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办法(3)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略)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略)
(略)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略)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略)
第六章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略)
第五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