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篇 血亲继承(2/2)


    ③ LexAnastaslana,公元498年公布,规定披解除家长权的兄弟姐妹保有宗亲权利,但仅取得未被解除家长仅时所应得的半数。公元534年,即本《法学阶梯》公布翌年,查帝在肯定该法的同时,取消上述半数的削减,并使他们的子女(即一亲等血亲卑亲属)同样享有这种权利。

    2.**官又使通过女性关系的旁系亲属列在第三顺序,以亲等接近资格而继承。

    3.收养者家中的子女,也同列在第三顺序以继承其生父生母的遗产。

    4.显然,生父不确定的子女,无宗亲可言;因为宗亲关系从父、血亲关系从母,而他们是视为没有父亲的。根据同样理由,他们相互间不可能存在父系血族关系,因为父系血族是宗族的一种,因此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只能是血亲,是通过母亲的血亲。所以,**官告示中关于血亲以亲等接近而取得遗产占有的部分规定,对他们一律适用。

    5.这里有必要指出,无论根据十二表法,或根据关于准许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占有的**官告示,如系宗亲,即使是十亲等的远亲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官所规定血亲依亲等接近取得遗产占有的,以不超过六亲等为限,如系七亲等,仅以隔房堂兄弟姐妹的子女为限,始准取得遗产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