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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之治(2)(1/2)

    第三节 世界之治(2)

    我们至今所拥有的只是一个物理学意义上的世界,而仍然生活在互不承认的不同精神世界中,因此,目前的世界由于缺乏共通共享的精神本质而仍然是个非世界(a non?world)。如何达到不同文化的互相接受乃至共同创造一个精神世界,这是无比艰难的事情,首先需要一种根本性的和深度的哲学转向。对于从冲突到合作的问题,我们需要一种能够解释合作条件的“共在存在论”(ontology of coexistence)或者说“共在形而上学”(metaphysics of coexistence),它可以看做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一种新版本。共在存在论以“共在”(coexistence)为基本问题,它与以“存在”(being或existence)为基本问题的一般存在论有着完全不同的问题结构。共在存在论相信:(1)共在先于存在,并且,共在规定存在。无物能够因其自身而存在,他物永远是某物的存在条件,某物按照与他物的共存关系去调整其存在性质。关系改变存在,给定什么样的关系,就创造了什么样的存在,或者说,共在决定了任何存在都是一种相互存在(reciprocal existence)。(2)既然共在决定存在,那么,存在不是一个问题,共在才是问题。存在是关于某物的问题的结束,当能够说出“某物存在”,就必须能够说出“某物如此这般地存在”,这不是对某物存在的提问,而是对某物存在的报告:某物是这样的。这个问题结束了。只有共在是问题,因为共在是人创造的动态关系,只有人能够选择并且制造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共在关系,显然,只有当共在关系是可选择并且可制造的,才是个问题。因此,共在存在论只与人有关,而与一般存在无关,也与自然事物的共存关系无关,自然事物的关系其实也是给定的存在,无可选择的关系就不是问题。因此(3)共在存在论是关于“事情”的哲学(philosophy of facts)而不是关于“事物”的哲学(philosophy of things)。事情是人造的,是人的行为结果(中国古典哲学称为“事”而区别于“物”,与西文factum之意相通)。事情都是关于人的存在状况的问题,无非是物质利益和精神权利的问题,或者说是身心两种利益问题。其中物质利益问题是“如何分利”,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靠建立一种合理的制度,而精神权利问题则是“何者做主”,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靠人们选择什么样的普遍观念。(4)精神权利是事关冲突的最根本问题。是否能够形成良好的共在取决于是否能够形成良好的精神共在,于是,共在存在论进一步成为关于“心事”的哲学(philosophy of heart)而不是关于“心智”的哲学(philosophy of mind)。最后必须解决的共在问题是心际和平问题,它是最后的和平问题。

    根据共在存在论,一种良好的共在关系必须是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