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六章 民事拘留(1/2)

    第2059条 在民事上有假冒情形时,得处以民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冒:

    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而以之出售或抵押时;

    二、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而诡称并未设有负担时;或诡称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小于其实际负担时。

    第20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处以民事拘留:

    一、在紧急寄托的情形〔受寄人有恶意时〕;

    二、在以暴行夺去所有人的不动产,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在不法占有期中所收取的果实,并偿还所有人所受的损失时〔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应拘留侵夺占有的行为人〕;

    三、对于负责受寄金钱的官吏,请求返还金钱〔而拒绝返还〕时;

    四、对于讼争物受寄人,或法院所任命的其他保管人,请求返还寄托物〔而拒绝返还〕时;

    五、对于裁判上保证人和得处以民事拘留的保证人〔因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但在后一情形,以保证人曾承诺此种执行方法者为限;

    六、对于官吏,因其违背命令而不交出所保存的原本时;

    七、对于公证人、律师及执行员,请求返还其在职务上代诉讼人收受的权利证书和款项〔而拒绝返还〕时。

    第2061条 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败诉人经确定判决判令其迁离不动产而拒绝履行时,法院在送达第一次判决于败诉人本人或其住所十五日后,得为第二次判决,处以民事拘留。

    如土地或不动产距离败诉人住所地在五十公里以上时,前项十五日的期间,应按每五十公里增加一日。

    第2062条 对于承租人,关于乡村财产租金的支付,除租赁契约明白约定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