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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在私人决策、机构决策与集体决策过程中的选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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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导言

    在这一章里,我将运用比较与对比法,对个人在下列三个不同的地位或角色中的选择行为进行考察与分析:(l)个人作为一个私人的、自主的单位,该单位处在明确规定的、能保护和行使所有权的法定结构内;个人作为一个独立单位,这是一个在有效的竞争性市场范围内个人购买者或个人销售者理想的概念化模型;(2)个人以一个确定的当事者的身份行动,他是为一个定义明确的共同体行动的,该共同体不仅包括他,而且包括别人(也可能不包括他);(3)个人在一个由一些人构成的集团中作为一个单个的选择者,而这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作出关于该集团的决策,规则的作用就在于使不同个人的选择合成某一个集体决策。这第三个模式的理想概念在一个人数众多的政治选民体中的个别投票人的选择行为上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那些众多的选民们是按多数决定原则或票数最多者获胜的原则来作出集体决策的。

    我所强调的是个人所处的地位与场合的不同对于其选择行为的影响。为了使分析清晰,我把同一个人置于上述三种体制结构中的每一种场合,或者把他(她)置于上述三种体制结构的某种结合状态之中。我所强调的是,不同的体制结构会对个人所面临的关于选择的机会成本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对于任何一种体制结构比较中所包含的规范问题将不会直接进行论述。

    当然,我在这里作的许多分析所涉及到的背景。可在我自己以前写的著作与别的学者的著作中找到。②然而,在我希望使至今仍然含糊不清的地方得到澄清的分析过程中,对于该背景进行一种“方式不同的重温”,将是有好处的。

    二 在私人角色中的个入选择

    人们对于个人的私人选择的模型是比较熟悉的,这个模型自然是经济理论家的惯用手法。尽管个人行为可能与这个人所遇上的包含其他许多人的社会相互关系不可分离,然而,在一种有限制的场合下,分析仍假定不存在人与人的人事关系。正如我的导师弗兰克·奈特经常喜欢说的那样,“在竞争

    中不存在竞争”。个人的选择行为在分析时可以看成是与鲁宾逊·克鲁索在星期五出现以前在荒岛上的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在理想的竞争市场上,个人只是许多作为买者身份进入市场的人当甲的一员,对于那个市场来说,他是一个潜在的购买者;个人又是许多作为卖者身份进入市场的个人当中的一员,对于那个市场来说,他是一个潜在的销售者。按照定义的限制,这个个人对于他据以购买与/或销售商品与劳务的贸易条件是无法控制的。由这个结论,又可以推理出下列结论:个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影响是全然不知的。他既没感觉到自己对别人施加的力量,也不了解别人对他自己施加的影响。个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与以金钱形式表示的利弊联系起来,但是,这两方面的影响是完全互相抵消的;在理想的市场选择中,对于个人行为来说,不存在净外在利益,也不存在净外在损失。

    从上述状况出发,我们可以得到以下推理,任何选择所造成的被认识到的成本与利益,从它们只能直接影响个人的效用或满足的意义上来说,它们只能是私人的成本与利益,而个人正是基于这些对成本与利益的认识在可行的各种选择行为中采取一种行为。在这种场合,对选择者来说,机会成本是由于放弃别的选择机会所造成的效用的损失。

    在上述这种理想的市场模型中,在对选择所负的责任与选择的后果所造成的可被观察到的直接效果的归宿之间,是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的。如果个人不作选择或不采取行动,那当然不会对他(她)自己或对别人造成后果。如果不进行选择,也就不会发生由上一个选择行为所导致的下一个明确的选择行为了。④这里、选择的责任线索是清楚的。选择的直接归宿是公平地落到选择者与行动者本人的头上的。在该模型的定义中,尽管相互有联系的交易活动会形成一种蛛网状态的复杂关联,然而,对于别的人来说,选择不会产生直接效应。这个模型就这样变成了“纸牌房子”的对立面;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任何一张单独的“纸牌”的位置变化都不会影响别的任何纸牌所处的位置。

    三 在一种纯粹的当事者角色中的个入选择

    能够对个人选择行为进行分析的第二种理想环境是纯粹的当事者角色。在这种当事者中,一个有代表性的个人对于有关选择所采取的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然而,有关的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尽管理解该当事者,却不用承担直接的效果归宿。选择所造成的任何利益或损失都不用由作出决策的权威人士来承担,而是由别的人所承担。在这种有限制的模型中.全部直接可观察到的效用流量(正的或负的)。用我们所熟悉的经济学术语来说,都是外在的,而在前面第一个模式中则相反,那里全部效用流量都是“内在的”。

    为别人选择与采取行动的当事者,以及那些其选择必然会影响别人生存的人,是不用像第一个模式中的私人选择者那样,直接承受选择后的成本的。在以上两种模式中,影响选

    择的机会成本或选择以前的机会成本必须被理解为是在预期

    放弃或牺牲别的选择机会后所造成的选择者效用的损失。然

    而,在前面所讨论过的私人选择模型中,这种选择所造成的成

    本是与个人对选择后的服务的折现值的评估有关的,而那个

    选择后所产生的服务的折现值是个人对于放弃了别的选择机会所能得到的服务的期望值。相反,在当事者模型中,不管个人他或个人她选择了某种什么行为,当事者对于他或她所能得到的服务的流量的预期值是不会有什么改变的。选择后与行动后在服务流量上所发生的变化是完全落在当事者为之进行选择的人们身上了,也就是说,是完全落在共同体以外的人们身上了。

    然而,这个当事者采取一种使所估计的戍本与效益可以抵消的选择。但是,什么是他或她所面临的机会成本呢?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一群朋友要求你推荐(作为他们的当事者,去选择)一家海味或者是一家牛排餐馆。他们知道你本身是不会与他们一块儿吃这一顿饭的。在这个选择中,你成了一个纯粹的当事者。吃牛排的机会成本将是由于没有能吃上海味而丧失的效用价值。

    纯粹的当事者的选择是用不着与他或她为之行动的人们所承受的利益归宿的预期值相联系的在我们这个例子中,考虑一些可能的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直接表现出来的,也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这个当事人会说,(1)“如果我去的话,我会到牛排餐馆吃。”或者他会说,(2)“我觉得你们也许会觉得去牛排餐馆更好一些。”或者他会说,(3)“我认为对你们来说,牛排餐馆更为合适。”或者他会对本人说,(4)“我喜欢牛排餐馆中的女服务员。”请注意,在上述四种回答中,只有第二种回答所陈述的去牛排餐馆的“理由”才与私人在承受全部选择后果的前提下所作出的选择行为一致。还应注意。只有第二条理由,才会产生纠正错误的反馈。如果这伙朋友对这个当事人说,“我们不喜欢你所建议的那家餐馆”,那末,只有在第二个理由支配开始的选择的前提下,选择才有可能被纠正。如果当事者出于所列举的别的理由,或者出于别的没有被列举的任何理由,那末,关于那一伙朋友并不喜欢上牛排餐馆这种选择后的知识将不会与当事者的错误对上号。如果在后来的时期中面临着同样的选择。那末,由于选择后的知识与当事者的错误对不上号,就不会存在“纠正”错误的反效应。

    在当事者体制下所存在的作出选择的责任与选择效果的归宿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为我们研究制约当事者选择行为的规则提供了基础。当事者将在一种规则的指导下进行选择,这种规则要求选择应在“承担后果归宿的人们的利益范围内”进行。在这个条件下,如果没有选择对受影响的群体最有利的行为,对于选择的当事者来说,其代价就成了违反上述规则而受到的制裁或惩罚,这种制裁或惩罚的预期是以效用损失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要规则本身所存在的含糊不清使得发现与惩罚犯规行为的工作变得困难起来,那么,这种规则的存在就会使当事者在为别人进行选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独断专行与任意弄权找到庇护的场所。

    在控制当事者的方面,更有效的方法存在于以下途径,一方面,得从纯粹的当事者规则以外的角度去寻找;另一方面,得从对于任命的限制上去寻找。如果为群体作出选择的当事者应该是该群体的一员,如果这个当事者在某种程度上与群体的利益与损失唇齿相连,那么,这位当事者至少会置身于直接承担选择后果的群体之中。这个后果将用来限制选择后果所波及的范围,而且很可能这种限制会是很厉害服

    进一步的措施就包括,通过像追求利润的企业那样的由有所有权的阶层所构成的体制,来使当事者的选择责任与这种选择的后果归宿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一个人可以被赋予权力以公众的名义采取行动,然而,与此同时他要承担选择后果的归宿,以便确保这个当事者会在利益与损失中承担比通常的比例更高的份额、通常的利益与损失的承担份额是以高低不一的契约规定水准来表现的。这种安排有效地以当事者选择来取代个人的私人选择。

    在控制当事者的权力方面,更为熟知的方法根植于下列规则之中,这些规则允许受当事者影响的人们有权更替当事者,重新确立新的被任命者。在这类规则下,行动的当事者必须一直想到这样一件事,即他或她可能会被他或她为之服务的公众所撤换。在进行任何决策的过程中,机会成本的一个方面将是,对于该决策也许会使决策者陷于被撤换的前景的估计。上述关于把当事者撵出岗位的项期当然会限制当事者任意专横的行为,迫使他或她不能随个人一时的兴致随便采取选择行为,然而,这种限制的具体形式将取决于规则的特殊特征。

    这里,我所关切的并不是特殊的制度或某一个当事者。相反,我所强调的是,在当事者作出选择的条件下,当事者作决策时所据的效用估算是完全不同于在私人选择场合个人所面临的效用估算的。关于限制当事者行为的规则充其量不过是在某些方面恢复当事者的行为与他所为之服务的人的行为之间的一致性,而后者既要对当事者所作的选择作出反应,又受当事者选择行为的影响。然而,只要在责任与效果的归宿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那么,在上述两种场合中对效用进行估算肯定会有差别。

    四 个人在集体决策的角色办的选择行为

    在集体决策背景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前面讨论过的私人选择与当事者选择角色是不同的。用选择的责任、行动的后果以及效果的归宿这些术语来表达,在一种集体决策中,至少在其理想的模型中,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既不承担决策的责任(即行动的责任),也不承担行为效果的归宿。在这种场合,个人选择基本上是处于一种不负责任的状态。因此,我们在这里要对此进行专门分析。

    不论是在私人选择的场合,还是在当事者选择的场合,个人在选择时都知道,当他在一组可供选择的行动中选取一种行动程序时,这种被选取的行动程序是会被付诸实施的。在相关的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别的人也会认识到决策责任的分担问题,于是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个人用25美分购买

    一个苹果时知道,当他对销售者付出25美分时,他将得到一个苹果。同样,当一个人作为投资的当事者决定把1万美元的股票转化为债券时,也是知道这种转换会按他的命令实际地被执行的。因此,这里存在着一种选择与其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但是,在集体决策的条件下,这种联系就中断了。设想一下,一个单个投票者处在一个拥有许多投票者、集体决策的结果取决于多数决定或者票多者获胜规则时的情况。该集体作为一个统一体面临A与B这两件方案。结果,这两种方案中如果有一种方案获得了较高的票数,那么,该方案就将作为集体“选择”而被确立起来。

    然而,除了非常罕见的特殊状况以外,个人作为一个投票者是不可能对结果施加影响的。他或她会在投票站中选择方案A而本选择方案风B,

    但是,这两种方案间的选择结果将取决于决策规则的运转过程,选择什么样的结果是与上述投票站中的投票行为相独立的。如果A方案最后比B方案多获得一张选票,那么,选民中没有一个人可以认为自己那一票是起决定作用的,尽管他或她的那一票确实与选举结果有过直接关系。这里,投票者行为与上面讨论过的纯粹市场上个人买者或卖者作为一个无名氏的行为很类似、在纯粹的市场中、没有一个人会直接影响别人的生存。在这种理想化的个人选择的竞争环境下,每个人的行动倒是会通过其选择直接地影响本人的生存。相反,在集体决策场合,个人选择既不会对别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又不会对个人生存直接发生影响。当然,个人的生存以及别人的生存,都将受作为一个共同统一体的集体的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很大的。

    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假定一个投票者预期的关于方案A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10O0美元,而对方案B的收入预期值的现值为80O美元。按通常的语言,运用理性假设,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个人“偏好于’A,而不是偏好于B。但是,当他或她在A与B这两个方案之间投A的赞成票时,如果他或她感到厌烦而根本不愿意投票,那么,那800美元就不会被当作选择

    A放弃 B所必须付出的机会成本来看待。这种结果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投票者没有被置于选择的地位之中,这种位置意味着选择A或B是要承担责任的。一个人在众多的投票者当中作为单个的投票者,是不可能影响最后的选择结果的。在这里,尽管最后的选择结果如何具有“公共性”,但投票者作为一个个人是不能像当事者那样为集体中的其他成员作决策的。在个人表达自己的偏好时,他甚至不能以他或她自己的名义为自己作决策。在这种个人选择上,不存在直接的后果。⑤

    “选择”这个词是否是指个人在一种纯粹的集体决策环境下的选择行为?这本身是有问题的。对于某些不同的方案。个人表达了某种“偏好”,但是,并不存在对这种偏好的直接评估。投票选择至少部分地类似于下列情况:一个人被问道,“你喜欢晴天还是雨天”?假定回答是“晴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个回答提供了关于这个人的信息,即使人们都知道这种麦达出来的偏好对于天气变化没有任何影响。然而,有一点是显然的,即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