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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意见(1)(2/2)



    根据意见提交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意见分为指导性意见(下行性意见)、建议性意见(上行性意见)和征询性意见(平行性意见)。

    指导性意见作为下行文的意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具有指导和指示的功能,向下级机关提出一定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性原则,以便下级机关遵照执行或者参照执行。所以它的行文对象一般是具有领导关系或者所属关系的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建议性意见是作为上行文的意见,是下级机关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对上级机关发出建议处理办法或者看法的意见。它的行文对象是具有领导关系或者所属关系的上级机关。

    征询性意见是作为平行文的意见,内容是同级机关或部门对某些重大问题和新出现的现象、情况所提出的看法或者解决办法。这种意见是以集思广益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的,行文对象是同级机关。

    第三节格式

    意见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

    1.标题

    (1)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个部分组成标题,比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2)由事由+文种组成标题,这种标题常见于县团级以下的机关公文。

    2.正文

    正文是意见写作的主体,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一般采用分条的方式安排结构。开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意见的行文目的、背景、依据或者缘由,以便收文者理解或贯彻执行意见内容;主体,明确、详尽地写出意见的具体内容,比如阐明对收文机关一方工作的基本主张、原则性要求、政策性措施或者是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结尾,一般的意见以提出号召、希望、要求为结尾,但是有的局部性意见也可以不专设结尾,在正文结束时,有的意见可以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作为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