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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2)(1/2)

    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2)

    认为伦理无法信任,因此不能当成政治之根本,在这一点上法家们是一致的。不过,在如何理解伦理的意义上,法家们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管子主要属于周思想,因此肯定伦理在文化治理上的教化意义,只是不相信伦理能够承担起政治治理之重任。商鞅则是最激进的,不仅认为伦理在政治上基本无用,而且破坏政治,好处很少而坏处很大,因此认为儒家推崇的伦理礼治属于政治的六害,所谓“六虱”,礼乐诗书仁义孝悌之类都包括在内《商君书?靳令》。。韩非认为儒家的主要问题是不合时宜,从长期去看,教化或许有用,但在人性普遍得到改进之前,社会早已崩溃;从短期去看,教化几乎无用,而且还会“乱法”,破坏规章制度的确定性《韩非子?五蠹》。,因此法治优于礼治。可以看出,法家主要考虑的是治理的效率。

    法家相信国家和社会都是公共利益,是个人私利的制度保障,因此公利公事重于私利私事。以私废公是最大的错误,因为以私废公等于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最后也损害自己的利益。以此为据,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商君书?开塞》。。在这一点上,法家的见识十分深刻。法家并不反对私利,相反,法家明晓人人自私,而统治者正要利用人人谋利这一人性弱点去建立有效统治,赏罚二柄所以有力就在于此。以个人为单位的自私是合理的(法家可能是中国思想中唯一接近西方思路的理论),而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自私则是有害的。这一观点看起来有些奇怪,其中关键可以这样理解:家族对外之私意味着对内之公,家族是一个共同体,具有集体力量,于是扩大了自私对社会的伤害能力,以家族为单位的小社会导致社会分裂,家族公利与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两种集体力量之间的矛盾。正因为家族具有集体力量,因此家族自私就比个人自私的后果更严重。个人虽然自私,但其能量有限,甚至无法独立生存,不得不依靠社会,即使反社会,个人在强大的社会制度面前无力以抗,因此个人更容易与社会达成合作,何况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其实是个人私利的保障。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就是反对由此导致的社会分裂以及私利集团的结党营私。法家喜欢用各种例子证明亲亲原则对国家的危害,比如鲁国士兵贪生怕死因此总是败北,这是因为士兵担心自己死了老父无人养,孔子认为这是孝德,于是推荐这样的人当官,结果鲁国就越来越衰弱了《韩非子?五蠹》。。法家发现,公利对人人有利,因此公有利于私,而私利不仅于公不利,而且对任何他人都不利,因此,以私废公的儒家伦理是严重的政治错误,而只有法才能够发展公利并且保护每个人的私利,因为法是无私的普遍有效制度,就像天地和自然规律是无私的。

    法家反对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因此,除了试图证明伦理对政治有害,法家还试图证明,即使伦理有些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