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1/2)

    (三)滥用权力行为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认定滥用权力行为,应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只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范围。(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3)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同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惜损害外地经营者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4)从行为主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看,由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结果。一般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凡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或者劳务中,卖方(承包人、服务方)在买方(承包方、接受服务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或物,以及单位或个人给予为自己推销商品、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提供信息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酬劳。回扣通常比较多的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中,如商品购销、土地的转让与成片开发过程中;在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特许等领域也大量存在,这些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五)虚假广告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和可能使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误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广告。曾经风靡一时的某换肤霜案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广告宣称:“使用一次更换老化皮肤,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并称经五家医院临床验证,有效率达10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见本章第三节“企业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七)倾销行为

    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价格,属倾销价格。倾销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行销能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这样不但不利于社会供销平衡,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符合价格浮动的上限和下限原则。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