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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1)(1/2)

    (一)产品

    并不是所有的冠以“产品”的物质都在《产品质量法》之列,例如农产品,显然就不是我们所说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简而言之,《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应作如下理解:

    1.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

    (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加工、制作首先是指人类的劳动活动,产品是劳动的成果,非人类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其次,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不包括天然物如原矿、原油、天然宝石等。

    (2)必须用于销售。销售是指以交换形式,让产品进入消费、使用领域。用于销售是指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不是供生产者、加工者本人使用,而是供他人使用。因此,产品加工、制作出来的目的就是用于销售,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就不是《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举例

    某地农民王某从省里一家小型煤矿场买了5吨煤准备过冬。当王某将煤放进炉里点火时发生爆炸,炸伤王某的右手、右腿。事后查明煤中掺杂有小雷管似的爆炸物,王某要求煤矿场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所购买的煤是矿场职工经过开采所得,而由于采掘、提炼、提取、识别、组装等都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王某所购的煤是矿场以销售为目的而经过加工的,因此属于《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称产品范围。

    2.建设工程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

    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物的建造这些不动产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以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艺产品共同适用《产品质量法》,因而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3.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初级农产品如玉米、小麦等属于天然产品,它们与其他产品不同,特别容易受客观环境因素如气候、温度等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的、生产者不能控制的缺陷,因此,初级农产品,包括家畜、林、牧、渔业等,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军工产品指武器、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等,由于这些产品一般不进人市场销售,因此,《产品质量法》第73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