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章 权力,旨趣和组织文化(1/2)

    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权力这一现象。我们很难想象存在这样一种人际关系,它在某个时候不牵涉到一个人对另一人作为与否的影响力。因此在孩子长到十来岁开始“反叛”以前,父母一直对他们行使着权力;老板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在下属不按照指令行事时就会感到恼火;恋人们则会为试图“控制”此恋爱关系而争斗。凡此种种都涉及影响问题,即指使别人去做某些他们本来不一定会做的事。

    然而我们在本章中所要探讨的权力问题超越了单纯的人际关系范畴内的影响问题。我们将把权力作为一种结构现象进行探讨,既把它视为组织成员参与组织形成活动的产物,又把它看做一种过程。我们将着重探讨权力与统治之间的关系;换言之,通过权力的使用使组织中的某些群体受益而使另一些群体的利益受损。因此我所感兴趣的不是研究权力的使用是否合法。我更关注的是权力如何在组织中起统治作用以影响组织内旨趣体系的结构形式。因此本章将为以后的讨论奠定基础。我们将探讨组织文化中意识的形成,我认为这是起统治作用的组织结构产生和复现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将探讨关于权力的不同的理论学说,从而提出最适合于研究组织现实的结构形成的权力概念。

    因此,本章的写作将按下述顺序展开。首先是有关体现社会关系特征的权力的讨论,即在个体间或社会群体间的相互作用中权力的概念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调整/调节作用,我们将用实例加以说明。其次,我们还将归纳权力在组织中的作用,为今后权力/意识形态的讨论提供一些背景知识。这样安排的目的是要说明文化并不是自发地、通过交感而产生的,而常常是某种权力分配的结果,而后者则由某些特定的组织意识形态予以再现。组织文化不仅仅是理性的、自发取得的一致意见的产物,同时也是“受到系统歪曲”的意义形成过程。

    权力的概念

    过去25年中,如何为权力制定一个既严密又系统的概念始终是社会科学界的中心任务。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何为某人或某群体对他人或其他群体“施加重要影响”的方式给出定义。在这一点上,多数权力理论是从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的;也就是说,他们所关注的是某人或某一群体的行为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行为所产生的明显影响的程度。

    在有关权力的文献中引用最广泛的行为学理论是由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1957,1958,1961)提出的。达尔指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他进而提出了权力的定义:“甲对乙拥有权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1957,202-203页)换言之,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能力,而这种变化本来是不会发生的。达尔用以下事例证明他的观点:

    假设我站在路口自言自语:“我命令路上所有的汽车驾驶员沿道路右侧开车”;同时假设他们全都遵从我的“命令”,如果我就此认为我有足够大的权力迫使驾驶员沿道路右侧开车,多数人会认为我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如果交通警察站在路口命令所有车辆向左或向右转,而不是像往常那样朝前行驶,驾驶员也服从他的指令行驶。这一现象同我们设想的权力概念的基本原则是吻合的:执行任务的警察此时有权命令驾驶员左拐或右拐,而不是像通常那样直行。

    (1957,202页)

    达尔对权力的行使提出了两个先决条件。首先,“掌权”一方实施权力和接受方作出反应之间必须存在时间差。其次,双方必须存在某种关联——不可能存在“远程作用”(1957,204页)。这两个条件连同前例及有关权力的定义,都更为关注权力的使用而非确定权力的来源。因此,研究的重点在于对具体决策过程进行分析,就是说,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这种权力关系而各行其是,则结果就会有所不同。这样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对一系列具体决策的仔细分析”之上(Dahl,1958,466页)。

    达尔的权力模型是针对精英统治模型而提出来的,该模型声称,权力是任何组织结构的稳定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做是为少数统治精英所拥有的。达尔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强调的是权力的来源而不是实际的权力。经验告诉我们,后一类的权力是能观察到的,而前者却并非如此,达尔是这样解释的:

    有这样一种半形而上学的理论,可称之为无限回归解释。它是这样诠释精英统治理论的:如果某一社区的公开的领袖看上去并未组成统治精英,那么在他们背后必定有一批统治精英,这些人虽不引人注目,却握有实权。如果此后的证据表明上述隐伏于后的人仍非统治精英,那么在他们背后有另一组握有实权的统治精英,依此类推。

    无论如何,如果理论在原则上无法根据实际经验进行辩驳,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科学的理论。(1958,463页)

    达尔对精英统治模型的批评大体是准确的。然而,他自己的观点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巴卡拉克(Bachrach)和巴拉兹(Baratz,1962)就曾指出达尔的权力概念存在两方面的基本缺陷。其一,它排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利用权力将决策过程局限于无争议的问题——仅就那些“安全”的问题进行辩论。因此把自己局限于对“具体决策”的分析的权力概念是不恰当的。因为:

    如果甲致力于提出或强化某些社会和政治价值观及不惯行为,用以将政治过程的范围局限于公众对就甲而言相对无关痛痒的事物的关注上,那么我们认为甲同样使用了权力。如果甲成功地做到这一点的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乙都无法将那些明显不属于甲的喜好范围内的事物搬上台面进行讨论。(Bachrach和Baratz,1962,948页)。

    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反对达尔的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它未给出区分“重要”和“不重要”事物的标准。他们认为这种标准是通过对社团的“偏见的动员”的分析而建立起来的。亦即“与其他群体相比有利于个别群众的既得利益的居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政治神话、礼仪及机构”(1962,950页)。

    因此,通过重新给“事物”下定义,巴卡拉克和巴拉兹重新制定了权力的边界条件。他们认为关于权力的恰当的定义中必须包含对决策和非决策性决定两个过程的分析。因此,我们不仅应识别公开的事物,还应识别潜在的事物。针对有关无法对潜在事物进行客观测量(即你无法测量尚未发生的事物)的批评,巴卡拉克和巴拉兹认为我们不应把无法测量同非真实存在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1962,952页)。事实上,他们指出达尔所犯的正是他指责的精英们犯过的同样的错误:他们关于权力的假设(即只有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才能观察到权力的存在)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发现和结论。另一方面,巴卡拉克和巴拉兹认为将诸如“由谁统治?”或“是否有人握有权力”等问题作为权力分析的出发点是不合适的。而正确的出发点应是对某一“偏见的动员”的调查分析,因为这种“偏见的动员”正是社团的主要特征。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对可识别的重要事物进行非决策性决定(既处理从根本上支持现状的“安全”事件,又决定不对某些事件采取行动或作出决策)和决策性决定两方面的考察。

    由于摆脱了纯粹的行为主义的视角,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关于权力的两个方面的理论比之达尔的理论在概念上较少限制。然而在某些方面他们的观念仍有局限性。卢克斯(Lukes,1974)对达尔模型和巴卡拉克-巴拉兹观点都提出了批评。他将前者称为权力的一维理论,而后者则是二维理论。在卢克斯看来,二维视角在三个方面仍是不充分的:首先,它仅就一维理论中所固有的行为主义观点进行了带有局限性的批驳,而它本身仍将决策或非决策性决定的实际案例视为研究重点。这就将权力的研究局限在作出行动与否的有意识的决策之内,而且是从个体选择行为的角度诠释权力的。而卢克斯指出,该理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在行使权力时并未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决策。这种非有意的行为的后果意味着,个体可以单凭他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而对他人行使权力——而未必需要有意识的决策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不仅是个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它也是通过“由社会构建和组成文化模式的群体和机构的实践活动得以维持的,而这正是通过个体的无行动得以体现的”(Lukes,1974,22页,着重号系作者所加)。

    其次,卢克斯批评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将权力同实际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可观察到的冲突相联系。这就忽视了这一可能性,即权力的行使可通过培养他人的需求来达到。换言之,甲不单单是要乙去做她本不一定会做的事,而是通过让乙产生某种愿望并积极地追求这一目的来为甲的利益服务(但未必有利于乙)。因此,一致意见的存在并不排除其中使用权力的可能性。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虚假的一致意见必定是使用权力的结果。所以认为存在冲突是使用和考察权力的前提条件的假设是错误的。其实质在于“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防止冲突的发生乃是最有效、最聪明地使用权力”(Lukes,1974,23页)。

    卢克斯对巴卡拉克和巴拉兹的第三条批评同第二条紧密相关。简而言之,他认为,他们坚持只有在不满被视为有争议的事件时非决策性决定的权力才会出现的观点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它们“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1974,24页)。照此推理,没有不满情绪就意味着完全取得一致意见。这样就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通过营造一种使人们对现状表示理解的氛围来防止不满情绪的滋生。社会行为者对于自己认为合乎自然的事物一般是不会抱怨的。这再次表明,恰当的权力理论必须考虑虚假的或是受人操纵而表现出的一致意见等因素。

    在此基础上,卢克斯提出了他的权力理论。他的权力概念是上述三种理论中最为激进的,主要是因为他脱离了单纯的行为主义观点转而研究作为行为基础的结构旨趣。而且,他从结构的角度提出的权力观念超越了单纯的人际关系和决策过程的观念;这样决策过程就被置于更为广阔的组织结构的背景中,这种结构提供了行为的法则和规范。

    卢克斯将权力与群体旨趣的结合在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建立了某种必然联系。他的理论超越了相对粗糙的权力的行为主义概念以揭示潜在的冲突;也就是说,由于未认识到结构之间的矛盾,也就无法意识到存在潜在的冲突。在卢克斯看来,潜在冲突即“在于行使权力者的旨趣同受其排斥者的实际旨趣之间的矛盾”(1974,24-25页)。因此,分析权力结构的有效方法是考察组织中的旨趣体系产生、维持和再现的方式。换言之,如果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旨趣同被统治的群体的实际旨趣之间存在矛盾,这一矛盾是怎样被掩饰以维持现状的?对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考察将有助于阐明这一过程。

    我将在下一章详细阐述组织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图表已经反映了这一关系。一般而言,可由意识形态产生的一系列转换规则作为解释组织结构的法则;同时,意识形态的意义体系又是组织现实产生及转变的环境。因此,可将意识形态视为表达某种组织现实并使之合法化,即使部分群体所具有的旨趣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具有合法性,同时又蕴含了转化和变革的可能性。

    但是在下一节,我们将讨论现代的对组织中的权力的处理方法。虽然到目前为止对该领域的研究尚不充分,但已有一批现代理论学家(包括部分传播学的学者)开始认识到组织行为和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已着手对此进行探索。下一节的重点将是从理论上研究如何处理权力现象,然后将从权力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角度重新阐述权力这一概念。这将为第四章对意识形态的讨论提供框架。

    组织中的权力

    由于从事组织研究的学者和经理人员对权力这一术语存在一种既爱又恨的矛盾心态,因此在组织研究的理论中权力问题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地位。从理论角度看,由于社会学、政治学和传播学中结构功能主义范式的影响,对权力的处理大多是非常保守的。结构功能主义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始终将重点置于如何通过结构调整使社会保持秩序和凝聚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力通常是保持稳定的一种过程。因此,权力的使用是维持复杂的社会中所固有的等级制度的合法手段。

    正如伯勒尔(Burrell)和摩根(1979)指出的那样,正统的社会理论始终贬低权力和冲突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矛盾和激进变革之间的关系的价值。举例而言,不是把社会冲突看做不同社会力量根本对抗的表现,而是作为不同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形式,这种关系可能会平息,也可能会扩散;在这一意义上,冲突起的是整合作用,而非变革作用。对于权力和冲突的这种思维定式往往使功能主义社会理论家忽视社会结构中的统治和压制问题;所有社会现象都被视作存在于共享的价值观和多元社会结构之中的。但是如伯勒尔和摩根所述:

    共享的价值观并不一定被认为是反映社会特征的整合程度的指数,而是被视为在即将瓦解的社会中统治力量的成功的体现。从某一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