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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1/2)

    第八篇 被释自由人的指定分配

    最后,关于被释自由人的财产,必须指出,元老院已通过决议,规定被释自由人的财产虽然属于其保护人的列在同一亲等的子女共同所有,但家长得把被释自由人本人指定分配给子女中任何一人。因此,在他死亡后,被分配到被释自由人的子女,视为单独的保护人。至于在无任何指定分配行为时可同样对被释自由人的财产享有权利的其他子女,则完全被排除;但若指定分配的子女死后未遗有任何卑亲属,其他子女就恢复原来的权利。

    1.被释自由人,不问男性或女性,均得被指定分配给儿子或孙子,也可被指定分配给女儿或孙女。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其权力下的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