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著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2)(2/2)

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作品原件的财产权与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四)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又称作品传播者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等。

    1.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如果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如果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末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的通知,有权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项权利。其中,被许可人如果以上述后四项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