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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制造个人(4)(1/2)

    第一节 制造个人(4)

    人所依靠的传统关系被破坏了,所以人就成为只能依靠自己的个人。以个人为生存方式的新生活要求新的生活保障。既然传统关系不再能够保护人,就需要建立以个人精神所定义的保护性制度,这就是个人权利制度,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政治发明,所以现代社会就成为一个“权利本位”的社会。与现代一起成长的启蒙运动的基本诉求正是个人权利,即政治制度所明确定义和保护的个人自由,也就是贡斯当指出的有别于古代人的自由的“现代人的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个人概念就不仅仅是经济人了,他还是一个主权人或者说“政治人”。一个人仅仅依靠自身就能够理性又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却不能保证个人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这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决心成为经济人,但经济人不能保护自身去实现经济人的目标。经济人保护不了自己,这对个人概念是一个根本的威胁,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使个人同时成为一个政治人。至此可以看出制造个人这一工程的四个步骤:先是基督教构造的平等的“纯粹人”;同时是文艺复兴追求的“自我人”;接下来是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商业和城市塑造的“经济人”;最后是启蒙运动要求的“政治人”。四者合一而成现代标准的个人。

    奇怪的是,现代社会的政治人却基于一种非政治的假设之上。如果以古代概念去看,现代人才是非政治人,因为现代政治背离了古代所定义的政治概念,即由polis演化出来的politics概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动物”概念,政治人是公共生活的合法成员和参与者,于是,人只有从属于一个公共存在(比如城邦)时才拥有政治身份,也就是说,不存在属于个人自身的政治意义。现代创造的政治人意味着一种新的政治概念,它偷换了传统政治概念并且颠覆了传统政治。关于这一奇妙的偷换工作,列奥?施特劳斯有个出名的分析,他发现,首先是霍布斯拒绝了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政治概念,并且以非政治也非社会的身处“自然状态”的自然人为起点去分析政治问题。这种先于城邦或任何共同体的政治实际上另辟蹊径地开创了一种新的政治(尽管沿用了“政治”这一概念)。在逻辑上说,这种先于社会的政治似乎应该是更基本的,假如确实存在着先于社会的政治的话。霍布斯理论是否正确并不特别重要(人们有理由认为霍布斯理论不正确),关键是霍布斯为现代政治创造了一个概念。霍布斯把政治问题拉回到前社会的自然状态,也就把政治问题落实到孤独的原子式个人身上,使个人成为政治的起点,而共同体不再是政治的起始单位。

    霍布斯设想,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每个人的敌人。人人都贪生怕死、趋利避害、见利忘义,人的这种自我保全**是最基本的自然事实,从这一自然事实可以推论出真正普遍有效的自然法。列奥?施特劳斯对此的出名分析是这样的:“如果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那么,基本的道德事实就不是一项义务,而是一项权利。所有义务都源于自我保护这一根本的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或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当履行这些义务而不至于危及我们的自我保护时,这些义务才是有约束力的。唯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才是无条件和绝对的。按照自然,世间只存在一项不折不扣的权利,而不存在不折不扣的义务。确切地说,构**的自然义务的自然法并非一项法律。既然基本的绝对道德事实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那么公民社会的职能和界限就必须以人的自然权利而非自然义务来界定”[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185页。。这段概括比霍布斯本人在《利维坦》等著作中的滔滔之词说得更为清楚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第13、14、15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霍布斯有时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开创者(更多的人相信是洛克),正是因为他以个人自然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基本法则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