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玉才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法学总论-古罗马-查士丁尼 >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2/2)

些诉讼中,受到不利判决的被告时成为不名誉的人,例如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便是如此;又如监护、委任,寄托等诉讼,但以正面诉讼为限,不包括反面诉讼①。此外如合伙之诉,从双方说来都是正面的,因此不利的判决对任何受到这种判决的合伙人说来都是不名誉的。但是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不仅被判败诉的人,而且与对方进行妥协的人,同样成为不名誉的人②;而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侵权行为和根据契约而成为债务人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区别。

    ①

    反面诉讼是对受监护人、委任人、寄托人等提起的,目的在于请求偿还监护人、受任人,受寄人等所支出之费用(参阅本《法学阶梯》,3.27.1)。

    ② 因为妥协等于承认犯了不法行为。

    3.在提起任何诉讼时,首先一件事是遵守**官告示中关于传唤到庭这一部分的规定。因为无论如何必须传唤被告到底,即接受有权审判的长官的审理。在这一部分告示中,**官对家长和保护人,甚至对男女保护人的尊卑亲属表示这样的尊敬,以致子女和被释自由人,如不事先获得**官的准许,即不得传唤这些人到庭。未经**官准许而传唤他们到庭的,处以五十个索立杜斯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