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七章 质押(1/2)

    第2071条 质押契约为债务人将作为担保债务的物件交付于其债权人的契约。

    第2072条 动产质押契约称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押契约称为“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2073条 动产质权赋与债权人在质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74条 此种优先权仅限于合法登记的公证书或私证书所记载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作为担保品物件的性质、种类或黏附于证书的记录所载该物件质量、重量、及长度的范围内发生。

    但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始有作成证书和登记的必要。

    第2075条 前条的优先权如以无形动产——例如有关动产的请求权—为标的,仅得以公证书或私证书作成且经登记并通知设定质权的请求权的债务人时,始得成立。

    第2076条 在任何情形下,如质物仅在债权人或经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手中并继续占有时,其优先权始存在于质物之上。

    第2077条 第三人亦得为债务人而提供质物。

    第2078条 债权人在债务不清偿时,不得处分质物:但债权人得请求法院准其依照鉴定人的估价,在债务的限度内,将质物作为代物清偿而归属于自己,或以拍卖方法,将质物出售之。

    凡允许债权人不具备前项方式而取得或处分质物的约款无效。

    第2079条 债务人在其质物所有权被剥夺(强制执行)以前,仍保有质物的所有权;在债权人占有中的质物,亦仅寄托于债权人以确保其优先权。

    第2080条 债权人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对于因自己过失所发生质物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

    但债权人为债务人保存质物所支出有益并必要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偿还之。

    第2081条 在以债权作质时,该债权如订有利息,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内取偿自己债权的利息。

    如以债权作质所担保的债未订有利息时,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取偿自己债权的原本。

    第2082条 债务人仅于以质权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质物,但质物占有人滥用质物时,不在此限。

    同一债务人于设定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