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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请示(1)(1/2)

    第九章 请示(1)

    写作要领

    写作要领

    行政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发的公务文书的简称,是行政机关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工具。比如用于对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做出工作安排等的决定,对上级机关进行工作汇报的请示、报告,在工作中带指示性质的公告、议案、通告、公报、会议纪要,都属于行政性公文。

    一、 特点

    行政公文是特殊的规范化公文,具有其特定的权威性、法定的制作权限和确定的读者、特定的行文格式。它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公文的制发者是法定作者

    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担负义务的机关或组织是行政公文的法定制发者。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领导人也可以个人名义制发公文,但其所行使的仍然是单位职权,不属于处理私人事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的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行政公文的作者有严格的法定性,对于伪造公文的人是要依法治罪的。

    2.公文的制发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我国行政公文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来写作和办理,在撰写和制发过程中要受《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严格制约。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环节之间的先后次序是固定的,不能随意颠倒或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