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国家与公民社会(2/2)

活力的办法。地方社区可以自行开展某些活动,但这些活动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或监督。比如,教育就是这样的一种活动,学校虽然可能已经拥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权力,但这些权力的使用却必须受到政府的规范。

    在城市中。动地区的持续性投资可以创造相关的工作机会,使当地私营企业得到发展并为建筑物的维修提供资金。政府不仅可以直接投资,还可以创造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引导私营公司来进行投资、提供培训项目以及培育地方的主动性。美国的加利福尼亚以及其他一些州拥有正在运行的成功的经济开发区,而其他各州也正在积极筹划这样的开发区。各种进一步的建议书也已经拟就。其中一项建议就是:如果企业把利润转化为由开发区内的居民分享的股份并重新投入到生产和经营之中,就可以免交资本收益税。另一种建议是,只要收入被重新投入到提供技能培训域其他的社区资源建设上的非赢利性组织,就可以免税。

    社区复兴政策不能忽视公共领域。一个开放的领域不论在国家层次上还是在地方层次上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它还是使民主化进程与社区发展直接联系起来的一种有效途径。如果没有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社区复兴项目就很容易使社区从大社会中孤立出来并且很容易走向腐化。在这里,“公共”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地方社区的衰落不仅以普遍的破败为标志,而且还以安全的公共空间——街道、广场、公园以及其他使人们感到安全的地方——的消失为标志。

    国家有可能会吞没公民社会。这种情况曾经发生在东欧和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中,那里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公共领域,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局限在家里——那里通常只有很少的餐馆、咖啡厅或其他供社会交往之用的公共设施。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可以保护个人免受过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但是,公民社会也不像某些人天真地想像的那样是自生自发的、秩序与和谐的源泉。社区改造会导致自己的问题和紧张。街道管理机构应当享有多大的权力?当地方的各类积极分子群体之间就社区的未来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由谁来确定社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界线?政府必须对这些以及其他一些难题作出斟酌和判断。国家还应当保护个人免受公民社会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冲突之害。国家不能消解为公民社会:“如果国家无所不在,那么它也就不存在。”

    犯罪与社区

    预防犯罪与消除对犯罪的恐惧对社区的改造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犯罪学在近年来的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就是发现:日复一日的社会的公民素质的衰落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的注意力几乎完全集中在严重的犯罪上面,比如抢劫、伤害或其他暴力犯罪。但是,比较小的犯罪和公共秩序紊乱形式更有可能造成累积性的严重后果。在欧洲和美国的城市,当人们被问及他们感到烦恼的问题时,住在比较混乱的街区的居民往往会谈到废弃的汽车、乱涂乱画、卖淫、小青年组成的流氓团伙以及其他类似的现象。

    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忧虑,人们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行动:他们尽可能地搬离有治安问题的地区,或者在他们的门窗上加上牢固的防盗锁和结实的防护栏,并且放弃去那些有公共设施的地方。不受控制的失序行为(disorderly

    be-haviour)向人们表明这个地区是不安全的。担惊受怕的人们远离街道,避开某些邻居,并且限制自己的正常活动和交往。在他们自己抽身而退的时候,他们也放弃了公民之间的相互支持,并因此取消了以前曾经有助于维持社区成员的公民素质的那些社会控制机制。“一个城市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结构受到破坏的街区将变得越来越脆弱,很容易受到更多的失序行为和严重犯罪的影响。”

    这一命题的含义必须得到充分的理解。这并不意味着要增强警力来扫除街上的一切不受欢迎的东西。几乎完全相反,这意味着警方应当同公民密切合作以提高当地社区的道德水准并改善公民的行为方式,在此过程中应当采用教育、说服和咨询等手段而不是动不动就传讯。在其近著中,斯蒂芬·卡特(Stephen

    Carter)律师描绘了社会的公民素质在现代社会中的命运。他把公民素质定义为“我们为了共同生活而应该付出的各种牺牲的总和”。社会的公民素质涉及到我们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当我们在公共场所与那些我们可能不会再遇见第二次的陌生人遭遇时,我们应当有一种安全感。

    人们常说现在的人越来越陷入一种对犯罪的莫名其妙的恐惧之中。老年人,特别是那些生活在贫民区的老人,经常担心自已被人抢劫,虽然发生这种事情的概率并不高。年轻人比老年人更有可能成为被侵犯的对象。但是,这同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些对犯罪怀有恐惧心理的人会调整他们自己的行为,比如天黑后不出门等等,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令人恐惧的事情。这样一来,他们成为犯罪受害人的可能性与本来的实际情况相比似乎就真的减少了。

    合作式治安不仅意味着把公民的力量吸收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活动中来,而且还意味着改变警方特有的思维方式。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专业化治安”的模式,这种模式自50年代以来就逐渐得到推广。“专业化治安”的侧重点在于惩治严重犯罪,并且是通过集中警力的方式来打击这些犯罪,包括在国际层面上同犯罪作斗争。但是,全球化所包含的权力下放含义在适用于其他领域的同时也适用于社会治安的领域。一种经过更新的侧重犯罪预防而不是法律执行的模式,将同治安与社区力量的重新结合紧密配合起来。警察与他们应当为之服务的对象的分离常常会导致

    一种“被围心态”(siege

    mentality),因为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缺乏经常性的联系。

    为了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政府机构、刑事司法系统。地方组织和社区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必须是包容性的(in-clusive),所有经济群体和种族群体都应该被吸收进来。政府和企业应当携起手来,以帮助修整破败的城区。一种可行的模式就是设立享受一定免税期的经济开发区,以鼓励公司参与指定地区的战略规划并投入自己的资金。要想取得成功,这样的项目需要一种对社会目标的长期投入。

    强调这些策略并不意味着否认失业、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毋宁说,同这些社会疾病作斗争的活动应当同以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措施结合起来。这些措施实际上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社会公正,当社会秩序随同公共服务和建筑物一道走向衰败的时候,其他的各种机会也会随之减少。改善一个街区的生活质量可以使它们得以复兴。

    民主的家庭

    家庭是公民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家庭政策是新政治的一块试金石:在这种政治中,超越新自由主义和老派社会民主主义的家庭政治是否确实存在?

    正像许多其他领域一样,这一制度领域的背景正在发生变化。相关的统计数字是众所周知的。虽然高低不同,但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面临着离婚率急剧上升的趋势。单亲家庭和非婚生子女的比例也急剧上升。1994年,英国有32%的新生婴儿是在婚姻关系之外出生的。在意大利,这一比率仅为7%,而在法国高达35%,丹麦47%,瑞典50%。单身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在许多国家中,只有少数儿童生活在“传统”的家庭环境中。所谓“传统”的家庭环境,是指当孩子处于生物学意义上的幼年时期时,父亲和母亲正式结婚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在这种家庭中,父亲外出工作赚钱,而母亲则在家操持家务。许多人现在都在谈论家庭的衰落。如果这种衰落的确正在发生,它的影响将是极其巨大的。家庭是影响整个社会的各种趋势的一个交会点:不断扩大的性别平等、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性行为和性期待的改变,以及家庭与工作之间关系的转变,都首先体现在家庭之中。

    对于这些变化所带来的后果,右翼人主持有一种特别的说法:家庭正处于危机之中,因为传统的家庭正在解体。补救的办法来自于下面这种分析。婚姻的神圣性应当得到重申。婚姻是漂移不定的成年男人的主要情感培育场所,可以使他们承担起义务和责任,否则他们就会放弃它们。根据这种观点,无父(fatherlessness)“是这

    一代人所面临的一种最为有害的人口构成趋势。……它还是导致我们所面临的许多最紧迫的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这些问题包括犯罪和青春期少女怀孕、儿童**和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右翼主张,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性,应当使离婚变得非常困难。离经叛道的家庭关系,比如同性恋关系,不应当得到政府和宗教权威的支持,或者应当用积极的办法去阻止它们。法律必须继续禁止同性婚姻。支持单亲家庭的福利制度必须加以取消,以消除它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许多属于左翼的社会民主主义阵营的人士以及自由论者都持有与上述观点大相径庭的论点。在他们看来,当代家庭的演化史其实是传统家庭模式的一种健康的多样化过程。从根本上说,如果多样性和个人选择是这个时代的口号,那么它们为什么不能进入家庭领域呢?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事实:即使不履行正式的结婚手续,两个人也可以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性恋伴侣也有能力像异性伴侣那样把孩子抚养成人;而且,只要拥有足够的资源,单身家长也能够像一对夫妻那样抚育子女。

    新型的政治如何解决家庭问题呢?我们首先应当明白:回到传统家庭模式的思想已经是不可能实现的了。为了说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列出以下几点理由:

    我们正面对着日常生活中的深刻变迁,这一过程是任何政治机构都没有能力加以逆转的。对传统家庭模式的迷恋其实是建立在美化过去的基础上的。在英国,破碎的家庭在19世纪与在今天一样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当时的主要原因是配偶的死亡而不是离婚。历史研究已经越来越多地揭示出传统家庭的阴暗面;在那种家庭模式中,虐待儿童和对儿童实施**的情况远远超出大多数历史学家通常所能想像的程度。传统的家庭主要是一种经济和血缘单位。婚姻关系在过去不像在目前这样个人化,而爱情和情感投入在过去也不是婚姻的主要基础,而它们现在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婚姻的基础是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以及丈夫在法律上对妻子享有的所有权。在英国法律中,直到本世纪早期仍然把妻子视为丈夫的动产。同样,子女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也非常少。传统的家庭中性的标准性是双重的。人们要求已婚妇女必须是“贞洁”的,其部分原因在于要确保父权。而男性则享有更多的性自由。子女是婚姻关系的存在理由。大家庭为人们所认可并被承认为一种常态。我们现在则生活在一个“宝贝孩子”的时代,子女已经不再是一种经济利益,而变成了一种重要的经济成本。子女的身份以及子女的抚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重新回到传统的家庭模式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从这种家庭模式本身之中找出上述任何一点都足以打消这样的企图。因此,毫不奇怪,当右翼评论家提到传统家庭的时候,他们实际上所指的并不是传统家庭,而是在二战以后一段短暂时期出现的一种过渡型的家庭形态,也就是50年代的“理想化”家庭。到那个时期,传统家庭几乎已经完全消失了,但妇女仍然尚未大量进入劳动力市场,而性别不平等仍然明显存在。

    那么,与右翼观点相反的观点是否具有说服力呢?没有。因为单是“家庭形式的多样化是可取的和没有问题的”这样一种观点就令人无法相信。离婚对子女生活的影响永远是难以估量的,因为我们无从知道如果他们的父母不离婚将会怎样。但是,迄今为止大量而全面的研究都已经证明,下面这样一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由单亲抚养长大的孩子丝毫也不逊色于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长大的孩子。”部分的原因是经济方面的,即与离婚相伴随的收入的突然下降。但是还有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充分关注,也缺乏充分的社会联系。这些研究表明:分居或离婚弱化了子女与父亲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削弱了子女与父亲的朋友和熟人圈子的联系。在广泛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者们得出了这样一种结论:单身母亲不可能获得强有力的支持网络或者比较广泛的家庭联系。

    婚姻、家庭和子女的照顾都面临着各种困难,而我们的问题在于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政治策略来改善它们,以及我们应当为什么样的理想家庭状态而努力。首先,也是最为根本的,是我们必须从两性平等的原则出发——这一点不能有丝毫让步。谈到今天的家庭,我们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民主的道路。家庭正变得越来越民主,这一进程直追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进程;而且,这一民主化进程指出了家庭生活把个人选择与社会团结结合起来的途径。

    家庭民主与政治民主的标准令人惊奇地相似。公共领域中的民主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个人的种种权利、不受暴力干涉地自由讨论问题、以及在与传统的协调过程中获得(而不是被传统赋予)的权威。民主化的家庭也分享着这些特征,其中有一些特征已经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保护。家庭中的民主意味着平等、相互尊重、独立自主、通过协商来作出决策,以及不受暴力侵犯的自由。这些也为父母一子女关系提供了一个样本。当然,家长在子女面前仍将争取自己的权威,这也无可厚非;但这种权威越来越具有可以商量的特性,而且越来越开放。这些特性不但适用于异性家庭,而且也完全适用于同性恋关系之中。

    民主化的家庭也是一种理想。那么,社会民主主义者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促进这种理想的实现呢?政府应当专门为此做些什么呢?正像在别的领域一样,重点应该放在确保自主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上。在这方面,积极的鼓励应当与其他的方式并驾齐驱。人们普遍向往着家庭能够在这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上提供一种稳定感。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家庭既可能弥补由这个世界上的因素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可能跟着这些因素走。人们已经对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问题给予了许多的关注,但个人带入到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能力也是同样重要的。在变化——甚至是在像离婚这样的重大变故——中维持关系的能力不仅对个人的幸福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决定着个人能否与自己的子女保持不间断的联系。

    家庭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加以考虑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对儿童的保护和照料。增加离婚的难度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这种办法可能会使形式上的离婚率有所降低,但却无法阻止分居,甚至还可能会使许多人逃避结婚,这将与那些提议制定更加严格的离婚法的人们的初衷正好相反。

    民主的家庭关系意味着分担照料子女的责任,特别是在父亲和母亲之间以及家长和非家长之间,更要分担责任。因为就整个社会而言,母亲承担着照料子女的、不成比例的成本(并且也分享着不成比例的情感回报)。结婚和生养子女总被认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事。但是,在非传统化的家庭中,是否要一个孩子已经成为与以往截然不同的一项决策。这样,这两者就逐渐分离开来了。在婚姻关系之外出生的孩子的比例可能不会减少,而两人之间维持一生的性关系将变得越来越罕见。因此,在抚养子女方面的契约性承诺可以从婚姻中分离出来;而且,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都必须作出这样的承诺:未婚的父亲和已婚的父亲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男女双方都应当意识到:性行为有可能带来终身的责任,包括其中的任何一方都能受到保护而免受人身虐待。与其他的造就更加积极的父亲形象的文化变迁相结合,这样一种父亲角色的重新调整将逐渐削弱“单亲”的概念。强制实施家长契约这一举措本身并不是没有问题的。显然,人们完全可以寻找到其他的平衡风险与责任的办法。

    在家庭中,正像在其他领域中一样,民生很难实现,而且更难坚持。就子女的照料而言,民主意味着共同承担做父母的义务,但是目前的现实情况距此还相差很远。右翼人士在传统家庭的解体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往往伴随着一种关于男人的局限性的论点:男人天生就没有目标和计划,并且在道德上不负责任;除非他们被安全地约束在一种传统类型的家庭之中,否则他们就会成为一股使社会走向分裂的力量。

    但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对于大多数男人而言,正像对女人而言一样,离婚是一种痛苦和令人伤心的经历。绝大多数男人都不会因为摆脱了对其子女的责任而感到轻松惬意。大多数男人都会想方设法保持与子女的关系,即使在面临巨大困难时也是这样。许多男人之所以同子女失去联系,乃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感情创伤或者是受到前伴侣的明确敌视,而不是由于他们想要追求一种不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正像一位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在那些离婚之后仍然与子女保持密切关系的父亲和没有这样做的父亲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泾渭分明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不是父亲的态度,而是其他人的反应以及一些偶然事件,这些事件使事情朝某一个方向而不是另外的方向发展。许多父亲的确同他们的子女失去了联系,而且的确不再从经济上支持他们的子女。但是,与“不负责任的男性”观恰好相反,这似乎不是一个性别属性上的问题。一项由美国人口调查局进行的研究表明:与没有监护权的父亲相比,没有监护权的母亲不支付法院判决其支付的子女抚养费的可能性更大。

    我们可以通过许多方面的创新来鼓励父母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与“单身母亲”的概念一样,“缺席的家长”一词在法律上的广泛应用有助于使人们铭记这样一种情况:父母当中的一方(通常是父亲)被看成而且实际上被当成是不重要的。经济因素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什么没有同孩子们住在一起的父亲就不能像单身母亲那样获得照顾孩子或者在孩子们放学后照料他们的机会?父亲们应当比现在享有更多的照顾子女的权利,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他们提供履行其职责的条件。

    政治家们经常提到需要通过强有力的家庭纽带来维持社会的凝聚力。他们这样做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对这种说法作出某些限定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家庭”不能单指养育子女的家长。子女也应当对他们的父母负起责任,而不是与此相反。我们至少应当认真考虑一下是否应该使这种责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实际上,美国联邦政府在1983年就试图要求子女帮助照顾年迈的父母,这项要求是“医疗保健协助”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此项建议从未得到实施,虽然有大约26个州现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子女为贫困的父母提供援助。尽管这些法规很少实施,但是,它们所体现的观念很快就会成为社会公认的标准。比如,这些义务可以同终身的家长契约结合起来。

    其次,我们很容易发现,家庭并不一定能够创造社会团结。意大利南部地区的情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大规模的例证。而且,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的环境中也可能出现。比如,我们在贫民区就可能会发现犯罪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强大的血缘纽带和义务正是他们从事违法活动的基础。即使是遵纪守法的家庭,也有可能与世隔绝并且放弃自己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只有当强有力的家庭纽带不仅向内看而且向外看时,它才可能成为加强社会凝聚力的一种重要资源。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整合性家庭”的真正含义。家庭关系是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结构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