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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1/2)

    第五篇 使用权与居住权

    单纯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相同,也依用益权终止的各种方式而消灭。

    1.但使用权的内容当然比用益权的自容狭小,因为对于土地享有单纯使用权的人视为仅有权采取其每日所需的蔬菜、果实、花卉、饲草、稻草和木材。他可以在土地上居住,只要他不妨害土地所有人,也不阻碍在土地上从事耕种的人。

    他不能把他的权利出卖、出租或无偿让与他人,而用益权人则可以这样做①。

    ①

    用益权本身虽然不得转移于第三者(见本《法学阶梯》,2.4.3),但用益权人不妨把他的用益出租或出卖于他人,而仍保持用益权人的地位和责任。

    2.对于房屋有使用权的人,他对房屋的权利只限于他本人在房屋中居住;他不得将他的权利移转于他人。在经过一番犹豫之后,才容许有使用权的人在房屋中招待客人,跟他的妻子、子女、被释自由人和象他的奴隶那样供他使用的其他自由人一起居住。如果使用权属于妇女,她也可以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