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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3)(1/2)

    第十六章 奇特的“捉钱”专业户(3)

    唐代的借贷合同,条文规定得很细密。因为有时皇帝会忽然高兴了,对全国百姓开恩,全面“免责”,把公私债务一扫而光。所以,有的放债人还特别在契约上注明,即使碰上皇帝免除债务,这一笔借款也不在免除之列(圣旨对契约关系无效)。

    吐鲁番出土的借贷契约上,还有关于欠债不还的条文,写明如果借方拖期不还钱,那就要以家产抵充。

    唐朝法律,一般是不审理这些民间债务纠纷的,但是有明文规定,当你强收别人的家产抵债时,如果其家产价值超过了你借出的金额,就要以“赃款”论罪。

    这就是说,黄世仁可以向杨白劳追债,官府对这是不管的,但是你要是把人家女儿抢去抵债,那就是抢夺财产了——道理大致如此。

    唐朝法律还规定“不得回利作本”,也就是不得按复利计算,不能把欠息折算成本金计息,搞“驴打滚”。

    在我少年时,经常看到控诉万恶旧社会的文章,“驴打滚”是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说穷人借了“驴打滚”的债,最后被债主逼得家破人亡。

    唐朝为了杜绝“驴打滚”,对放债取息有严格限制。比如,因借方还不上本金,拖延日久,导致付息超咕金一倍的,那就算还完了本金。贷方要是另外再讨揖金,官方不予支持。

    后梁、后唐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仁慈的后唐明宗还明确规定:凡是付息超咕金一倍的,就算已经收回本金;付息超咕金两倍的,本金、利息都不得再讨要,两下里就算清账。

    我说古人在很多地方强于今人,有人也许要撇嘴。但这个事例起码说明:古人的思维逻辑还是很正常的,不会搞出200元的罚款单最后要交几万元滞纳金的荒诞剧。

    唐朝的政策看起来很人性化,但我也怀疑:民间实际情况怕不会这样温和。因为,凡是官方强调的,在实际上的情况可能就是正好相反。这一点我们在读史时也不要太单纯。

    在《旧唐书》里就记载着,有借款人向富商借了8000贯,逾期三年没还,大概属于恶意欠账。结果富商告了官,官府将借债人收捕,一顿打板子,限期偿还,并警告说还不上就要抵命。

    这也是够厉害的!一面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一面是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真理,就看你强调哪一面了。

    谁的钱币在飞

    对中国古代金融业来说,唐朝就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