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to be。因此,关于他者的理解,除非得到他者的认可才能够成为普遍知识。如果一定要用真理概念来说话,那么,他者就是真理的标准。
假如人们相信对话能够建立良好的互相理解,并且愿意以他者语境去理解他者,这将是非常重要的转变,但是仍然不能太乐观,因为对话还隐藏着另一个更深刻的问题:理解不保证接受。这个问题正是乐观的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所忽视的致命困难。问题是这样的:当触及他人心事,就涉及到不同乃至互相矛盾的精神世界、价值观和生活利益。人们很少在精神、价值和基本利益上做出让步,因为放弃基本的精神、价值和利益就等于放弃生活的希望,生活无望就会以死相拼。可以想象,即使对他者有了真实的理解也不能保证对他者的接受。我们经常听见这样的说法:“是的,我完全理解你,但是……”。这就是“理解但不接受”的基本句法。谁也无法否认这个简单事实:人所希望、所热爱、所相信的,比他所知道和理解的在决定行动上更有力量。人们思维时听从真理,但行动时却听从价值观。这两者不一致使哲学家非常烦恼。试图克服知识与价值不一致的最有想象力方案是苏格拉底的“道德知识”理论,他试图通过“无人自愿犯错”的命题来论证假如人们有了关于道德的真知就不会在行为上犯错。如果这个理论能够成立,知识和价值的一致当然就有了希望。可是看来客观事实并不配合。尤其后来休谟关于to be推不出ought to be的理论否定了事实和价值之间一致性的想象。当代已经很少人坚持事实与价值统一的理论,但又寄希望于“理解”。其中理由在于,理解不是冷漠的科学知识,而是富有感情的知识(同情和设身处地)。理解的感情因素是令人鼓舞的,人们寄希望于它能够因此成为知识与价值的桥梁——以为感情是沟通知识与道德的中介,这是康德的老结构——可是事与愿违,我们几乎观察不到感情随着真理走的事实,相反,感情总是跟着价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