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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利为本颠覆了什么?(1)(1/2)

    第二节 权利为本颠覆了什么?(1)

    既然现代以个人为单位去展开生活,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就必定是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所以人们喜欢说现代社会是个“权利为本”的社会。自由和权利是密切相关的概念,但不能说自由等于权利。两者的关系是:自由是权利的内在含义,权利是自由的实际体现。如果不体现自由,权利就没有意义;如果不落实为权利,自由就是空话而且不受保护。自由可以被无限幻想,在理论上说几乎是无限开放的,可是人总是生活在给定条件的有限世界里,因此实际能够兑现的自由或可能实现的自由总是非常有限,在这个意义上,权利只是可能的自由。自由与权利同质不同量,权利总是小于自由,于是,在自由和权利之间就存在一种紧张。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多少种权利才足以实现自由?或者才是自由的合理表现?这是问题。

    自由总是个人的一相情愿,但是权利——可能的自由——却需要他人的同意,或者说社会的同意。假如得不到他人或社会的同意,就没有人能够拥有权利。自由属于主体,而权利则只能在主体间被定义,权利不可能超越人际关系而被确定。一个人可以野花花想象他想要的各种权利,却无法通过想象而使权利生效,在他人同意之前,想了也白想。霍布斯和洛克可以论证人的自然权利是“理所当然”合法的,却不可能证明自然权利必定“马到成功”生效,因为他人的同意正是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理所当然条件。既然他人的同意或社会的同意是自然权利的生效条件,权利只能因契约而存在。因此,准确地说,自然法之类的天经地义至多证明了自然自由(natural freedom),却没有证明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列奥?施特劳斯批评霍布斯等现代哲学家把古代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偷换成“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是有道理的。自由是自然正当的,却仍然不是自然权利。现代哲学家经常搞混自由和权利,把权利说成是“自然的”,就等于把政治权利看成是自然属性,这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会给确定权利项目造成混乱和困难。自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便确定哪些权利是自然合法的,因此人们想要的任何权利都有理由被说成是自然合法的,这样事情就乱了。我们只能把自由看做是自然合法的,而把权利看做是约定合法的。

    在体现自由的诸种权利中,私有财产权最为关键。点明私有财产权对于自由的特殊地位是洛克的贡献。私有财产权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成就之一,而且很可能是最具正面价值的现代政治成就(现代有许多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