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细则(1)
第十九章细则
细则又名实施细则,是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等,国家机关或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或者补充的公文。
细则一般由原法律法规等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法律法规等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填堵原公文中的漏洞,使原公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第一节特点
细则是对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发布的条例的解释或补充性说明。细则同条例、规定、办法一样,是规范性的公文文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细则具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
细则不可能单独成立,必须从属于某项法律法规或条例,作为补充性或解释性的说明,以利于该项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具体执行。
2.具有法律效力
细则虽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成立,但同它们补充和说明、解释的对象一样,是规范性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可操作性
顾名思义,细则必须详细、具体,为原则性强的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实际执行提供明确的准则、步骤、程序和边界等方面的说明。
第二节行文对象
细则的行文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细则是对国家机关或部门的法律法规等的补充性说明文件,所以它的行文对象是根据它所补充或者辅助说明的公文的行文对象来确定的。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细则的行文对象都是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在行文中,细则要保持其用语的专业水准,同时尽力做到语言通俗易懂。这样可以让行文对象能够清楚明白地理解细则的内容。
第三节格式
细则的格式也是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一般包括首部和正文两个部分。
1.首部
细则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内容。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适用范围+实施+文种三部分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办法针对的文件标题来充当。具体到写作中,细则的标题可以分两种方式书写。
第一种,由地区+法律法规等名称+文种组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第二种,由法律法规等名称+文种组成,比如《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等。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制发时间一般放在标题下一行居中,也有的在正文的最后点明。制发依据一般在细则正文总则的第一条中说明。
2.正文
细则的正文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1)总则需要说明制作细则的目的、根据、执行原则和适用范围等背景内容。
(2)分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条款制定的实际工作中具体的执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