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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1)(1/2)

    #订立合同需要经历怎样的程序

    #在合同订立阶段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

    #合同成立后的效力问题

    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交易中,一项交易的达成,往往需要反复磋商,经过不断的讨价还价,才能最后成交。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就是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诸阶段,合同方能订立。俗语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掌握以下注意事项,对于合同未来的顺利履行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企业管理者要注意对对方当事人的审查,注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订立合同,同时还要注意在合同订立阶段企业自我权益的保护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陷入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

    (一)合同当事人的审查

    为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交易伙伴缔结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情况,摸清对方底细。防范合同风险于未然,减少诉争,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审查对方当事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缔约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若自然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应当注意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接受赠予等情况除外。法人和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代理人代表理订立合同,需要审查代理人资格,权限大小,代理期限,对方企业经营范围及从事跨行业的综合能力,是否是假法人,或已经停业整顿、濒临破产、是否正在注册过程中等等。

    第二,审查各种法律文件。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各种契证、信用证明、认证书,尽量查看原件,防止复印件造假。防止假的凭证和假票据等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审查资信状况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后的履行。对方当事人的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领导人素质、产品质量、市场覆盖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往客户的评价,流动资金状况,支付能力等状况都可能影响到未来对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在商业贸易中又称发盘,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性质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设计,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一项订约提议要成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有效要件:

    (1)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使受要约人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而不能含糊不清;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即包括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如果一方只是表示订约愿望而未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不构成要约,只能作为要约的引诱或要约的邀请。

    特别提醒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要约效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其二,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