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9 关于政治过程的见解(2/2)

有道德和法律的惩罚但公开的受贿和贪污相对于政治交易中背离市场意义上的“诚实”的许多行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许多在现代政治领域内被普遍认为可以接受的这些活动,如果在市场中实行,会被归之为掠夺。

    在市场中,我尊重我的交易伙伴的所有权,反之我的交易伙伴也—样。我不欺骗我的交易伙伴,并且不会不履行我的契约责任。我的交易伙伴也互惠以同样的行为。至少。这种行为模式描绘了我们花费时间分析过的理想的市场过程。在政治中,即使说能够规定所有权,所有权也不会受到尊重。在某种政治的理论模式中,国家有资格代表它的公民在名义上持有的全部价值观念尤其是,如果允许全体公民在国家决策的最终决定中有同等的发言权,这种假定的资格就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霍布斯哲学的无政府状态中,没有任何“我的和你的”;我向你攫取我有物质力量攫取的价值时,既不会受到道德惩罚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根据经验来看,现代国家又有什么不同呢?为大部分现代政治学者所观察的并为政治家所操纵的现代国家,在这一层次上没有任何可辨认的区别。在这种理论模式中,即使是最理想的政治,也不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关心的不是作为可观察制度现实的政治,而是理想化的政治,是把经验现实抽象化的基本政治模式。如果要将政治正确地构造为类似于在理想的市场中发生的那种复杂交易,需要些什么条件呢?

    很清楚,在理论上构造这样一个契约过程是可能的:许多个人拥有一套权利(人权和财权),这些权利受到该群体每一个人的承认和尊重,这些个人达成协定,建立起一个政治共同,;该共同体的代理人负责实施契约的各个条款,履行契约上指定的其他职能。我曾在拙著《自由的限度》(1975年)中探讨了这样一个契约过程中各个人的利益。②在这里,交易完全类似于理想的市场中出现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存在着共同利益。没有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市场过程便不能发挥其职能作用,而要建立这种法律约束和制度约束某种这样的政治契约的确是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最基本的理想中,政治是一个完全类似于市场的复杂的交易过程。但是,被观察到的现实政治,以及在现代政治理论中被证明是合理的政治,二者都没有受到约束以保证从交易中出现共同利益。对于政治中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约束以保证个人评价均获极大化。

    即使应该完全承认这些约束的必要性,设计它们却不是一项看上去那么简单的任务。为了保证复杂的政治交易的全体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维克塞尔的一致性规则似乎是必需的。但是,这样一种范围宽广的决策规则很容易使政治行动成为不可能的事。正如在《一致的计算》(1962年)③中布坎南一图洛克分析所表明的那样,对一致性的某种背离必定为全体契约当事人所接受。可是,一旦这种背离取得适当的地位就必然给那些要把政治用于掠夺行为的人,以及那些要逃避共同利益范围所规定的约束的人,提供了机会。在这方面要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国家的利用,唯一的手段是契约一立宪约束,它能严格限定国家活动和国家职能的范围。当政治被限于只担负少量的并有明确规定的任务时。是不可能有严重的掠夺性的。

    美国的奠基者们认识到了这个简单的真理。现代政治学者们却没有认识到。他们一直拒绝将政治构造为一个复杂交易模式,甚至不愿把复杂交易模式作为政治的一种理想形式他们为我们大家观察到的掠夺性政治,作了各种各样的辩护,提出了各种理由和理论解释。他们的所有这些言论,都是从目的上解释政治,仿佛在某种理想的形象中,政治是为了促进某种存在于个人以外的卓绝的目标,不管这个目标是“真理”、“效率”、‘美德”、“社会公平”还是“上帝的荣耀”(参见第5章),由于这些言论,政治的掠夺行为倾向被隐蔽起来了。

    把市场看作过程的奥地利学派观点,实际上是对从目的上解释经济相互作用的观点的批判,虽然许多自称为奥地利学派的人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这种过程论的规范含义。公共选择理论在其维克塞尔一契约论一立宪主义的变体中,将复杂交易过程作为政治的理想形式,必然是对任何从目的上解释政治相互作用的观点的批判,虽然许多公共选择经济学家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这种过程论的规范含义。

    注释:

    ①本章内容最初出现在1983年在佐治亚州萨凡纳举行的公共选择学会会议的一次小组讨论会上。

    ②詹姆斯·M·布坎南:《 由的限度》(The Lhe

    Limits   Of

    Liderty)(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5年)

    ③詹姆斯·M·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一致的计算》(Thecalculus

    of   Consent)(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