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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基本法律问题(1)(2/2)

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许可转让与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多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之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下列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要依法确定。

    1.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属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2.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是否有两人以上合作创作是认定合作作品的关键,具体来说,需要判断创作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举例

    甲与乙曾共同撰写过两篇专业论文,后来,甲在编写一本名为《地质》的专业书籍时,将这两篇论文放入了该书,并在书尾列明了参考文献目录。《地质》的属名为甲。乙在某媒体介绍自己的经历时,将这本《地质》书籍列为自己的主要作品之一。甲认为乙的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乙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而乙则认为《地质》是其与甲的合作作品,甲未在书中属其名侵犯了其属名权。

    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作作品的认定。乙认为《地质》是其与甲的合作作品,理由是甲在该书中使用了其参与创作的文章的内容,但这并不能证明甲与乙形成了创作该书的合意,进一步而言,既使双方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但是在不能证明其有共同创作的行为,也不能认定该书为合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