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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1/2)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必须指出,制定和维护法律的人向来非常注意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这也是朕所关心的。做到这一点的最好办法在于,有时采用罚金,有时采用庄严宣誓,有时利用害怕丧失名誉的心理来抑制原告或被告的轻举妄动。

    1.根据本皇帝宪令,所有被告都应先宣誓;除非被告首先宣誓,说他确信自己有充分理由对起诉进行反驳,他就不准作辩护性的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当被告矢口否认他的债务时,原告得对他诉请加倍给付,例如损害赔偿或给予崇敬场地遗赠物之诉。在另一些情况下,诉讼一开始即以超过单价为标的,例如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四倍,非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两倍。有此情形或类似情形时,不论被告否认或承认,诉讼标的总是超过单价。至于原告方面的健讼,同样受到抑制,因为根据本皇帝宪令他应作出关于诬告的宣誓。当事人双方的律师也应宣誓,这是本皇帝另一宪令所规定的。采用以上种种方式,目的在于替代昔日采用而业经废止的诬告诉讼,这种诉讼对原告判处诉讼标的十分之一的罚金,但事实上从未实际执行。现在已不这样做,代之以采用宣誓的办法,已如上述;另一方面,又使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的人负担偿还他方所受损失和所支出费用的义务。

    2.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