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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条例(3)(1/2)

    第十六章 条例(3)

    (2)制发时间。

    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印发)”等。

    但是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该条例的制发时间就是2000年1月30日。

    2.正文

    条例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1)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制定条例的依据、意义、目的、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总则一般独立成章,章下再分条书写具体内容。内容繁多复杂的,可以先分编,编下再分章,章下再分条。总之,写作总则要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2)分则。

    总则之后、附则之前的内容就是分则内容。分则是条例的主体内容,规范行文对象行为的、可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都在这部分内容中。分则根据具体内容的多少,同样适用编、章、条、款的结构方式书写。

    (3)附则。

    附则内容是对总则、分则的补充说明,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概念解释、阐述问题背景等解释性内容,明确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实施时间等。在附则内容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条款式结构书写;在内容少的情况下,不必明确表明条款,以段区分即可。

    内容较少的条例,总则、分则、附则之间可以没有明显的外部标志,直接分条书写,能体现出三者之间的层次感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使用章断条连式结构,即条例正文各条的序号从总则到附则都要贯通排列,为执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第四节语体的特点

    条例是强制性、权威性文件,它的语体特点主要有明确、合法、简要三个方面。

    首先,条例是法规性文件,颁布后需要人们遵照执行。因此,语言上必须要明确,不能给条例的行文对象造成理解上的困扰。

    其次,法规性文件区别于其他类型公文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可诉性,效力相当于法律。因此,它的内容、语言和体式都必须合法,行文中使用合法的程式化语言,严格使用非程序化语言,禁止使用口语化的语言。

    最后,条例在语体上必须杜绝冗言赘语,做到简洁扼要。每一条款都简洁明了,写必需的内容,可有可无的内容尽量不写,突出重点,文短意明。

    第五节遣词造句技巧

    条例的语言重在严肃、平实。在遣词造句方面,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词语使用恰如其分,准确清楚。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句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非常准确、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