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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2/2)

*官得依一方之请求,命邻人提供担保,称为防止损害的担保。

    ③

    遗赠附有期间或条件的,受遗赠人不得立即请求给忖,**官得为受遗赠人的利益命他方提供担保,使妥善保管遗赠物。

    ④ 国家长官之一,享有一部分司法权。

    3.合意的要式口约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缔结的口约,即既非出自审判员也非出自**官的命令,而是根据缔约人的同意。可以说,有多少种能作为缔约的物,就有多少种合意的要式口约。

    4.共同的要式口约,例如旨在保全受监护人的利益的口约⑤,有时根据**官命令缔结,有时在没有其他办法时由审判员命令给予受监护人担保,以保护其财产。关于某事须经加以追认的要式口约①也属于这一类。

    ⑤ 见本《法学阶梯》1.24 ,首段。

    ① 见本《法学阶梯》,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