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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2)(2/2)

系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如何,都是独立的、平等的合同当事人,没有高低、隶属之分。合同的内容,应以平等的协商方式予以确定。当事人对依法订立的合同,须平等地受到约束,严格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2)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方面是平等的,如当事人在承担违约责任方面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思,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转让合同和选择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时,完全由他们自己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但自愿原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约束,它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可见,公平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领域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具有等值性。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其具体要求为:(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作出解释,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在现代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里都被称为“帝王原则”。为什么会被提到这个高度?首先,在债法里,当事人不管有多少知识,但对未来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能够诚实守信的,合同就能得到严守,反之,合同再完美,都不可能得到严守。其次,从经济效能来考虑,当事人能够遵循该原则,则效率能够达到最高。例如,我到北京要订机票,如果我打一个电话,航空公司就把机票送来,这就省掉了很多交易费用。但是有人订票后,送来又不要了,大家经常这么干,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航空公司就不会再开展送票,这样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过程就显得缓慢。再次,《合同法》要强调诚信原则,是考虑到需要在此之上建立一个义务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