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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2)(1/2)

    (四)《合同法》使企业债权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为了扭转近年来“债权人受气、债务人神气”的不正常局面,真正解开“三角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防范合同欺诈,规定了以往的合同法所没有的制度,如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虽然,在合同法理论中,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都已较为成熟,但却一直未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体现。在《合同法》中,这种现象得以改观,《合同法》将以上三种权力由法学理论上升为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这将使人们更好地保障自己不受损失,自己的权利也将更为顺利地得以实现。此外,为保障合同当事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合同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等制度,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益的动态均衡,与英、美等国普通法所确立的交易规则并无二致。

    (五)《合同法》赋予企业合同转让的权利

    为加速市场流转、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转让。《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合同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一是解除了计划体制对当事人间合同转让的束缚;二是简化了合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这对于日渐繁荣、快速的经济往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六)《合同法》从法律上阻止了格式合同可能出现的不平等现象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首先,不得规定不平等的条款;其次,须对某些条款尽到提示注意、说明之责;第三,一旦发生纠纷,而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处理机关将选择最不利于其的一种解释。有了这些规定,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将被彻底杜绝。

    《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企业运用得当,将会在市场交易中受益无穷;运用失当,无疑会限于被动。因此,如何运用《合同法》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经营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合同法律之中总的指导思想,它反映了合同内在的规律,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律规范、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准则,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关