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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议案(1)(1/2)

    第十三章 议案(1)

    第十三章议案

    《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议案的定义是:“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国务院颁发的《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对议案的定义是:“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总之,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设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议事案。

    根据审议机关的不同,议案可以分为人大议案和行政议案两种。人大议案的行文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并且适用范围广;行政议案的行文主体只有政府,适用范围也单一。

    议案提交程序都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同的议案提交的程序和规定是不同的,但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本章重点叙述行政议案。

    第一节特点

    1.严格的法定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只有各级政府能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一般的团体、机构都无权提出、制发议案。因此议案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内容的特定性

    议案所提的内容,必须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在此范围之外的事项,一律不能作为议案的内容。

    3.时效的规定性

    议案时效的规定性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方案,必须在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不能列为议案,只能作为“建议”;

    第二,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的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不能延误。

    4.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