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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条例(2)(1/2)

    第十六章 条例(2)

    任何公文的写作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公文成文后,对公文的修改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初稿完成后,首先要对公文的格式进行核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其次,对每一项条款进行再次审查,看看是否存在歧义,是否表达清楚了需要表达的意思,是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后,检查标点符号,确保全文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六章条例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或对某一重大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按照条例的制发机关和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条例分为组织规章性条例、行政管理条例和法律实施条例三类。

    1.组织规章性条例

    组织规章性条例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用于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组织规章性条例,任何党员都不能违背条例行事,否则将会受到制裁。1997年发布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是这样一个组织规章性条例,共分为3编13章172条,约24000字。它就相当于党内的法律,任何党组织或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也发布了若干条例,对纪检会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些都属于组织规章性条例。

    2.行政管理条例

    行政管理条例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某项长期性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就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共计54条,使得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

    3.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面对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不够明白的地方,这时就需要用法律实施条例对其进行补充说明或做出辅助性的规定,以保证法律被执行的过程中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

    第一节特点

    条例是一种法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定性

    条例的法定性体现为其制发程序和制发机关具有法定性。条例是法规性公文中的最高样式,其制发程序和资格在党的机关公文或是法律文件中,都有严格的规定。《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只有国家及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才有制发条例的资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