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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杰文斯《理论》、门格尔《原理》和瓦尔拉斯《纲要》所阐述的边际效用理论(一)(1/2)

    Ⅰ

    边际效用学派的三本奠基之作出现于1870年代初。威廉·斯坦利·杰文斯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卡尔·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出版于1871年,里昂·瓦尔拉斯的《纯粹政治经济学纲要》第一部分出版于1874年,第二部分出版于1877年。我们已经说明了促使这些作者以其各自的方式阐述效用理论的各种条件,现在我们来对这三本完全独立著作的某些方面作一比较。

    这三本书所提供的效用理论的资料,其质量之高、范围之广,远非以往许多片断的讨论材料可比拟,他们为边际效用学派的兴起奠立了适当的基础。本章将依次讨论以下问题:三位奠基人所用术语的差别;生产要素的效用;得自交换的预期效用;总效用的再分割;可分割性所引起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效用的测定问题。下一章将讨论其他一些问题:个人之间效用的比较;效用函数的形式;收入的边际效用;最大化;劳动价值论及其同需求曲线的关系。

    Ⅱ

    边际效用学派的三位奠基人都没有使用过“边际效用”这个术语,下文将会提到,这个术语最早出现于德文是在1884年,出现于英文是在1888年,出现于法文就更晚了。这个术语出现时,杰文斯已经过世。门格尔在“边际效用”一词通用之后很久依然健在,但他从未用过这个词。瓦尔拉斯坚守着他自己对“边际效用”的特殊和首创的说法,拒不接受新术语。1890年代以前,其他经济学家也没有普遍使用这个术语。

    至于“效用”一词(在今日经济学通用的意义上),杰文斯和瓦尔拉斯至少还使用过,而门格尔却不然,他从未用过。他坚持认为,效用(在我们现在理解的意义上)对物品价值的决定不起作用。在大多数场合,门格尔都避而不用“效用”一词,即使用,也要指出,它对考察价值是不适宜的。门格尔何以这样看待“效用”呢?看来,这主要是由于他拒绝把效用量的变动同物品量的变动联系起来所致,尽管他没有明确这样说过。在门格尔看来,效用从性质上来说是不分等级的,就如同死亡一样,所以他坚决反对把价值和效用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价值是分等级的,而效用是一次性的。

    门格尔用以代替“边际效用”的是“满足的意义”。满足本身同效用一样,在数量上是不会变动的,但满足意义是变动的。他限于讨论由具体**的实现而带来的满足的意义,这个**,指的是由物品总量的一部分来实现的那种**。这就是他谈论边际效用的方式。程序上和语言上的这种差别,明显地反映在他首次的一般陈述中,这个陈述后来以边际效用递减法而闻名。门格尔说:“任何一种特殊**的满足,达到一定程度,都会具有相对来说最高的意义,进一步的满足的意义就会逐渐减少,直到最后达到这样一种程度,那个特殊**的更多的满足变得毫无意义了。”请注意,在这段话中,门格尔根本没有提及物品。

    另一方面,杰文斯却依据门格尔未曾说明的真实的物品来表述他的思想。在讨论效用时,他开始就说:“把我们的注意力尽可能地转向产生快乐和痛苦的实物对象和行为是适宜的。”于是他把满足**的能力附于物品之上,并称此能力为“效用”。这样以来,杰文斯对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的表述,在外表上就不同于门格尔的表述。杰文斯说:“表现最后效用程度的函数的变动,是所有经济问题中最关键之点。作为一个普遍法则,可以表述如下:效用程度随商品量的变化而变化,商品数量增加,效用程度最终会减少。”

    瓦尔拉斯的说法与杰文斯相仿。他只论及到个人从**的实现而得到满足的条件。他集中注意那些能够满足**从而具有效用的物品,因而他对边际效用递减法则的最初表述,看来更接近于杰文斯而不是门格尔的表述。瓦尔拉斯说:“从所消费的物品的第一个单位或该单位的第一部分,到最后单位或最后部分,内含的效用总是减少的。”

    瓦尔拉斯最初是用“内含效用”来说明“边际效用”的,这个词来自他父亲的说法,其父用它表示消费者**感受的“大约的紧迫程度”。这个词在不多几页中反复使用了10次,然后突然以稀少性一词取而代之。稀少性这个词也是从他父亲那里借用来的,而且同他的著作的联系最为密切。他把“稀少性”定义为“消费一定量商品所满足的最后**的强度”。瓦尔拉斯从此就用“稀少性”或“最后**满足程度”来表示边际效用。

    瓦尔拉斯中途改变用语,显然部分地是为了说明消费者行为中最后消费单位的影响。他可能想用“最后**满足程度”来显示消费的次序,这在他的图式和方程式中均无反映。但这不是改变用语的充分理由。杰文斯在《理论》一书中的作法同样是含糊的,他最初给边际效用下定义时,也没有涉及消费者进行消费的特殊次序,后来,他改变了说法,以表达消费者使用物品的最后单位或终点单位的意义。他起初说“效用强度”或“效用程度”,但当他想强调消费的先后次序时,便代之以“最后效用程度”或“终点效用”。门格尔不曾强调消费的任何时间模式。

    Ⅲ

    边际效用论的三位奠基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只有在他们生产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物品时才有效用。门格尔把这种关系单挑出来,作了详细的研究。他把所有物品分为不同的等级,较高等级物品的价值取决于第一等级物品(直接适于消费)的价值。门格尔把得自第一等级物品的满足称为“直接的”**满足,而把得自较高等级物品的满足称为“间接的”**满足。门格尔在这方面提出了一种一般均衡模式,但这种模式不完善,因为它强调因果关系,而市场的情形却是同时决定的关系。可见,对经济过程的观察,瓦尔拉斯优于门格尔。瓦尔拉斯在其最完善的体系中,把所有产品和所有要素的价值完全地联系在一起了。

    杰文斯把来自消费品的效用称作“直接效用”,而把来自生产要素的效用叫做“中间效用”,但是,一般来说,他对生产要素价格同其所生产的消费品的边际效用的关系的陈述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他起初像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一样,分析消费品的价值决定,然而,接着他又把生产和消费的考察联在一起。在杰文斯心目中可能有某种类似的含糊不清的想法,但没有完全予以实现。看来,杰文斯更多地圈于传统,在完成了交换一节之后,他用了三章的篇幅讨论劳动、地租和资本这类传统的论题,最后以“结论”结束了全书。

    Ⅳ

    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注意到,许多物品的有用性,不是来自它对所有者的直接满足,而是由于它们通过交换可以支配其他的物品。瓦尔拉斯很少利用这个区分,虽然他有一次对此有过明确地表述。他说:“一旦所有能被占有的物品……已被占有,他们便处于一定的关系中,这种关系来自下述事实:任何稀缺物品,除了它自身特有的效用以外,还有一种特殊性质,即它依据一定的比例可以同任何其他物品相交换。”然而在其余的分析中,瓦尔拉斯只用他所谓的“特有效用”即直接来自物品本身的效用,尽管他没有再提及这个名词。

    杰文斯指出,人们评价物品,不仅因其能满足消费需求,而且因其能交换其他所需之物品。杰文斯称来自后者的效用为“获得的效用”。他想进一步运用这个概念,但没有成功。他说:“我们以(一种商品)增量的需求强度”衡量它的价值,“但是,一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的能力极大地扩展了这种效用的范围。我们不再限于从商品的直接所有者需求的角度来考察商品的效用程度;这是因为它也许对其他人有更高的效用,并且可以转移到直接所有者手中,以交换对买者有较高效用的商品。交换的一般结果是,一切商品,就其最后被消费的部分来说,将处于相同的效用水平。”

    门格尔用“直接地”和“间接地”两个副词来形容个人获得满足的活动方式,即通过消费商品本身,还是通过交换。门格尔把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前者是指通过直接使用得到的,后者则是间接得到的。”他指出,有些物品可能只有使用价值或者只有交换价值,但通常是两者皆有,在此情况下,其中较大的一个决定满足的意义,从而决定物品的经济价值。

    三位作者这种暗含的说法,即交换价值是决定交换价值的一个要素,显然是根本错误的。他们都没有准备把这一观点以任何严格的形式揉进自己的论证中,可以推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的图解中,它确实也没有起作用。如果利用间接效用,则应在每条效用曲线上打一个价值的结,在这个结上,从某物品获得的货币的效用,要大于该物品本身增加的数量。在收入的边际效用不变的条件下,某特定物品对个人的边际效用曲线将会下降,只有自由物品的边际效用曲线会到达表示数量的轴线(假定该效用曲线包括了通过交换该物品所得到的满足)。此外,该物品交换价值的每一变动都将改变曲线上这个结的位置。显然,这个结的曲线无助于决定交换价值,因为它本身取决于交换价值。

    有一个事实同这种间接效用观点有关,即交换者在交换中可以象征性地提供或者不提供物品。也就是说,生产者出售他们的全部产品,但用户却象征性地不出售任何物品。三位作者注意到了这种情况,指出这不同于他们用以说明交换的一般模式或例证,并试图解释这种差别。门格尔只注意到下述情况:某些人提供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物品进行交换,而别人一点也不提供。他之所以会提出这种不精确的说法,部分因为他没有像杰文斯和瓦尔拉斯那样,用数学模式说明经济过程,所以他就不能像他们那样明确地领会到,依据他的逻辑,提供一切或什么也不提供的结果。然而,即使在门格尔的算术模式中,也应对交换者提供一切物品或什么也不提供的情况予以解说。瓦尔拉斯和杰文斯对此则有更明确地解释,有必要稍加评论。杰文斯是把它作为交换方程式的“缺陷”来谈的。瓦尔拉斯也认识到,一种物品对于不使用它的人来说没有稀少性,所以,他的方程式体系在杰文斯的意义上就失效了。为此,他提出“假设的稀少性”的说法,用以表明“将要满足或可能被满足的最后需求强度”。

    Ⅴ

    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用数学模式解释他们的效用理论,所以,他们发现,如果假定物品在数量上可以分割,会方便于分析。但他们也认识到,经济生活的有关数量,全部或大部分都不是这样的,因此他们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