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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平竞争规则契约论者关于分配公平的评论(2/2)

累托关于天然差异是固有的观点时更易处理。此外,影向消费值最终份额的起点位置差别的相对重要性,当然会影响对起点位置可能调整的态度。这就是说,如果在决定任何人对经济值的实际支配权中,选择、运气和努力超过出身起点的可能,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也许就相对无甚重大关系。

    我将在第13章间接地然而更详细地讨论这个观点。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重要的,有必要在此加以阐发。在潜在消费阶段,最终产品价值的支配权中可见到的和想像的差别的根源,与经济竞争的“公平”或‘不公平”分配是相关的。考虑一个简单的两人例子。首先,假定个人A与个人B的收入在广义上由他们初始禀赋决定,个人A的禀赋是个人B的两倍。从而个人A的收入是个人B的两倍。把个人A的收入是个人B的两倍的环境问个人A的初始禀赋是个人B的两倍的环境加以比较。但是现在假定;收入份额还取决于选择、运气和努力。在这些附加决定因素进入以前,个人A的收入份额的预期值将超过个人B。可是,在可见结果中,个人B的收入份额会超过个人A。

    在这个环境中,比起在第一个环境,人们将较少关心初始禀赋的差别。

    有必要指出商个进一步的论点。在政治一经济“竞争”中,同“公平”考虑相关的起点的不平等,是指生产一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有价值”的东西的各种机会中的不平等。这些价值不必,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也不应该包括偏好、能力和占有方面人们中所有的可见差别。承认价值的多重性与第二个论点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秩序必定会表现出来的极端复杂的“竞争”中,生产价值的能力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实际上,在较大的’竞争”中,同时存在许多亚竞争,为了获得成功,每一种亚竞争都可能要求有禀赋和能力方面的一种稍有不同的混合。“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每个人在进入

    每个亚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方面与其他人都平等。即使作

    为一种理想,恰当解释的“机会均等”必定被定义为在任何“竞

    争”中、在生产价值的部力方面基本上不存在不可计量的重大

    差别。这个定义对于参与者的特定场合是最适合的。

    十 执行的问题

    可是,由于所有的限定条件和先决条件,公平规则似乎哈

    示着强加给我们某种称为障碍的东西,以便使我们即便达不

    到也接近起点位置的平等,或者用更熟悉的语言说,接近机会平等。可是,在这种”公平”的含义被过于容易地为人们接受之前,我们必须提出并努力回答这个可怕的问题:谁来设置障碍?没有任何外部代理人或君主或仁爱**君主能预先准确找出竞争者中间的差别,并调整起点位置。的确,以为自己处在罗尔斯无知面纱后面的某个初始位置上的个人,会有勇无谋地将设置障碍这个艰苦工作托付给那些被暂时或永久授予政治统治权的人当中的某类人。从真实意义上讲,公平规则可以包括某种起点平等,但如果某些竞争者还被允许担任仲裁人,那么最好完全放弃这种公平规则的考虑。

    即使是最易达成概念上的一致的障碍规则,其执行也会给任何社会造成难以对付的制度困境。如果因为害怕那些被授予统治权的人将为他们自己的私利而利用规则就不委托他们在执行规则中使用他们的自行裁决权,那么,即使是在有限的和近似的意义上,又如何能促进“机会均等”呢?⑤

    这种两难境地的切实解决,是诉诸立宪秩序,诉诸那些在周期内政治倾轧和冲突之外选出的,并对政府行为和私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准永久性约束作用的制度规则选择。立宪规则也许可以这样规定,建立包含某种可以鼓励起点平等的制度结构。可是,如果采用这种与通常执行的政治路线相反的立宪规则,就必须承认在可能是极为不同的各种机会中,无能力实现任何“良好调节”。充其量,立宪设计可能又考虑到那些能消除起点位置总体不平等的某些较明显不平整边缘的制度。我将在下两节论讨这两种制度。

    十一  转让税

    一个允许两代人之间的资产转移不受妨碍地进行的国家能通过公平检验吗?这种两代人之间的转移也许是最露骨和最公开的创造起点不平等的手段,从而它是与任何平等目标背道而驰的。即使承认以上提到的执行困难,某种资产转让税制还几乎肯定会在以一套公平规则为基础的任何协定中出现。这种税收结构几乎是任何起点位置调整的必然部分。

    这个结论并未受或许是并经常是反对转让税的各种各样论点的影响。该结论因为系了了牲的彰化观税收是帕累托无应奥消蓄、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受到不利影响,并且这种税收必然干涉那些潜在的财富积累者和潜在的遗产赠送者的自由。这些论点表明了规则中的公平要求和经济效率及经济增长目标的权衡相关性。但是,它们并不意味着后一个目标由于某种原因会支配或变更公平目标。它们只是意味着,通过承认实现么一平目标要付出成本,公平目标将受到调节。第二种然而河能是更重要的论点,也并未修正一个“公平”社会中的转移税的基本作用。首先,这些论点是以财富的潜在的有税形式和无税形式之间的替代性为基础的;其次,这些论点是以通过遗传转移的人力资本禀赋固有的不可征税性为基础的。在产品价值支配权的最终决定中,这种不可征税的禀赋可能比潜在的可征税的禀赋更重要。如果确是这种情形,那么什么是非人力资产转让税的道德一伦理基础呢?

    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一个原因在于这种转移的露骨或公开;即使现代经济学家们出千分析方便可以平等看待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这两种禀赋因素,但在二者之间仍然存在一种基本的伦理上的区分。第二个原因在于潜在的征税本身。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有限税收在最终影响中无论如何代表了一种趋向于起点平等目标的运动。禀赋转让中不可征税因素的存在咦这种目标最终无法达到这一事实,通过这种目标和其他目标的既定的权衡比较,应该是对可行范围内的踌躇不前的努力的一种支持而不是反对。

    十二 公立教育

    以基本公平准则衡量证明是合理的并仍然处在平等起点位置范围内的第二种制度,是公立教育或政府资助教育。即使承认已经提到的执行困难,仍可预期这种制度会从概念化的契约协定中产生。

    前面一节提到的第二种针对转让税的论点也可应用于此。如果教育以不论什么含义的理想“效率”组织起来,人类能力中部分地由遗传决定的先天差异当然不能抵消他们在教育中所受的影响。但是;教育的获得是要减少而不是增加决定经济价值相对支配权的起点位置差别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实行教育类似于实行转让税。

    经济学家们,尤其是公共财政经济学家们,按正式的萨缨尔逊含义把教育归类为一项。公共”或‘集体消费”事业时,他们已经将注意力从这些关键问题中移开。在这种图解中,公共资助或政府资助只有在对受教育的孩子及其直接家庭来说有溢出效应或外部效应时才被证明是合理的。可是,对整个公共物品的分析方法却假定人们“已经处在竞争中”。当我们考察起点位置的潜在调整。考察其目的是使竞争达到“公平”的障碍时,一个在概念上不同的关于公立教育的正当理由使出现了。注意在这个范围内,政府资助论点完全不受在其普通含义上使用的溢出的或外部经济的概念的影响。

    (公共或政府资助教育的论点与政府供应和组织教育的论点的更复杂的扩展是相反的,对公共或政府资助教育论点的讨论,我应该加一个必要先决条件。我没有提出讨论政府供应和组织教育论点的复杂延伸;我应该说的只是,尽管可以为政府供应举出某些“公平”论据,但限制政府资助作用的论点是有非常可靠的效率根据的。)

    十三

    公平参与机会

    正如我所强调的,即便在某种近似意义上,转移税和公立教育也不能使起点位置达到平等。不平等将仍然存在;机会将仍然因人而异。尽管如此,这两种基本制度能减少差别的影响,并且人们可以看见它们能达到这个目的。在这个范围内,人们可以看见“竞争”在其规则中将包含“公平”准则。

    从起点位置的公平准则出发,我们还可采取什么别的做法呢?在第13章,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个问题的另外方面;我要专门讨论目的是保证合理的“公平参与机会”的各种制度。即使人们承认起点位置绝不可能平等,人们还是可以采取各种做法以允许全体成员有同等的参与机会。举一例子来说,一个佃农的孩子同一个亿万富翁的孩子相比,绝不可能拥有成为总统的平等机会,但是可以建立各种制度以保证佃农的孩子不被公开地从竞争中排除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被允许参与竞争,并且是在同样规则下竞争,他至少仍然有某种获胜的机会。在第13章,我将特别详细地讨论“经济公平”的这些方面。“希望”是要使权利平等的社会秩序的一个极端重要的组成部分。

    十四 产品分配

    在本章的余下几节,我要离开起点位置问题,更仔细地考察经济竞争过后在收入份额中的结果或最终状况的可能再分配调整。如继续使用同样的基本公平戒律,那么再分配收入转移有什么范围?

    为了把注意力集中到结果上,让我们预先假定,起点位置不平等或机会不平等已经获得令人满意的缓解。尽管如此,潜在的应用公平准则的这两个阶段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应该牢牢记住。在起点位置已获满意调整,竞争已被适当设立障碍的范围内,对在各种梁果中实行再分配转移肯定不存在多少有说服力的论点。

    我已经在前面指出,如果在结果和相对收入份额中的差别可以归因于选择、运气和努力,事前公平的基本戒律就没被侵害。只要全体竞争者以大致平等的条件进入竞争过程,并由于同样规则都有参与机会,在真正的基本意义上,这些规则就是“公平”的。可是,预期的和可见的各种结果显示出不同人们分到份额的极大差别。“发现者即所有者”规则在极大化总产品价值中表现出来的效率可能获得承认。但是受到更广泛解释的公平戒律可能暗示某种后生产的再分配。这就是说;即使所有收入份额的期望值事前是平等的,事后的实际分配份额却可能会显示出很大的差别以致于要求废除契约基础。

    这里的问题部分是经验性的。如前所述,能在其基础上达成一般协定的规则是公平规则,这个契约逻辑是成立的。协定前景的关键是依赖预期或预测的结果模型。由于真正的机会平等,市场经济中实际收入份额的分配会采取什么形式呢?我认为我们中没有任何人能真正回答这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我们会重新回忆起上面讨论过的瓦伊宁戒律。

    在任何规则基础上的协定前景还依赖各种替代的潜在可接受性。至少在大部分人的态度中,包含在市场中的一般的发现者一所有者规则并未能满足“公平”的最高准则的要求,但是;除非存在能保证更多赞同的替代规则,这些规则在某种一致范围内仍然是最好的。这就是说,市场分配规则可能代表概念契约过程的某种谢分点(Schelling-POjnt)结果;除此外没有可在其基础上达成协定的任何替代规则。这种对市场秩序的分配结果的“辩护”是弗兰克·奈特作出的,最近,丹·厄舍(Dan

    Usher)也进行过这种辩护。⑥

    可是,似乎没有令人信服的逻辑论据能证明,竞争市场的分配结果将必然地从潜在参与者之间的一般契约协定中产生,即使假定起点位置是平等的。市场规则或许从这个假定环境中产生,但它们仅仅是大量规则中的一套规则。如果撇开执行的困难不谈,对收入份额的某种后交易和后生产调整所产生的体现在契约协定中的这种效应,是可以作出似乎合理的论证的。“由于以减少运气较好的人的收入为代价,来保证运气不好的人的收入,市场份额分配的不平整边界得以暂时消除。

    十五 竞争市场、前市场状况和后市场分配

    就我自己方面而言,如果初始禀赋和能力的分配的大体公平能够保证,在实际预期意义和规范偏好意义上,对于竞争市场过程的分配结果,我是相对心安理得的。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主义批评,大部分批错了地方。人们批评市场制度产生的分配结果没能满足规定规范目标的要求,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分配结果与前市场禀赋和能力中的悬殊差别关系更为密切。

    设想一个非常简单的橘子和苹果的例子。假定作为一个后交易结果,我们看到蒂齐奥拥有16个橘子和14个苹果,而凯奥只拥有3个橘子和2个苹果。可是,这种单独作出的后市场估算完全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前市场禀赋估算的东西。如果在交易前,蒂齐奥本来有19个橘子和13个苹果,而凯奥没有橘于只有3个苹果,那么凯奥以1个苹果换取3个橘子的这个交易,肯定改善了他的状况,也改善了蒂齐奥的状况。但由于前市场禀赋的悬殊差别,这个交易的分配效应的重要意义相形之下未能充分体现出来。

    市场规则极少被用来检验各种能抵消或隔离前市场禀赋和能力的差别的制度。如果承认在前市场状况的潜价值分配和交易的分配结果之间存在区别,那么不管是以公平准则还是以别的准则衡量,都必须接受几项基本原则。要减少很大程度上是由前市场不平等造成的分配不平等或分配不公平,不应该采取干预市场过程的形式。最低工资的法律也许是最好的例子。这种限制损害了某些人的应获利益。如在许多其它场合中一样,在这种场合中亚当·斯密的天然自由理论体系中的分配公平应该得到承认和强调。修正分配结果的努力应该针对不合意的结果的根源,这就是创造经济价值的前市场权力分配。

    十六  政治规则中的公平

    必须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上来。谁来进行这种调整?谁来设置这种障碍?正因为再分配调整必须由涉及共同体内部的人来选择和执行,契约一立宪伦理观提供了唯一可用的评价标准。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提供了一个人们在其中相互作用的持续和可测的结构。重要的是这些法律和制度必须让人们看到它们是公平的。并且让人们看到它们执行起来也是公平的如前所述,这些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在一定程度上能校正机会差别的特征。在这个方面,我已经指出转移税和政府资助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也许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制度也必须让人们看到它是公平和公正的。任何体现“经济公平”的结构中的这个关键因素几乎完全被对市场的社会主义批评忽略了。如果要进行政治调整,政治竞争本身必须包含公平戒律,并且这个要求比在市场交易竞争中要迫切得多。

    价值所有权中的政治调整唯有在契约基础上进行才能显示出公平。这就是说,不能以实现“分配公平”或别的什么为借口,直接使用国家写队国家机构和政府把收入和资产从政治弱者那里转让到政治强者手中。不能用一些空洞的花言巧语来愚弄公民。从政治上实行的分配调整,从它们必须包含在社会秩序的永久或准永久制度的意义上讲,首先必须是严格‘立宪”的。对分配份额的任何短期立法或议会调整,不可能符合真正的公平准则。从实际计划来说,此处的论点暗示了累进所得税可能成为一次可接受的财政立宪的一个特征,但是,政治上公然以摇摆的税率结构来酬劳政治盟友和惩罚政治敌手当然侵害了所有契约戒律。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以摇摆的开支计划来迎合政治在朝派的做法。

    自由主义批评家们应该把他们对收入和财富转让的抨击集中到民主决策结构的未经许可的运用上来。如果一个开放社会的政府成为在公民中实行财富任意转让的一项工具,这个开放社会便不能继续生存下去。另一方面,当自由主义者反对那种促进前市场状况的大体平等,并以此来消除后市场分配的不平整边缘的真正立宪整顿或结构整顿时,他们走得太远了,并减弱了他们自己论点的力量。自由主义者可以为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竞争过程的分配作用进行辩护,并且如果他愿意,还可以提出支持这种规则的伦理论据。但这与为一个没有调整起点位置的市场经济的分配结果进行辩护不是一回事。自由主义者同他的以完全虚假的借口攻击市场的社会主义同伴一样,也犯了不能区分可见分配结果的两种不同决定因素的错误。

    注释:

    ①第12章和第13章的内容最初载罗杰·斯克斯基(Roger

    Skurski)编的《经济公平的新方向》(从”Dircctions

    in Economic Justce)(印第安纳州,南本德:圣母大学出版社,

    1983年),第53一89页。对允许在此重印该文我表示感谢。我对原稿只作了少量修改。

    ②詹姆斯.H.布坎南:《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1975年)。

    ③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哈佛大学出版社,

    1971年)。

    ④见拉特利奇·瓦伊宁(Rutledge

    Vinin):《对经济体制运行的评估》(On

    Apprarasing  the

    Performance of Economic System)(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

    ⑤关于进一步的讨论,见杰弗里·布伦南、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The

    Reason of Rusere)(剑桥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8章。

    ⑥见丹·厄舍(Dan

    Usher):《民主的经济先决条件》(The

    Economic  Prerequisistte

    to Democracy)(牛津:贝西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