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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1/2)

    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要式口约分为审判员的、**官的、合意的和共同的——既是审判员又是**官的要式口约。

    1.审判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审判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提供不进行欺诈的担保①,承诺追捕在逃奴隶或偿付奴隶身价等。

    ①

    一方请求返还属于他的奴隶,对方也把奴隶还给他了,照例审判员应把对方开释,对方也不再负担任何义务。但可能征实行返还之前,对方为了报复或出于恶意而使奴隶吞食毒物,如无条件将其开释,有失公允。审判员应依职权命其提供担保,保证并无任何欺诈或恶意行为。

    2.**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关于防止损害的担保②或遗赠担保③的要式口约。**官的要式口约包括市政官④的要式口约在内,因为这种口约同样是根据司法官的职权而来的。

    ② 邻屋有坍塌和造成损害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