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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2/2)

搭售行为

    即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户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牌,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由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一种非常规的促销活动,不是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来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是利用购买者某种投机心理,增加销售。所以各国法律对有奖销售都严加限制,对某些奖售方式予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以下3种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5 000元。

    (十)诋毁商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甲电器销售公司与乙电视机厂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即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主要的形式有:(1)捏造虚伪事实;(2)造谣中伤,故意歪曲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经营形象;(3)散布虚伪事实;(4)含沙射影,标榜自己,诋毁竞争对手;(5)毁他扬己。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投标是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因此投标中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案例71]

    1992年3月,温州某区土地局着手公开拍卖20间宅基地使用权,每间底盘价为6万元。46名竞标者却事先秘密串通,立下协议:各投标人先交2万元押金,在拍卖中谁若“出格”就没收其押金;用抽签方法决定20间宅基地的“中标人”,“中标人”应自愿拿出 3万元补偿“落标人”;除位置优越的边间外,其他宅基地每间投标标价不得高于7万元。结果,每间宅基地最高标价不过8万元,而最低投标价却只有63万元,招标人被蒙骗,与20名中标人签订了“不平等”的国土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按原保守估计,平均每间宅基地至少可以拍卖18万元,可实际拍卖价仅7万余元,使国家损失了200余万元。刘枝:《推销法律必读》,北京,中国书店,1997。在招标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其他形式的徇私舞弊的行为。例如,一些招标企业,在国际招标中认为“肥水不外流”,因此,与国内投标者勾结起来对外进行抵制,使有些外商的投标无法中标,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商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