趋势。因为畜牧民族总是要不断地发展军备,而且常常要有集权式的军事组织。这种趋势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一种绝对的父权形式的造成,在这形式下,妇女就成为毫无权利的奴隶而屈服在丈夫而兼主人的**权威下了。但是这两种主要的发展方向——母权的和父权的——决不会始终并行不悖的。畜牧民族的进取和好战的性格,时常会怂恿他们向较和平的农业民族进攻,而他们在军事上的卓越的能力和组织,又往往会给他们以最后的胜利。被征服的农民虽则还留下活命,但他们的财产却已经全部被夺。以后他就只为对那侵占土地的外来主人服役而不再为自己的利益耕种了。许多文明国家我们很能够证明,他们是从这畜牧群和农业群强制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他们的家庭形式中,就带有这事实的明显证据。战胜者在某一时期内,用强制和习惯的压力,强迫被征服的母权社会改用父权制,所以现代的文明国家中,都或多或少地保留着父权家族的遗迹。4而这种生产形式对宗教、家族以及其他文化生活部门所操持的决定的影响,同样也能影响到艺术。这个断语,到此地为止,还只能用在我们已经引用的事例上,以后的继续研究,将要给我们以证明这断语的左证,而从这些证据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艺术的同样原始形式,是和各地带各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