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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请示(2)(1/2)

    第九章 请示(2)

    三、 撰写要求

    行政公文作为特殊的文种,有国家规定的写作标准,因此,在其写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做到公文合法、规范、简约和一文一事。

    第一,合法指公文在制发过程中无论是写作格式、发布机关、收文机关,还是公文包含的内容都必须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相符合。

    第二,规范指行文过程中,公文的每一部分都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无论是页眉页脚、发文字号,还是正文结构都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固定格式书写,不能自由发挥,搞创新。

    第三,简约主要是指内容的写作方面。文体风格要简明扼要,做到文辞简洁洗练,辞少意多,使公文精练有力。简约不是简单,而是文辞在经过去粗取精、恰当取舍后形成的精约简省,富有言外之意,达到文短意多的效果。

    第四,一文一事,指公文中涉及具体事项或者问题时,应当一篇公文只针对一个事项或者问题展开叙述,不能在一篇公文中同时阐述几个事项或者问题。

    四、写作经验

    行政公文写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公文撰写者具备实践工作的基础,理解工作中的微妙关节,而且要求公文撰写者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功底。行政公文的语言风格总体要求包括庄重、平实、概括三方面,因此,公文撰写者要在平时多写、多练习才能把握此类公文的风格。

    公文语言功夫的核心是选词,在选词过程中要做到:第一,根据公文所反映的客观实际需要选词;第二,所选用的词语符合明晰、确切、简练的标准;第三,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在为避免上下文重复而选择使用同意异形词的时候,注意考虑行文对象的知识文化水平和理解认知能力,不要使用过于生僻、晦涩的词语;第四,多用书面语,少用形象和描绘性词语和口语,不用方言土语,做到用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