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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治乱兴亡的制度问题(1)(1/2)

    第五节 治乱兴亡的制度问题(1)

    如果一种政治制度在解决社会治乱和天下兴亡问题上是有效率的,就是好制度。于是,治乱兴亡就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原则,是制度效率和质量的评价标准。治乱兴亡作为政治分析和评价标准有着理论上的优越性,因为治乱兴亡是客观标准,基本上不受制于价值观、意识形态以及宗教之类的主观意识,而仅仅与社会的事实状态有关,就是说,治乱兴亡是事实上可客观描述的(descriptive),因此超越了主观叙事(narrative)。显然,一个社会的有序或失序程度是可以客观分析的。“治”意味着社会具有良好秩序,人们愿意接受这种社会秩序,而且没有反对和破坏这种社会秩序的积极性;“乱”的意义比较复杂一些,一般地说,“乱”意味着社会失序,但如果一种“乱”能够结束另一种不可救药的“乱”,并且社会秩序因此得以重建,那么就是一种积极的过渡性的乱,这就是革命。不过这种乱是不得已的策略,本身并非良好状态。治的客观性在于它只要求一个社会是有序的,而没有预设社会的特殊价值偏好,任何一种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秩序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不考虑意识形态观点或者什么主义。“治”所关心的是:(1)一种制度如何才能形成社会合作最大化并且冲突最小化;(2)一种制度如何才是足够稳定可信的,并且因此足以形成社会信任。

    以治作为政治分析原则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它非常简洁,客观中立,避免卷入意识形态之争,因此能够对制度设计的得失进行明确分析,也能够对各种政治制度进行客观比较。显然,社会合作最大化并且冲突最小化必定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社会状态,它是发展对人人有利的任何事情的必要条件甚至是充分条件。只要满足这一标准,一个社会必定是足够好的。同样,任何社会都需要稳定可信的制度。如果没有稳定制度和社会信任,就不可能形成社会合作。至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