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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平竞争规则契约论者关于分配公平的评论(1/2)

    一  导言

    在本章和下一章,我将努力澄清自己关于一个经常有意忽略或回避的论题或论题范围的思想。在《自由的限度》这本书里,我详细讨论了分配问题,但没有明确提出“公平”问题。②几个评论家已经把我这种做法解释为是对分配结果“公平”的支持,可是至少在有意识的意义上,我并不认为自己提供了任何这种论点。在该书中我主要关心的是表明,在初始和法前阶段,契约协定会涉及在一个共同体中人们之间的权利和所有权(归属权)分配的界定、保证和实施。我关心的是表明,这种权利和所有权的分配必然先于市场过程所包含的简单交易和复杂交易,这个市场经济过程最后决定最终项目或产值即最终商品与劳务的分配;当我们一般地谈论“分配”时,注意力便被引到这个过程上。

    我过去的分析本质上是实证的而不是规范的,但具有讨论分配公平内容的直接方法论含义。我的整个论点暗示出,注意的焦点应该是先于市场过程本身的权利和所有权分配,而不是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

    在本章后面我将回到这个中心论点,但现在我直接进入这个指定题目,并提出这个个人化问题:我现在拥有的对收入和财富的名义所有权是“公平”的吗?我有权利拥有这些允许我把价值转变成经济中其他人生产的商品、劳务和真正资产的可测量数量的所有权吗?

    二  占有公平的有关方面

    让我首先指出在任何回答中都必定包含的某些考虑。这些考虑中也许最重要的是“占有公平”或“权利”的相关或有关特征。我现在拥有的名义所有权是“公平”的吗?在此让我以不同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对于这些占有,其他人比我“更有权利”吗?甚至可以提得更特定些,对于我的名义占有物,对于我钱包中或我银行帐户上的现金,你比我更“有权利”吗?如果让你选择你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会把每一个人包括在“你”中。一种经过修改的是你而不是我拥有这些现金或所有权的分配将更“公平”吗?或者“国家”或“政府”对它们更有权利?如果是这样,那么什么是“国家”?谁是“政府”?谁“有资格充当统治者?

    如你所能推测的那样,将所有这样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法哲学中最古老和最深奥的问题变成这些熟悉的问题是很容易的。当然,这些问题之所以是最古老和最深奥的,是因为它们最难获得满意的解答。

    三 一致的前景

    已经在第一个考虑中暗示过的第二个考虑,涉及到人们中间不一致的前景。让我们预先假定,我相信我对我的占有物的权利,从道德意义上讲,至少同其他人—样有充分理由。如果你接受这个判断——就是说,如果你承认我的相关所有权——那么我们确实不必争论此种所有权的“道德一伦理”依据这样较大的问题。这里极重要的一点是认识到,改们普通经济交易的大部分是在这样一种相互承认现存占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我可以去大学书店以相对小的交易成本购买一本书,因为在购买前我完全承认书店对这本书的所有权,同

    时,书店也承认我对我钱包里现金的所有权。我们双方都不必关心所有一般“公平”问题。(对此我应该插一句题外话,我

    在“公平”面前不再使用“分配”这个形容词,但我是在广义上

    讨论与“相互公平”相对的“分配公平”。当然,‘相互公平”有其

    重要性。我们可以把“不公平”归于不让书店和我达成相互有

    利交易的制度或规则。)

    只有在不一致出现时,才引起一系列问题。让我们假定,

    我相信我对我的占有比你更有权利,但你并不赞同我的意见你认为你对我钱包里的现金实际比我更“有权利”。

    如果你切实实践你的信条、如果你有力量这么做的话,你就会干脆抢走我的钱包,而同时我将竭尽全力不让你这么做。除非我们中有一个人在所有权方面受到法律力量和国家力量的保护,否则我们将打起来。在我的例证中,如果你企图抢走我的钱包,我可以喊来地方警察,他将逮捕你。预知这种可能情景,你也许就抑制住用暴力抢走我的钱包的企图;这就是说;你可能被认为是默认了我的占有,与此同时你也许继续认为对于这些占有物你仍然比我更“有权利”。在这种情形中,你也许通过政治行为寻求修正现行所有权,以使政府对我征收一种税。同时将现金转移到你手上。如果你获得成功,那么我可能默认这种税收和转移计划.但我之所以这么做,只是因为我不可能做到侵犯税法而不受惩罚,基本冲突仍然存在。我们通过政治手段而不是更直接的手段继续战斗。

    在任何这种战斗或冲突中,“公平”问题必然变得混淆不清,并同纯粹个人利益混合起来。你也许要想抢走我的钱包,因为你需要钱。这完全独立于任何对权利或占有公平的考虑之外。如果你不能直接抢去这些占有物,你非常愿意让政府机构替你去做。我要保住我的占有物,因为我要保住它们,我相当乐意允许政府不让你通过暴力拿去这些占有物。在潜在冲突的双方,“公平”都完全不必介入。你的效用函数指出,你想将我的钱置于任何可想像的分配下;但由于受法律约束,你也许不去抢夺这些占有物。可是,如果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失去效力.除非有附加的约束出现,否则你将抢走这些钱。在这些附加约束中,就有你对我占有物的“公平”的态度。(关于法律对行为的直接约束这个观点,我要加一点说明。你可以不是受法律的直接约束。而处受法律本身这一事实的约束。你认为侵犯法律是不道德的。不是因为法律就其客观属性来说是公平的,而仅仅因为法律就是法律。)

    因此,我们回到协定上来。什么是决定你是否赞同我的占有是“公平”的。我对这些占有物的权利是优于其他人的条件或特征呢?当然,有多种解答这个问题的方式,但我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我们所说的契约论者的答案上。

    四 公平规则下的竞争

    这个答案可以概括在以下这个附属问题中:我对占有物的权利能被解释和理解为公平竞争的结果的一个组成部分吗?这个问题又会提出几个附属问题。什么是公平竞争?什么是公平?这种竞争模拟适于解释经济相互作用过程吗?

    我将在此非常简要地论述后一个问题。由于依靠参与相互作用的各个人的内部准则,契约论者的观点不同于各种替代它的观点。援引评价过程或结果动态的外部准则是不合法的。一旦承认这一点,由于随后讨论中指出的限定条件,竞争模拟几乎必然会出现。当然,对于那些不接受基本契约论的逻辑和援引外部评价准则的人;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因此,让我回到关于“公平竞争”的性质和“公平”的含义的问题上。契约论者答案又回到协定上并不奇怪。在竞争者们的待定态度被辨识之前,一项“公平规则”是一项推进竞争的竞争者们一致赞同的规则。审慎地注意这个定义的含义:如果竞争者们赞同,一项规则就是公平的,这就是说,公平是由协定来定义的协定不取决于某种客观决定的公平。

    由此而来的一个程序方法本应是讨论“理想公平规则”或“似有理公平规则”的来由。这基本上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采用的方法。③但采用这种程序方法会使我远离我的目的。我发现,从一种现存状态或一种抽象现状开始,设法运用公平准则去确定被观察的实际或潜在结果和对这些结果的“公平”的个人态度之间的可能一致,是有益处的。回到我的个人化例证,我的权利和我的现时占有物能作为我们赞同的已经在尚且公平的规则下进行竞争的一个结果出现吗?

    五  分配结果中的随机因素

    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在现实或构想制度结构下决定分配结果的各种因素。要是任何人通过公平准则论证一个人的占有是“不公平”的或者确实是“公平”的,他一定是在真正地运用经济分析和统计说明的极丰富知识。我们在经济学和其他学科中的学术界同事以及学术界之外的评论者,经常不愿去做了解各种分配模型在不同规则下是如何实际出现的这种琐碎的工作。他们还不知道他们在谈论什么,就随时准备和乐意直接进入对现存占有物的分配,从而对这些分配中的特定个人占有,作出价值一规范判断。这一点是我以前的弗吉尼亚大学同事,拉特利奇·瓦伊宁教授强调指出的。他一直坚持认为,在允许研究分配的(各种)学生进入高级的评价诊断之前,应该强迫他们去理解各种随机模型,应该让他们透彻地掌握概率理论的基本原理。④

    如果我们严格按照瓦伊宁的训诫去做,很显然我们没有一个人能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说很多东西,我也不能在此撰写论公平的文章,可是,我认为我们可以把瓦伊宁的训诫当作一个不让我们将全部努力用于讨论分配的警告。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地方进行经济政策分析一样,我们在相关比较分析内必须审慎。我们可以一开始就指出,在各种不同规则下的各种不同制度环境和各种不同竞争中,决定经济价值所有权分配的有哪些因素。

    六  从政治化混合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

    在80年代的美国经济中,制度环境是一个在极复杂的利益和经常性冲突关系网络中把市场和政治结合起来的环境。用任何似乎可接受的甚至考虑到高度抽象模型的方法,构造这种结构和这种竞争.这是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外。我要做的是将政治,以及我们所观察的经济中的各种分配模型的多种政府影响抽象掉,并直接考察市场过程和不存在政府干预时产生的各种分配模型。这就是说,我要考察的是一相对纯粹的市场结构,一种相对纯粹的市场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在一个限于保护生命和财产,限于实施契约的法律一政治结构范围内进行的。就此而言,可以说我是在讨论一个最低程度国家或者一个只具有保护职能的国家中的市场经济的分配。

    如上所述,这个模型毕竟不是现实的。但通过对预期从中出现的各种分配模型的考察,我们可以获得对重新以公平概念解释的、应用于分配结果的“公平”或“不公平”术语的某种感觉。

    七  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

    避开瓦伊宁警告的陷阱的一个办法是先讨论“分配”,而坚持用前面引述的简单个人例子。举一个人为例——举我为例。什么要素或因素决定了我在经济价值的现存所有权中的相对份额,或者说决定了我在相对纯粹市场经济的这些所有权中的相对份额呢以因为我是在一个公立大学挣工资,我不能确切肯定我的所有权在一个纯粹市场经济中是否有意义。)

    关于这一点,我请教了我自己的老师,芝加哥大学的弗兰克·奈特教授,他说,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由“出身、运气和努力”决定的,而“其中最小的是努力’。奈特的这三个决定因素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我还要加一个决定因素:“选择”。你们可能已经观察到,这些因素是相互依存的。我按下列顺序排列这四个决定因素:选择、运气、努力和出身。首先考虑选择。

    选择  我自己的选择确实部分地影响了我目前的经济产品所有权的价值,或者更一般地说,影响了我现时的占有量。我想,任何人的所有权受着他自己选择的影响,这一点是容易认识到的,当然影响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如上面指出的举我个人的历史为例。在50年代末、6O年代和70年代初的高等学府兴旺之前不久,我审慎地选择了在高等学府执教的职业。这就是说.我选择了一个当时不久就经历了高速增长,其参与者的收入水平有可确定结果的行业。可是,在我作出这个职业选择之前,我曾以放弃工资收入为代价(在30年代末,这被公认是很凄凉的),选择延长我的学业。当然,我并不以为我的各种选择一直是有充分的信息根据的。在这些选择中我个人是幸运的,并且如上所述,我们实际不能割裂我分别列出的这几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人们必然是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选择,我可能选中一个衰退的行业而不是一个增长的行业,在这种情形下,我的相对的收入一财富状况结果将极为不同。

    可是,我的目的下是详细讨论选择对于个人或家庭在经济总值所有权中份额的影响。我只是要表明,由于这种所有权大小不同所形成的相对个人差别是可以归因于自由作出的选择的、没有任何合理论据评定这种个人差别是“不公平”或“不公正”的。芝加哥那个如果作了不同选择而“本来会是”一个成功者的酒鬼,在我看来他可以求助于他的同胞们的同情心;但他不能也不该被允许求助于他们天生的“公平”感,在他自己的情形中,公平无论如何没有被侵犯。

    运气  选择是同作为影响所有权分配的一个因素的运气、幸运或机会交叉的。一个人可能并未有意和明确地选择干这或干那,然而他在价值所有权中的份额可能会料想不到地和戏剧性地上升或下降。那个以标准方法耕种家庭农田的农夫,没有选择拥有在他的土地下发现的石油。他完全是运气好。那些眼睁睁看着他们的占有由于洪水、火灾或时疫而消失得无影无踪的人则是运气不好。我没有提出讨论80年代美国经济或别国经济的价值所有权的总估算中运气的相对重要性。我的观点只是再次表明,运气是人们承认的构成原因的影响因素,并且只要说所有人在竞争中“本来可以是怎样”,听有权大小所造成的可观察相对差别,就没有违反基本公平戒律。

    努力

    几乎没有什么必要讨论努力。在一个人的所有权份额是源于他自己努力的范围内,无论以公平准则还是其他准则衡量,都会普遍赞同他的所有权是“公平”的。的确,我们可以论证说,不存在这种努力,将不存在任何可以要求拥有的价值。因此,在真正的意义上,这种归因于努力的价值对于社会上的任何人,都不涉及机会成本,即使在用于再分配的潜在价值的严格范围内。

    出身

    我们把出身看作所有权分配的既定影响因素或既定决定因素,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或“不公正”的大部分指责均由这个根源引起,并不完全令人感到奇怪。没有几个人能说,正是由于某些人运气好,或由于某些人作出更好选择,或由于某些人比其他人付出更多努力,经济竞争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在一个由私人所有权和契约组成的法律结构内,用市场机制的运行来描绘的经济竞争中,不公平的原因在于,在作出选择之前,在运气投入经济骰子之前,在付出努力之前,人们在进入竞争的初始位置时所拥有的禀赋的分配。

    八  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一个市场模拟

    我可以介绍由一个市场模拟——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直接引起的一些问题这个模拟是从我以前的同事、现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教授理查德·瓦格纳耶里借用来的。市场过程中的分配模型在种类上与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的分配模型并无很大区别。在相当大程度上,“发现者便是所有者”,产品的最终分配依赖个人、时间和地点的历史偶然性——依赖在前面某种范围内讨论过的运气、天赋、能力和努力。但是,如我在有关“努力”部分里指出一不存在任何有待“发现”的固定总额

    不存在由于某种原因在安全体参与者中分享的经济总值的月定数量。事实是储除非搜寻彩蛋是恰当地加以组织的,否则将会有许多彩蛋完全找不到。有潜在价值的产品将仍然是“未被发现”和“未生产”。那个由于运气、天赋和努力找到一处密藏彩蛋的人,在某种基本道德意义上,并不必然“有权利”拥有它们,但假如该密藏处完全不被其他人发现,那么肯定没有任何其他人——个人或集体——同样“有权利”。

    当然,这仅仅是强调竞争的经济过程的实证_综合性质的一种方式。但是,发现者与所有竟赛规则的“公平”或“公正”属性关键依赖于两个条件中一个的存在。要么必须“全城有许多竞赛”,要么必须起跑线大致相等。如果“全城有许多竞赛“,任何竞赛者可以自愿参加一个特定竞赛并同时保留退出该竞赛的选择自由,就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必要关心相关起跑线。可是;如果“全城唯有一个竞赛”,并且每个人无论愿不愿意都必须参加,注意就立即被引到相关起跑线上。甚至在我们开始按公平或公正准则评价结果之前,就必须慎重考虑起跑线。如果某些竞赛者初始就拥有并非通过自己选择获得的优越能力,他们在竞赛中将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当这种竞赛者和那些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但仍必须参加同一竞赛的人一起竞赛时;我们的普通“公平感“就受到侵害。

    九 作为公平规则的障碍

    因此,一个可接受的公平竞赛必定包含障碍吗?我们许多人可以回想起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年纪和个头较大的孩子在距离和时间上被置于年纪和个头较小的孩子之后,以故意给他们设置障碍。假定所有孩子必须进入同一搜寻彩蛋竞赛。那些个头较小的孩子便不能有他们自己的竞赛;至少不是处于有利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至少是为此处讨论的目的这个环境给社会过程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模拟。

    如果在禀赋、才干和能力方面存在可证明和被公认的差别,这些差别在处于有效起跑线时或在进入有效起跑线之前是可以辨识的,那么对于设置区别对待的障碍,似乎存在着有充分说服力的论据,即使要以可估算的社会价值损失为代价。但是,如果我们假定有一相理想的无知面纱,它使任何人都看不见他或她占有的初始禀赋、才干和能力的预期排列位置,预期值就只在不存在障碍时才能极大化。如果市场过程在不受再分配因素影响下运行,社会产品将达到最大,如果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确保各自的产品价值份额;在预期值基础上确定的理性规则;似乎完全反对设置任何有区别对待的障碍。

    可是,预期值将不是唯一的准则。如果起点——它是由与产品价值有关的禀赋、才干和能力确定的——的预期分配延至一个宽广的范围,那么差异是紧要的。在决定预期值极大化的可能偏离中,对人们中间的实际差别和可见差别的经验估计变得重要起来。如果我们同意亚当·斯密关于哲学家和码头工之间不存在天然差异的观点,起点问题就变得比我们同意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